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正远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力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正远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江苏力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13)广海法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656460.8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964.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采用EMS的方式送达《执行立案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书面《终结执行申请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34号案的本次执行。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