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怎么办? 监督法草案作出规定

20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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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8月28日消息:2001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市人大审议通过,这一事件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后如果出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会议通过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正在北京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该草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8月23日,“监督法草案”首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官方媒体发表文章评论认为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有关人士表示,制定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旨在保障和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   “监督法草案”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四种情况:每年在各级人大会议上,听取“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报告;根据常委会要求,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政府部门的全面工作报告或专题工作报告。   “监督法草案”规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未被大会批准的,乡镇人大应在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县以上各级人大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   此外,监督法草案还规定:人大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或向大会作补充报告。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报告前,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提出报告的机关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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