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益和与被执行人广东航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广海法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沈益和。
被执行人:广东航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益和与被执行人广东航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12)广海法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942.32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广海法执字第191号案的本次执行。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