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
地点:第三法庭
案号:(2022)粤72民初69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林依伊
法官助理:林晓彬
书记员: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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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摆渡一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D栋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公司总经理。(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微,该公司员工。(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超,该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佛山市新力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伦教集约工业区(熹涌地段)B06地块(尚汇物业公司厂房之二)。(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召集原告深圳市摆渡一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力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深圳市摆渡一下物流有限公司法总经理李青到庭。
原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助理何微、公司业务销售吴李超到庭。
审:庭后补充提交员工授权材料。
原告:清楚。
审: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审:经审查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由审判员林依伊独任审理,由林依伊担任审判员,林晓彬担任法官助理,唐皓担任书记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没有变更。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仓租费¥57690.96元及货物销毁费¥3364.8元;费用合计:¥60297.6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代:与起诉状一致。
审:你这个诉讼请求里面总共是主张的仓租费,还有货物销毁的费用?仓储费是多少?
原代: 57690.96元人民币。
审:货物的销毁费用。
原代:3364.8元人民币。
审:仓租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原代:按照澳大利亚仓库的收费标准计算,再计算当天的汇率。
审:你这个汇率是哪一天的汇率。
原告:汇率4.8。是2021年10月31日。
审:为什么要以这一天来算?
原代:31日是我们公司打算提起诉讼的日期,汇率是按照代理提供的汇率。
审:是哪一天销毁的货物。
原告:2021年10月13日销毁的。仓租费用计算到13日,向代理提交的申请。
审:销毁了后面应该就没有仓储费,
原代:对,正常是这样子,因为当时我们想提交的时候,代理那边没有及时给到账单,我们为了便于计算,就说当天的。
审:销毁了的话有什么这个证据证明货物销毁了,然后产生的一些费用?,
原代:我们首先是在需求销毁的时候是有向代理那边做出申请。
代理那边也同意了销毁这一个方案,然后帮我们做了一个处理。具体代理并没有给到我们什么样的证据,但是因为这个货物如果在留在仓库的话,是会继续产生费用的,所以代理就把相应的时间费用算到当天,以此来证明这个货物是有销毁。如果没有销毁,代理自己也会承担相应的费用。
审:销毁的话是怎么销毁?是弃货还是说把它卖掉还是怎么样的?就丢掉了没些照片,没有一些什么卖废品了这些证据吗?
原代:没有,是弃货
审:你没有要求照片?
原代:货物也没有什么用,所以我们就由代理那边去在当地操作。
审:货物这个没有残值的吗?
原代:是代理和港口去协商处理。
审:这个仓租费的话你们提前有没有和被告那边沟通过,把这个标准告诉人家,在你们签合同或者是订立协议的时候?
原代:在对方未及时提取货物的时候,我们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吴李超是有实际的去告知客户,每天的一个核算的金额跟方式的标准,都有告知。在微信上截图上面都有。
审:最初没有,后来产生的费用以后才告诉他。
原代:一直都有。
审:最初是什么时候告诉的?
原代:就是签署合同。合作之前就有告知这些。
审:你们是什么时候签订合同的?
原代:不是签订合同,是合作之前。
审:你们通过微信来沟通这个事情是吧?通过微信来建立你们的运输合同关系,没有书面的合同?
原代:没有。因为是第一次合作。
审:你们第一次合作陌生的合作伙伴,你们也没有书面的合同,也没有见过面,也没有实地的了解一下你们就合作了,你们都是这样开展业务的吗?
原代:正常的第一次合作因为担心麻烦,是先款后货的方式。我们尽量降低自身的风险的情况下,去跟对方去合作。我们跟对方合作的时候,也是先让对方安排支付运输费用。
审:也就是说你说是对方是有支付运输费用是吧?
原代:是的。
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原告也收到了吧?
原代:收到。
审: 本公司与原告之间根本不认识,从未有过任何交易。本公司经营的生产销售木工机械,产品从未销往国外,根本没有经营过原告主张的产品。而且本公司法人代表是杨雨花,跟原告主张的陈晓峰完全不是同一个人。原告提交的所有材料里面,无论是微信聊天记录、发票,提单付款信息全部都与本公司无关,仅仅有一份完全可以单方制作的新客户信息登记表上显示了本公司的字号,但是除了可以依照公开渠道查询到的税号以及字号之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手机以及电话号码、邮箱等关键的沟通信息,全部都与本公司信息不符。
以上事实,请法院依法予以查清,原告起诉有误,其错误把本公司列为被告,不仅无端增加本公司的诉讼成本,还有可能是一个恶意或虚假诉讼,严重干扰正常有序的司法秩序。
审:原告可以简单的回应一下。
原代:原告客户的要求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加上公司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上填写原告公司的一个新客户开户表格。被告跟原告合作之后,按照原告的要求去填写并发送了相关的一些资料。被告发送的营业执照公司主体就是佛山新利亚数控有限公司,原告公司人员也在网上也查到被告提供的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并且法人代表与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是一致的。而且被告的营业执照上面的经营范围,也提到金属设备一块,他发他运输的货物是齿轮磨床,原告认为跟它的经营范围也是一致的。原告有理由相信陈晓峰就是对方的负责人,就是被告的负责人,他受被告的一个委托来与原告进行合作,完毕。
审:原告今天总共是提交了多少份证据?有原件是否已经核对?
原告:庭前有原件已经核对,一共提交11份。
审:以11份的为准是吧?
原告:是的。
审:你们是怎么获得这个证据1、2、3。
原告:是被告与原告进行打算进行合作之前,原告这边公司系统需要开户,需要提供这些资料,要求被告提供,所以原告才有这些资料。
审:你们和陈晓峰联系最初是怎么联系的。
原告:对方在网上找到我们的业务负责人吴李超。
审:微信名叫陈晓峰的人,通过通过手机交了你们的微信是不是?
原代:是的
审:是2021年的7月份陈晓峰就通过这个手机加了你们的微信。那么沟通将一批货物齿轮模床,以海运加海派的方式运到澳大利亚悉尼港。
原告:海外仓的一个仓储自提业务。
审:你们是负责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原代:货物运输。
审:清关?
原代:清关的是我们交给港口代理。
审:那就是起运港和目的港的清关都是你们做是吧?
原代:是的
审:然后还有到了目的港以后把这个货物,通过卡车派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是吧。
原告:我来说一下,我们给客户提供的服务,就是说一个是海运到欧洲,其次就是货物放在国外代理的海关监管仓。,等这一个收件人,当澳大利亚的当地的买家,他自行来去清关。再加上这一个提货的费用。
审:目的港的情况不是你们搞是吧。
原代:不是我们。
审:就是由收货人来负责清关和提货是吧?你们把货物放在码头的保税仓是吧?这个就没有派送的业务了。
原告:是的
审:你们只是放在保税仓?
原告:是的。
审:那么你们是在哪一天要求陈晓峰向你们发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这些身份证。
原代:2021年7月23日
审:当天就提供了是吧。
原代:是的。
审:只是发了陈晓峰吗?只有他自己吗?
原代:有多发一份过来。我们没有提供。
审:那么他发过来的号码明显是香港的号码,你们是最初加微信的时候也是通过香港的号码来加的吗。
原代:最初的话他是加我的手机号码,就通过微信上加添加我的手机号码,就加到我的微信。
审:他的手机号码是什么?
原代:他的手机号码尾号是466。
审:这个应该就是香港的号码来的。你们当初没有提出一个质疑吗?一个佛山的公司,然后香港的号码。而且法定代表人都不一致。
原告:首先就是我们对于任何新客户的合作,都会要求提供法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以及提交一份我们的新客户开开户表。其次就是在合作之后,先收运费,在帮客户提供一个服务。
审:我现在就说你们是怎么确认对方的?就你们交易方的身份的,现在就说你就只是根据人家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就给人家开户了是吧。
原告:是的。
审:然后那上面人家明明身份证的名字和营业执照的名字也不一样,但是你们还是把他给他标注成为负责人了是吧?
原告:是的。
审:他们有没有提供过法定代表人就是杨雨花的身份证明。
原告:当时合作的时候网上查询法定代表人不是杨雨花。
原代:是吴发春。
审: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没有给你们。
原代:没有。
审:就是说人家营业执照上面两个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都没给你们?
原代:是的。
审:那么随后你们就根据陈晓峰提供的这些信息,就建立了新客户的信息登记表?
原代:是的。
审:那么这个信息登记表的名称载明了这个客户的名称,就是新力亚公司。负责人你们的记名是陈晓峰身份证号码就是78036712639。手机号码是85260672466,营业执照税后是914406065700201197。陈晓峰的身份证明,这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原代:是的。
审:第五页的是什么内容?你们通过企查查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原告:对的。法人是吴发春。
审:第六页这个是你们是什么时候把明细发过去的。
原告:最先的时候合作之后,因为我们是先收运费,所以最开始是发了一个账单,是涉及到运费的是8000。
审:是第六页在前还是第七页在前,时间顺序。
原告:第六页是一个总的账单。
审:你们是发了一个账单给他是吧?是哪一天发的?
原代:账单日期是9月16日。
审:但是他转账又是在8月20日,还有一个是9月16日。
审:而且你账单里面已经就没有运费的问题了,全部都是什么仓租销毁费,这全包费什么的0。
原告:全包费就是运输费用,就是我们之前沟通的运输费用。
审:你说一下这个时间顺序是怎么样的,就是你们什么时候问他要运费,他什么时候给的?是谁给的?为什么给的这个是李清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
原告:第六页这个账单是我们整体给到客户的一个账单,其中一个全包费用3084.38,这个是运输费用。第二个就是3278.6元四,这个是税金这两笔客户是之前已经有付过我们的,我们给到客户的一个账单53000507减去之前。已经付过的,那么总共是4万1778.72。
审:就是说你们是什么时候通知他先交8450的。
原告:我们第一笔费用是在8月20日
审:8月20日通知陈晓峰交运费。是怎么通知的,在证据第几页。
审:8月20日的时候你们就通知陈晓峰交运费,然后他就通过银行的转账,向李青的中国银行的账户交了8450元是吧?然后后面33278.64这个又什么钱?
原代:是的,这个是税金。
审:就原告向陈晓峰然后发了账单,然后陈晓峰向理清转账3278.64。
原代:是的。
审:你们第八页这个是什么内容。
原代:被告以支付宝的形式支付到我司。证据里面圈出来的部分。字比较多的那一个。是张郡博
审:后一页。
原代::后页是对方在9月16日支付的。对方的名字叫林存金。也是支付宝
审:商业发票你们是什么时候开出来的?
原代:商业发票是我们接到对方的货,就要把这个票开出来。
审:你们是怎么去接货的?
原代:是客户自己叫的货车,送到我们公司的仓库。
审:订舱的过程还有没有?就这个订舱单,你们这里好像没有提供这个东西。
原告:我们是委托澳德物流去帮我们运输这一批货的,他那边没有。
审:你们说的被告委托你们的这个东西有没有。
原告:没有。
审:被告没有给你们一个托运单吗。
原告:只有商业发票,在第十页的商业发票。
审:这里没有被告的信息,托运人也是你们公司,收货人也没有,只有个地址,城市也没有,就只有些货物的信息。你们商业发票能把它看为一个订舱单吗?现在要的就是他的订舱单,你要证明你们是双方是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的话,要有这些订舱的意向,然后把货交给你,然后交钱,这些东西才能够构成。被告有没有给你?
原代:我们在沟通群里有这个证据,没有提交。可以补充。
审:等一下你就提供,这个是正常的业务的,必须要有的单据来的,否则的话怎么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或者是运输这些关系了?托运单我们是需要的,包括委托书的性质也可以订仓单也可以。
原代:发票是对方发过来的。
审:陈晓峰向你们发了这个发票,然后你们是怎么得到这个AD151072694的提单样稿的,然后你们获得提单样稿以后,又怎么发给这个被告的。
原代:2694是提单样稿,是我们跟下家的一个合作提单。这是我们公司的英文名。
审:这个是你们的英文名。
原告:是的。还有英文地址,和代理人的电话
审:这票货物有没有出具正式的提单正本。
原告:没有正本提单,只有货代提单。庭后可以补上。
审:13、4页这个又是什么,英文的材料你们要翻译。
原代:14页是有翻译的,这个是货代那边的送货单和拼箱,拼箱单这个单子里面就备注了被告就是他的那批货物的具体的一个信息,包括重量。体积,还有它的产品名称。
审:这个是谁发给谁的。
原代:是我们的代理发到我们这边的。
审:目的港的吗?还是在起运港。
原告:目的港。这个是我向代理去索要的一个货物,在海关监管不予提货的一个证明。
审:在哪里看的出来。
原代:14页。他那有个翻译。。
审:什么意思就被澳洲当局扣押了货物。
原告:不是扣押,是不让提。
审:为什么不让提。
原告:海关也没有给出具体的一个答复。
审:什么叫做综合货物系统的,这什么意思。
原告:他所有的海外监管上不让提的都是提示这样的信息。
审:那是理由是什么?
原告:是海关本身的原因,他不让提。
审:在公开的网站上面查得到吗?这个信息。
原告:可以。
审:你等一下当庭展示一下。
审:那么也然后你们接受了陈晓峰的委托以后,你们是向什么公司订舱的。
原代:澳德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审:那么你们有没有向他发订账单,他又是什么时候给你们确认仓位的?船公司不是应该要有一个确认的给你们的吗?。
原代:我们是9月4号由陈晓峰向我们这边提出了要委托我们运输。然后我们当天就跟澳德物流有限公司去跟他们去订仓。
审:然后你们拿到提单样稿以后有没有把样稿发给陈晓峰来确认?
原代:没有给到他提单。
审:没有的话,他怎么去拉货,怎么去补料?
原代:他是把货物送到我们的仓库,然后我们这边交给奥楼物流。
审:他是怎么送到你们仓库的?
原代:通过货车。
审:是哪一天把货物送到你们?
原代:7月26日
审:就是7月26日陈晓峰通过货车把这些涉案的货物送到原告在福永的仓库是吧?
原代:是。
原代:你们有没有检查他的货物。
审:没有,因为他的货物是六个木箱。
审:你们是称了重量和体积是吧?
原代:是的,然后我们就是要交给澳德物流。
审:重量是提单上面说的重量,体积。
原代:是的。
审:装箱号,还有什么时候装到什么集装箱里面?
原代:集装箱号码在证据第13页码,TEMU6638810。
审:然后你们就进行了报关了?
原代:是的
审:然后货物是哪天运到起运港的码头?
原代:8月3日。
审:你们8月3日这个是哪里来的?
原代:是澳德物流提供过我们的装船的情况。
审:收到了这些货物以后,你们是有什么单据给陈晓峰?原代:是通过微信确认,就是有收到他们的货物。
审:那么这个货物后来就是装上了OCL的船?
原代:是的。
审:然后是哪一天到的目的港。
原代:8月31日到澳洲的悉尼
审:你们是怎么通知通知收货人来提货的?
原代:到了悉尼港之后,货物清关之后,到了我们的海外仓库,我们就通知被告去收货。
审:收货之前陈晓峰没有透露收货人的信息给你们在哪里?收货人地址就只有一个你们发票。
原代:我在8月2日的时候就有跟陈晓峰在微信有沟通,就是说需要收件人的一个名字,还有联系电话,然后他也提供给我了。在证据第33页。
审:那么8月31日货物到了目的港以后,你们不说清关是由收货人清关吗。
原告:海外仓是海外监管仓,实际没有清完关了。
审:就是8月31日到了监管仓,然后你们就通知陈晓峰去告知他的客户来提货,是这样吗?有你们没有直接跟他收货人联系吗?
原代:是的我没有直接的和收货人联系。都是由陈晓峰他去联系。
审:后来你们不是说联系不上陈晓峰,那你们没有自己去联系一下收货人吗?
原告:我们代理有去联系那一个收件人,澳洲当地的收件人有点像黑社会的这样子,就是说那个时候有点耍无赖了说你们箱子是空的,我拒绝收货。
审:你们这个箱子到底是不是空的?
原告:不是
审:然后你们的承运人有给你们回复这个问题吗?你们说刚刚说收货人说你这个东西是空的。
原告:我们有跟承运人电话沟通过,他那边反馈过来是当地的收件人不愿意去支付关税并且把这个货提出来。货物没有被提走,收货人他不愿意提货。
审:承运人有没有给你们书面的答复。
原告:没有。
审:你们说收货人不愿意提货这是:电话沟通的。没有书面的东西?
原告:没有书面的东西。
审:为什么没有书面的,这个不是很正常要求承运人出一个书面的证明。
原告:庭后补充提交。
审:你们是8月31日当天是通知陈晓峰船舶到港了吗?还是说更早一点了?
原代:8月31日之前跟他也有聊过。我跟他说的时候是9月初的时候。
审:那么你们在哪里是告知了陈晓峰有关的这些仓租费用和销毁费用的标准?
原代:在证据第49、50页有提到仓租费。
审:49页是哪一天?
原代:9月14日
审:运之前你们没说吗。
原告:因为当时这票货的话在海关那边查验。
审:你们最初在合作之初的时候你们没有告知人家费用的标准?
原代:在证据23页上面有提供。免仓期七天,然后澳元是38.5每立方每天。
审:那么你们后来计算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算?
原代:没有,后面的话我是给他优惠了,就是我在证据50页码计算,少算了0.5澳元。
审:你50页是哪一天的聊天记录
原代:9月14日。
审:最终为什么是要确定弃货?这个是经过了他同意没有,而且报关货物本身价值是多少?
原代:证据第10页码发票上面有金额。总金额是3987.84美元。
审:他这个发票发给你是通过微信发的吗?日期是?
原代:微信发的,是2021年的7月27日。
审:最终就是说他不愿意支付费用,然后你们要弃货这些事,有没有经过她同意?
原代:有告知,但是一直都不回复了。因为后面的话陈晓峰那边的收件人给我们,陈晓峰那边跟我们一直纠结的是他认为货物是空箱,然后我们这边我也提供了一个方案,就是我让他先去让收件人先付款提货。然后提到仓库门口的时候拍个视频,来确认这个货物是不是空箱,然后,后面陈晓峰就一直都没有回我的,也没有跟再跟我联系。我们决定要弃货的时候,我这边微信也有跟陈晓峰去告知,如果说您在不回复的话,我们这边就会毁货物的。
原代:在证据59到60页。
审:第61页这个是。
原代:是澳德物流出具的证明函,证明相关的费用情况。
审:你们有没有实际支付这些费用
原代:证据16页是澳德物流给到我们的一个对账单,17页是我们支付给澳德物流的一个银行的一个流水单。是10月13日支付的。
审:法庭要求你们补交的那些材料的话,你们五天内补交到法院来。
原代:清楚。
审:因为本案货物的运输涉及到目的港是在澳大利亚悉尼,所以本案具有涉外的因素。你们是否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处理这个案件的纠纷
原告:同意。
审:经过法庭调查,还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的原告的陈述,那么原告是主张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这几个,第一个,原被告双方是否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第二,被告是否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那么原告就根据法庭的归纳的三个争议焦点,说一下你们的意见。
原代:第一点,在开庭之初我有讲过就是我们原告这边在与新客户合作的时候,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负责人或者是法人进件,以及填写我司的新客户登记表。被告在我司提醒之后,是有及时的去补充相应的资料,并提交了以新力亚公司为主体的营业执照。那么我司有理由相信营业执照或者是陈晓峰代理的或者主体是被认为是正常或者是与我司合作是属于合法范围内的。并且的话我们对陈晓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当时也在企查查上面进行了审核,第一、法人代表吴发春与他营业执照是一致的。第二、他们运输的货物是齿轮磨床与对方经营的经营范围,金属设备也是一致的。那么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营业执照是正确的。另外的话,营业执照作为一个公司的一个重要的一个信息资料,并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拿到的,原告认为他提供营业执照,说明陈晓峰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或者是公司的员工。
第二点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是违约的,因为在货物到达悉尼港口之后,从合作之前,原告就已经告诉被告涉及到的仓储费以及违约责任,并且货物到到达港口之后,我司业务人员,吴李超也及时告知被告及时去提取货物,但后续被告自己逃匿,无法沟通,所以才产生了这一些违约的一些费用,原告认为被告需要承担这些违约的责任。
审:你们向原告向被告收取的8450元运费有没有开发票?然后对方有没有说发票的抬头要开给谁?
原告:没有,他没有要求开发票。
审: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你们主张的这些费用,你们自己有没有审查过合不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我们找澳德的海外海关监管仓出具了一个证明函,他把仓租费用跟销毁费用都列举给我们了。澳洲海关跟监管仓并没有一套比较明确的收费标准。澳德在海外他自己的仓库是海外监管场所,所以是我们的代理的收费标准来去收取客户的费用。
审:也就是说你是纯粹就是根据你的上一家告诉你是多少钱你就给多少钱了。你们没有审查过费用合不合理,应不应该由他来收吗。
原告:海外监管仓的收费标准都是由该公司自己制定的,不管海关的事情。
审:是哪个公司定的。
原告:澳德。他自己在澳洲海外的一个监管仓。
审:他是有收费的权限吗?他是经营仓库吗在哪里看得出来,他有经营仓库的权力?。
原告:后续我可以让澳德这边出一个证明函。
审:等一下当庭就展示一下你监管的网站以及社保的情况好吧。
审: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请求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