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35、114至175号,
(2012)广海法执字第18、34、189至
191、212、228至230、243至248、250、
257、260、265、354至357、366、367号
债权人:广州市雄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州市黄埔区南长水上加油站。
债权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上教船厂。
债权人:麦柱源。
债权人:唐光忠。
债权人:黄伟宏。
债权人:唐见光。
债权人:吕超彬。
债权人:黄志文。
债权人:彭秀芳。
债权人:吴光波。
债权人:李柱艺。
债权人:陈海林。
债权人:李浩财。
债权人:黄北海。
债权人:肖广。
债权人:黄成杰。
债权人:黄明海。
债权人:广州市海珠区航星船舶物资供应站。
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权人:谭伟彪。
债权人:梁展源。
债权人:覃文坚。
债权人:伍族民。
债权人:陈卓莹。
债权人:高栋梁。
债权人:何健伟。
债权人:余金环。
债权人:罗幼坚。
债权人:何天安。
债权人:关永强。
债权人:高美梁。
债权人:李结华。
债权人:郭瑞池。
债权人:黄心秀。
债权人:杨权勇。
债权人:陈柏现。
债权人:麦于蓝。
债权人:陈燕萍。
债权人:李宇健。
债权人:邓文怡。
债权人:王嘉黎。
债权人:梁林耀。
债权人:邹丹妮。
债权人:罗永成。
债权人:魏纺。
债权人:邵伟方。
债权人:王永方。
债权人:姚广徽。
债权人:陈红徽。
债权人:黄政柱。
债权人:李婵。
债权人:林骏。
债权人:张静。
债权人:张雷。
债权人:李文锋。
债权人:陈海祥。
债权人:汤舟。
债权人:黄海鑫。
债权人:陈标宏。
债权人:黄青贵。
债权人:戴华峰。
债权人:许勇军。
债权人:江苑军。
债权人:严初荣。
债权人:丘玛丽。
债权人:张龙。
债权人:麦柱良。
债权人:余青杨。
债权人:梁晓珊。
债权人:王秀蕊。
债权人:郑海秋。
债权人:吴家成。
债权人:吴志敏。
债权人:杜志平。
债权人:黄继宁。
债权人:冯钰鸿。
债权人:左信云。
债权人:陈瑞梅。
债权人:陈瑞冰。
债权人:罗鉴钊。
债权人:陈庆年。
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
债务人:杜明峰。
债务人:罗鉴钊。
本院根据债权人广州市黄埔区南长水上加油站的申请,于2012年3月21日依法扣押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穗粤43号”、“穗粤45号”、“穗粤57号”、“穗粤58号”、“穗粤59号”轮等船舶,并进行公开拍卖。上述5艘船舶拍卖所得价款1,0698,000元。广州市雄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1名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谭伟彪等62名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职员以及彭秀芳等9名有关工资债权的其他船员参加对拍卖款项的分配。以上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根据(2011)广海法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广州市雄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供油款2,962,050.54元及违约金。经查,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本金为302,792元。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广州市黄埔区南长水上加油站油款11,482,649.50元及其利息。经查,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本金为1,388,560元。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307至321、357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广州穗粤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上教船厂修理费833,893元。另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债权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上教船厂就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拖欠的“广发轮”等38艘船舶4,013,400元修理费等债权,对“广发轮”和“穗粤66号”轮享有留置权,可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上教船厂已从“广发轮”和“穗粤66号”轮可分配款项中优先受偿3,543,491.01元,剩余未受偿债权469,908.99元。其中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修理费债权为63, 366元,相关(2012)广海法执字第189至191号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118至120、140、245、248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应分别支付工资给债权人麦柱源270,916.11元、唐光忠96,031.90元、黄伟宏299,575.52元、唐见光158,400元、吕超彬172,572.17元、黄志文95,553.64元,合计1,093,049.34元。案件受理费合计30元,由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负担。经查,以上债权均为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船员工资。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102、133至138、26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广海法初字第1083、1084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应分别支付工资给债权人彭秀芳385,000元、吴光波43,701.20元、李柱艺5,000元、陈海林10,000元、李浩财6,870元、李柱艺4,782.29元、黄北海82,327.56元、肖广28,707.79元、黄成杰 46,681.95元、黄明海43,811.90元,合计656,882.69元。经查,以上债权与被拍卖船舶无关,分别为“穗粤机017”、“穗粤机025”、“穗粤机014”、“穗粤机014”、“穗粤机027”、“穗粤机027”、“穗粤机029”、“穗粤机036”、“穗粤机033”、“穗粤机006”、“穗粤机008”轮的船员工资。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67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广州市海珠区航星船舶物资供应站货款1,055,206.8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17元。经查,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为84,803元,案件受理费为838元、债权登记申请费为4,000元,相关诉讼费合计4, 838元。
根据(2013)广海法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杜明峰、罗鉴钊等应连带向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60,000元,贷款本金25,660,000元及利息。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以其用作抵押的“穗粤43号”、“穗粤45号”、“穗粤57号”、“穗粤58号”、 “穗粤59号”轮按担保债权数额分别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75,396.60元,由以上各债务人负担。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越劳仲案非终字[2012]290至344号裁决书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33至538、807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应分别支付工资给债权人谭伟彪91,172元、梁展源19,223.30元、覃文坚65,805.40元、伍族民36,000元、陈卓莹86,264.2元、高栋梁46,400元、何健伟27,500元、余金环30,000元、罗幼坚56,967.90元、何天安64,920.20元、关永强44,850元、高美梁67,562.40元、李结华164,628元、郭瑞池45,287元、黄心秀38,000元、杨权勇55,724元、陈柏现51,500元、麦于蓝47,215元、陈燕萍37,595元、李宇健58,054元、邓文怡50,994元、王嘉黎76,076元、梁林耀20,000元、邹丹妮90,245元、罗永成245,158元、魏纺163,000元、绍伟方24,613.30元、王永方34,750元、姚广徽44,500元、陈红微41,815元、黄政柱76,095元、李婵93,602元、林骏178,711元、张静37,837元、张雷61,422元、李文锋63,609.3元、陈海祥61,330元、汤舟25,500元、黄海鑫50,344元、陈标宏64,920.20元、黄青贵23,000元、戴华峰21,926.60元、许勇军84,000元、江宛军71,706元、严初荣104,692元、丘玛丽47,603.60元、张龙30,000元、麦柱良73,872元、余青杨67,500元、梁晓珊23,750元、王秀蕊198,106元、郑海秋166,954元、吴家成48,547元、吴志敏40,415元、杜志平51,930元、黄继宁20,150元、冯钰鸿20,150元、左信云46,009元、陈瑞梅16,303元、陈瑞冰19,138元、罗鉴钊504,310元、陈庆年212,225元,合计4,531,477.40元。经查,以上债权与被拍卖船舶无关。
以上债权本金合计33,877,564.43元。
因保存、拍卖船舶和相关债权诉讼发生费用如下:拍卖公告费28,703元、船舶检验费85,555元、船舶评估费71,296元、拍卖师和验船师劳务费2,500元、拍卖佣金465,140元、看船费198,564.92元、诉讼费用180,777.60元,申请执行费114,925.27元,司法费用合计1,147,461.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5艘船舶拍卖所得价款10,698,000元,先行拨付司法费用1,147,461.79元后,余款9,550,538.21元可供债权人分配。
经协商,以上债权人确认债权分配情况如下:
1、 分配麦柱源等船员工资债权1,093,049.34元;
2、 设立维稳基金解决拖欠谭伟彪等62名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职员以及彭秀芳等9名其他船员的部分工资等债权654,252元;
3、 分配广州市黄埔区南长水上加油站供油款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