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 陈大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梁志雄。
被执行人:珠海市晨生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大为与被执行人梁志雄、珠海市晨生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