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物合同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8-1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粤高法执费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决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内的存款13834.93元。
执 行 员 徐胜利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