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迈菲特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案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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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6号 被执行人:迈菲特化学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迈菲特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的规定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4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1元。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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