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广海法执字第212-4号
被执行人:湖南友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朝辉。
被执行人:周朝辉。
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尚欠案件受理费20658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友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周朝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广海法执字第212号案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