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铁路首例编造恐怖信息案宣判 被告被判1年半

2002-08-28
浏览量 :856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新华网2002年8月28日消息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全国铁路首例恐怖信息案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旭因故意发布“列车上有炸弹”的恐怖信息,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今年3月24日,辽宁青年陈旭精神空虚,利用别人的200卡拨打广州“110”报警指挥中心电话,声称广州火车站68次列车有炸弹,当民警进一步询问详情时,陈某竟讲了些粗话后挂断电话。随后,广州铁路公安处紧急调动近200名警察进行检查,结果一无所获。当月27日,在电信部门和辽宁锦州铁路公安处的配合下,警方在辽宁省北宁市将陈旭抓获,随即实施逮捕,并以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旭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引起铁路旅客恐慌,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宣判后,陈旭认为法院判决公平公正,表示不再上诉。在接受采访时,陈旭十分后悔当初的所作所为,表示自己当初只是觉得好玩,没想到给社会带来恐慌,也将自己送进牢房,以后绝不会再做这种事。   □法官说法   编造恐怖信息罪处5年以下徒刑   主审该案的审判长章晓玲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适用的是去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该规定说明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陈旭的认罪态度又较好,所以获得轻判;假如造成旅客恐慌后,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者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等,将可判5年以上徒刑。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