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区建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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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湛江开发区建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总经理。 广州海事法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区建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区建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小型轿车,车辆号牌为:粤GDK6480、粤GJY183、粤G57347。 二、责令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区建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2011)广海法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上述车辆,所得款项予以清偿债务。 执 行 员:杨良生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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