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7-12号
申请执行人:林建波。
申请执行人:廖志旺。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林建波、廖志旺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