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唐山源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的规定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7.5元的义务。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执费字第31号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