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奶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
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3)厦海法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厦门海事法院已将本案移送本院立案执行。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决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金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1000元。
执 行 员 徐胜利
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