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网上阅卷流程》的通知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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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法庭:

    《广州海事法院网上阅卷流程》已经本院2020年度第5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海事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广州海事法院网上阅卷流程

 

为规范网上阅卷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广东移动微法院、“粤公正”微信小程序等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阅、下载、打印、复制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卷宗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网上阅卷,应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完成身份验证;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阅卷,还应上传律师证、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的卷宗材料是指案件的正卷材料。

查阅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卷宗材料的,是指最终归属正卷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或执行申请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各类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预约时间到人民法院现场查阅。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下载、复制卷宗材料,不得变造、删改,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条 申请网上查阅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材料的,由承办法官负责审批;案件已经审结的,由卷宗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收到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申请的,应将电子卷宗正卷材料分项推送或全卷推送给申请人;不同意申请的,应通过申请平台将不同意申请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审批人未按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批,被当事人投诉的,按12368投诉流程办理。

第七条 尚未形成电子卷宗的案件,当事人申请网上阅卷的,引导其预约现场阅卷。

第八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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