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香港居民钟某共同经营某艘港澳流动渔船,廖某从2025年初起受雇在该船工作。2025年8月11日,廖某在渔船作业期间不慎坠海身亡。经珠海市香洲港澳流动渔民协会调解,廖某的配偶、子女五人与陈某达成初步的调解意向。同时,珠海市香洲港澳流动渔民协会还根据珠海法庭与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的框架合作协议邀请珠海法庭介入调解工作。
虽然在收到申请时已至下班,但珠海法庭仍积极响应,由徐春龙庭长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各方诉求并仔细审查各方初步达成的调解协议后,徐春龙庭长向各方分析了本案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指出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不足,释明了调解协议约定蕴含的风险,引导了各方就调解协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经过2小时的调解,各方最终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陈某也依约当场支付了部分款项。
本案中,珠海法庭与珠海市香洲港澳流动渔民协会高效联动、密切配合,实质化解了涉人身损害的纠纷,充分诠释了广州海事法院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那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