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2年3月31日14时0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深圳一号法庭
案号:(2022)粤72民初174号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独任审判员:罗春
法官助理:张唯权
书 记 员:许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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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掌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同富裕工业区19号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禹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柏芳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1911097657。(到庭)
被告:深圳市宏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下围工业区0100028栋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黄志攀,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黄志攀,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濯港镇淘河村五组。(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鹏 ,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2110322107。(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该公司员工。(到庭)
旁听人员:蔡向东、邱俏琪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掌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志攀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原代:原告深圳市掌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同富裕工业区19号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禹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柏芳到庭,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被代:被告一深圳市宏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志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下围工业区0100028栋厂房101。法定代表人:黄志攀,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被告:黄志攀,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濯港镇淘河村五组,未到庭。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鹏 ,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该公司员工黄毅到庭,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详见授权委托书。该公司员工是一般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均无异议。
审:在以下庭审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掌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被告深圳市宏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黄志攀简称被告。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春独任审理,张唯权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许佳惠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到庭当事人对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关于今天被告一当庭提交反诉状且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双方是否同意将本案件本反诉合并审理,并同意今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不再延长举证期限,本案提交的证据本反诉适用。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1月22日的运杂费人民币(下同)1186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865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2021年12月25日利息为人民币 3969.33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人民币132621.83元。
2021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原告在出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一提供账单,被告一应在二周内将费用结算给原告。协议第七条进一步约定,因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导致诉讼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在2021年1月20日至1月22日期间,通过QQ群名为“宏城达-掌柜物流”业务对接群委托原告将14票玩具货物安排从深圳运运输至美国亚马逊,运输方式为海运,并指定实际承运人为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即“以星”),同时委托原告代为购买货物保险。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在业务对接QQ群中向被告一发送了文件名为《<宏城达>1-22账单(掌柜)》的运杂费账单,账单载明被告一应付上述期间的运杂费118652.5元。接受委托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中12票货物均已经运抵签收,但剩余2票货物经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查验,认定缺乏儿童产品认证书及产品溯源标签,违反美国《消费品安全法》强制性标准,而被没收并禁止进口销售。2021年5月7日,经原被告再次对账,二被告确认应付原告2021年1月20日至1月22日的运杂费人民币(下同)118652.5元,并向原告出具《应收款对账单》。然而对账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将涉案货物安排运抵了目的地,部分货物虽未能运抵美国亚马逊仓库,但系由于产品违反美国法律强制性标准导致,原告对此并无过错,且而被告亦通过出具《应收款对账单》的方式承诺付款。因此,被告一作为委托人应当及时支付运杂费。同时,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全资股东,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应对涉案运杂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二被告怠于支付运杂费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的诉讼请求有变更,诉讼请求1变更为: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1月22日的运杂费人民币91623元及利息,(利息以916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没有变更。
审:请被告答辩。
被代:答辩意见与提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一致。
审判长:被告你对91623元运费这个数字本身有没有算错。
审:原告扣除了没有。
审:原告你把扣除的情况跟向法庭陈述一下。
原代:计费具体的费用明细,可以详见我方的证据第50页。
审:这份账单就是当时被告说的手有手写那个章是不是原告?就这份账单是吧?这种计算方式数额被告有没有问题?
被代:没问题,主要要点就是说付款条件不成就。而且要进行扣减,对上一票的损失要进行对冲。
审:现在请被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反诉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代:反诉的请求详见反诉状。事实和理由也详见反诉状。
审:请原告对反诉进行答辩。
原代: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案的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定理由,本诉所请求的是2021年1月20日委托的业务,而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针对的是2021年1月至1月25日所委托的业务,如果需要22日至25日的委托事项进行起诉的话,那么应当由被告另行起诉。而根据2021年月72民初1515号判决书来看,被告是已经上述日期内的权力包括律师费,提出过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属于重复主张,请求法庭驳回反诉请求。
审:结合双方对本反诉的陈述和答辩,现在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费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立,第二个被告是否有权行使抵销权。第三个是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对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有没有意见和补充?原告有没有。
原代:没有。
审:下面我们就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一,关于支付运费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立,原告主张是成立的,请你向法庭陈述这是什么样的费用的性质,双方约定是什么时候要支付的,原告由你方进行举证。
原代:原告负责的是接受被告的委托,与双清包税的形式,按照被告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将货物从深圳运输至美国的亚马逊,其中包括为原告代购保险,本案所请求的金额中包含了代理费及保险费用,在被告委托出运之后,上述货物已经成功的运抵了指定的收货人处,并且在收到了原告所发送的账单之后,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2021年5月7日,又再一次对双方的账单进行了确认,因此我方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并且被告也已经确认同意支付业务费用,这一点可以见我方的提交的证据2、及证据19、证据20
审:被告确认的是具体是在证据哪里?
原代:证据20第127页。
被代:我方的举证材料也是原告提供的,我们是按照原告提供的账单上面记载书面记载了,双方对货物运费问题解决支付的前提,进行了重新约定。我方认为双方是对运费支付条件进行了变更,所以我方认为条件应当是处理完227件货物客观问题以后,再行计算相关的运费。
原代:证据第127页上是由当被告单方记录上去的,当时他的意思也是说没有明确说不支付涉案12票货物的运费,而是想与原告沟通,能否先不付除了227件货物扣关货物之外的运费,但是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一致。而且按照双方并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如果对于协议期间委托运输的货物的费用没有争议的,应当优先支付没有争议的运费,见我方的证据第二页,具体为如对账单有异议的,乙方应将异议部分及时与甲方沟通,针对该部分有异议的费用双方另行确定付款日期,没有异议的费用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付款。
审:被告你的意见呢?
被代:我方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最后的时间为主。双方对账单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应当视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下面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被告是否有权行使抵销权的问题,被告你讲一讲你抵消的是哪一个债权,然后是否成立?
被代:我方主张抵消的债权是227件货物损失的价值,以及相应的货物、运费。
审:是多少钱?
被代:227件货物的损失价值,是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合计162120.2元。运费是41867.5元 。
原代:我方认为抵销权不成立。首先原被告双方没有关于约定抵销的,其次按照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的可知,如果行使法定抵销权必须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并且标的物标的的种类物品质相同,被告所主张需要抵消的货物是针对227件货物的货值,该案现在该案的货值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目前仍在广东高院受理当中。因此被告并不当然对原告享有确定的债权,进而不享有对原告的抵消权。
被代:我方的意见详见代理意见。
审:关于下一个争议焦点,两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先由被告举证,你这个依据的是哪里?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
被代: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详见我方提供的证据第六页,第七条,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审:本案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代:我方认为不构成有的。
审:支付了本案的律师费,是否跟上一笔不一样?
被代:不一样,这是两笔律师费。
原代:被告的反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已经明确了,被告是基于其认为的原告在完成2021年1月22日至25日委托的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向原告主张权利,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支出。所以跟本案的事实和理由,与本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是属于同一个,不构成反诉。并且在另案中已经主张过了,因此属于重复起诉。
原代:原告没有。
被代:我方的意见详见庭审。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第一点,关于原告诉请的运费数额,以及支付条件,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我方认为应当处理完结,227件货物的问题以后,才达成运费的付款条件。第二,即便认为应当支付运费,也应当将涉案的运费,涉案损失、货物的运费以及价值进行扣除以后予以计算。其余意见详见我方的书面答辩状。
审:请原告陈述最后请求。
原代:如果方的庭审意见一致,请求支持。
原代:理由是: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全资股东,在没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他不能证明与公司的财产独立的情况之下,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代:我方的意见,认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故其股东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我方认为应当予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愿意。
审: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庭安排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