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事执行坚持依法、文明、善意、创新执行,着力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主动作为,自主研发全国首个网络大数据船舶智能评估系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肯定。网上直播看船卖船,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好评。拍摄我院首部海事执行宣传片和海事执行安全宣传片。多项执行质效指标位居全省法院第一,执行到位率高达34.52%。解决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1:“湘张家界货0517”轮罚没执行案
案件简介:“湘张家界货0517”轮为非法采砂的犯罪工具,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决罚没。进入执行后,饶平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拍卖该轮。由于该轮系犯罪人员专门为盗采海砂所购,船籍已注销,船舶已改装,无法恢复船籍。我院最终按无法恢复船籍进行拍卖。为宣扬全社会爱护海洋、保护海洋的国家政策,就该轮的移交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等四级人大代表见证执行,在网上进行视频直播,点击量超过20万,社会反响好。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拍卖非法采砂的犯罪工具,通过阳光执行宣传保护环境理念,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彰显海事执行的主动服务大局、推进绿色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担当,
案例2: 路特斯运输(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扣押与拍卖“天使力量”轮案
案件简介:希腊籍船舶“天使力量”轮被我院扣押后,船舶所有人弃船,船上15名希腊籍等外籍船员通过该国使领馆经外事部门向我院求助。我院启用船舶代管人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接管船舶,妥善解决了长期被困船上外籍船员的遣返问题,并为船员开通工资索赔绿色通道。在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08次会议上,希腊代表团就此次遗弃船员事件的解决专门向中国代表团致谢。
典型意义:发挥我院船舶代管人机制作用,成功化解外籍船东遗弃船员引发的船舶安全风险与船员受困危机,赢得了船旗国政府与外籍船员一致点赞,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依法保护国际海员权益、高效处置船舶的成功范例。
案例3:郭某与某航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件简介:某轮登记在某航运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陈某。某航运公司向郭某借款,提供该轮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陈某认为某航运公司未经其同意办理抵押,严重损害其利益。案件进入执行后,该轮在营运中被我院扣押,陈某情绪激动。为快速妥善解决纠纷,我院利用自主研发的船舶智能评估系统测算价格,作为解决船舶抵押权纠纷的和解金额,避免船舶被拍卖。
典型意义:使用船舶智能评估系统,提高办案执行效率,降低当事人损失,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营运的影响。
案例4:某房地产公司与某二建公司等执行回转及执行异议案
案件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回转案,本院责令某安装公司、二建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1千多万元。二建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原执行案中已经将债权转让,且未收到执行款,不负有返还执行款的义务。该案经最高院执行监督审查认为,二建公司一直作为原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程序,未在执行中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根据其出具的付款说明将执行款划付给其中一个申请执行人,应视为两个申请执行人共同取得了执行款,故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二建公司负有返还多收取的执行款义务,二建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典型意义:该案经最高院审查,确定了执行中债权转让的特殊要求,一是必须有真实的债权转让事实,二是需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该案明确了执行中债权转让的裁判规则,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5:陈某申请终结执行案
案情简介:徐某与陈某、何某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陈某、何某连带返还徐某30万元。判决生效后,三方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由陈某、何某分别按照15万元承担还款责任。陈某按照协议向徐某支付15万元。后因何某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徐某申请执行,请求陈某、何某连带返还15万元。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终结对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该还款协议在执行前达成,并非执行和解,但还款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已履行约定义务,如果继续执行陈某的财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参照执行和解的规定裁定对陈某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并非执行和解,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法院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案例6:古某和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古某就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要求某银行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但执行人员查明,根据判决古某应先向银行支付欠款及利息,在古某还未支付的情况下,其无权申请强制执行。因古某本人没有经济能力,其让第三方挂靠公司代其垫资还款,垫资方担心代古某垫资后,对方不向银行偿还该船的抵押贷款,无法涂销抵押。执行人员指引垫资方将款项直接转入银行内部账户并由银行自行扣减贷款,打消了垫资人的顾虑。本无解的纠纷成功化解,停泊了2年之久的船舶又重新投入运营。
典型意义:执行既要突出强制性,又要平衡各方利益。执行人员本着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初心,牵住执行环节中的牛鼻子,因案施策,既偿还了借款,又盘活了船舶,各方当事人实现共赢。
案例7:某打捞局与某港航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某打捞局与某港航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仲裁裁决某港航事务中心应向某打捞局支付1.5亿多元。某港航事务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该裁决,被我院驳回。进入执行后,又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亦被我院驳回。执行中被执行人仍不断对各种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导致执行推进缓慢。为了充分保障胜诉权益,执行人员采取分阶段执行,对无异议部分快速执行,对于有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再执行,经过努力,最终该案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责,充分尊重仲裁,支持仲裁发展。在被执行人不断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采取分阶段执行措施,既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有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8:广东某公司和大连某公司定期租船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广东某公司与大连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大连某公司之前已被注销,注销前经过清算,剩余债权50万元,已经分配给股东。本案如根据正常法律程序,应驳回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启动诉讼程序,必将耗时耗力,判决后也不一定能执行到位。执行人员主动作为,促成各方按照清算数额50万元作为本案执行和解方案。在执行人员监督下,股东支付了和解款项,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典型意义: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被注销的情形,如简单引导当事人启动审判程序,并非最佳解决方式。执行人员因案施策,尽力促成案件和解,切实解决问题,避免程序空转。
案例9:佛山某公司与魏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件简介:被执行人魏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中除查明魏某的高额万能型、分红型的人寿保险外未发现其他财产,执行人员面对有争议的人寿保险执行问题,认真查找案例,吃透法律精神,依法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兑现胜诉权益。
典型意义:保险并非规避执行的安全港,法院可依法提取万能型、分红型的人寿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
案例10:邱某和高某渔船买卖纠纷执行案
案件简介:邱某和高某均为渔民,双方因渔船买卖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但邱某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高某申请执行,要求邱某协助办理涉案渔船年检手续。立案执行后,经执行人员反复释明,邱某最终同意协助办理渔船年检。但高某表示无法联系渔政部门现场办理年检,如渔船不能通过年检将会严重影响生计。执行人员主动与渔政部门沟通,不辞辛劳远赴珠海东澳岛,现场协调渔政和双方当事人,渔船的年检手续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执行人员不仅积极化解当事人矛盾,还主动协调渔政部门解决渔船的年检手续,切切实实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海事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有力度,善意文明执行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