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三艘原属澳门某工程公司所有的船舶从珠海与澳门交界水域拖带至江门某船厂后,被我院依法扣押。这是我院与广东珠海、澳门两地海事部门联合开展的船舶异地移泊扣押行动。
珠海某工程公司因与澳门某工程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扣押澳门某工程公司所属的“瑞港拖808”、“瑞港拖812”、“瑞港艇33”三艘船舶。我院依法裁定对前述三艘船舶予以扣押。这三艘船舶长期停泊的珠海、澳门交界水域水虽不深,但也是通航水域,就地扣押涉及粤澳两地协调执行,同时也给该水域通航环境带来安全隐患。为解决船舶扣押后的安全管理问题,我院与珠海海事局、澳门海事与水务局进行商议,探讨并达成移泊扣押的共识,即将船舶拖带至江门船厂进行扣押,既不影响航道安全又便于管理。
11月28日上午,粤澳两地海事部门派出执法船艇,在拖带作业现场开展水上交通组织和护航保障工作,协调附近作业锚艇将长期锚泊三艘船舶拖至安全水域,再由拖轮进行拖带。当天,三艘船舶被安全拖至广东江门船厂,并由我院依法完成扣押。这是我院践行司法为民,与内地、澳门涉海执法部门联动协作、共同维护粤澳水域安全通畅的具体行动,必将聚沙成塔、更好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