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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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广海法执字第201-20号
申请执行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拍卖其留置的储存于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航修东2#”场地的涉案1,000吨煤炭。天津海事法院以该财产所在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接受委托后,依法拍卖上述1,000吨煤炭,所得价款28万元,扣除拍卖产生的公告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申请执行费等司法费用合计30,164元后,剩余249,836元作为执行款清偿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货物拍卖款项的分配程序是针对本院辖区范围内的特定财产,本院将拍卖款项清偿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广海法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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