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931号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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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时间:2021年3月24日上午10时至16时25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5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931号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春龙

法官助理:周茜

书记员:郑夏沐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李朋辉,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沙湾塘后斜村77号。(下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一:李建行,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沙湾后斜村28号之一。(到庭)

被告二:宁伟先,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下洞管理区藩江村59号。(未到庭)

被告三:朱长军,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老房村纪庄6号。(到庭)

被告四:马丽娜,女,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乡老房村纪庄6号。(未到庭)

被告五:黎树标,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得月街四巷8号。(未到庭)

被告六:广东省运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圆南街5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卢耀强。(到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李朋辉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尚安、舒静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陈尚安、舒静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李朋辉未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舒静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李建行是否到庭?

被告一:被告李建行到庭。

: 被告朱长军是否到庭?

被告二:被告朱长军到庭。

审:被告宁伟先是否到庭?

被告三:被告三宁伟先未到庭,。

审:被告广东省运通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耀强是否到庭?

被告六:被告六卢耀强到庭。

审: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审:原告对六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六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一、二、三、四、五、六: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李朋辉与被告李建行、朱长军、宁伟先、马丽娜、黎树标、广东省运通达建材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程生祥、审判员徐春龙、审判员谢辉程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由钟科变更为周茜,书记员赵昕宇变更为郑夏沐担任法庭记录。因其他公务安排,本次庭审由审判员徐春龙主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六: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二、三、四、五、六: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二、四、五返还原告支付的项目费用596749元;二、判令被告一、三、六赔偿原告179024元违约金;三、判令被告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六被告承承全部诉讼费;以上合计人民币:775773元。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原代:因为这笔钱是支付到二、四、五的账户上。这笔项目是六被告共同合作的,所以应该向我方承担连带责任。59万当时是李朋辉女朋友和弟弟转账的。

被告一:1、我方没有跟东莞工0839船签订任何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表示我方与对方正在洽谈过程,最后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五十多万是砂石买卖的货款,是原告让他女朋友和弟弟转的。宁、马、黎收钱的原因是我让他付的,跟原告主张的项目工程没有关系。

被告三:1、我方和运通达公司、李建行是砂石买卖的合伙关系,与本案所述东莞工0839船是不存在合伙关系的。2、我根本不认识黄净宜,我和我爱人马丽娜收钱是因为跟李建行的业务,李建行需要给我钱所以把我的账号提供给了李朋辉,李朋辉让别人转账的,李朋辉没有证明和我们有业务往来。李朋辉不应对我和马丽娜提出诉讼。

被告六:1、所述款项我方没有收钱;2、跟李建行有合作关系,但是我不知道李朋辉是谁,吴锦明是我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章是放在公司里的。

被告三:责任书在谈的时候达成了一个共识,但是最后没有形成合作关系。

审:责任书是发给谁的?

被告一:发给李朋辉的。

审: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六被告的法律关系;2、原告转账的59万多是否和原告主张的船有关联;3、若有关联,六被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六:没有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总共4组证据。

被告一:证据1责任书我们确实出过给原告,但是原告也没有船过来,关系不成立。

审:交易流水59万多是怎么来的?

原代:59万多全部是按照被告一的要求转账的,但是我方认为六被告是合伙关系。

审:现在休庭,下午继续开庭(敲法槌)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先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一:59万元的真实性我确认,但是我认为钱款不是案涉的款项。

被告三:聊天记录我确认,调解书也确认。

审:水工证那些是从哪来的?

被告三:是珠海的一个朋友刘大昆发给我的,但是具体怎么来的我也不清楚。

被告一:之前我跟吴锦明有过合作,他说在珠海有项目,问我能否找到两条船,时间大概是2020年6月中旬左右,我问了原告,原告说他有两条船“0239”船和“0839”船,但是需要调船费,我就帮他联系看有无人想要投资,“0839”船是朱沥青他们签的合同,据我所知调船费是五十万,后来我们发现水工证是假的,我就去报警了。吴锦明与黎树标、我以及原告、朱长军、刘大昆等人都到珠海做了笔录。

被告六:同被告一质证意见一致。

审:被告向法庭提交多少组证据?

被告一:总共提交4组证据。

原告:证据中的保证书等都是真的,但是我方认为跟本案无关。

被告一:2020年7月17日宁伟先收的50000元钱是我方证据1赔偿协议里的钱。7月20日宁伟先通过他的账号向黄净宜付了35500元钱,7月22日又向黄净宜付了32500元,7月31日收了黄净宜转账的60000元买砂的钱,7月31日收了黄净宜给的19100元买砂钱,8月1日收了两笔是李燕辉付的,8月24日收了李燕辉15000,是广海项目的。

黄净宜代原告付款情况:7月29日向黎树标付了4249元是砂款的尾款,7月30日向马丽娜付了50000元,8月4日向马丽娜付了81000元、97760元也是砂款,7月31日向马丽娜付了46560元砂款。

以上这些数都是砂款。

原告:被告一所说的款项不是砂款,在公安机关被告一陈述的是保证金。证据1的保证书里面写的是另外一个船,跟这个案子没有关系。

被告三:我没有办理银行卡,家里的钱都是马丽娜在收,是被告一让原告付的,“0839”船跟原告没有关系。

审:关于59万元的款项,具体对应的数?

被告一:8月4日的两笔款项,是他拿船去接砂的钱,总共是3千多方,一方是58元。

审:被告一针对款项对应的项目拍照后书面于庭后10日内提供给法庭。清楚吗?

被告一:清楚。

原告:被告的证据2聊天记录真实性我确认,但是与本案无关,以公安局的笔录为准。证据3真实性确认,证明目的不确认。证据4真实性确认,但是他指定的位置是内河A可以作业,但是水工证是假的我方不敢去作业,船方所有人是黄耀全。

被告三:我方对被告一提交的4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我方没有证据提交,我方观点很简单,虽然我方收了钱但是跟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一没有合伙关系。

被告六:我方对被告一提交的4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我方没有证据提交,我跟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一没有合伙关系。

审:原告认为六被告合伙关系的理由?

原告:责任书有三方签名盖章,我认为这三方都要承担责任,因宁伟先、马丽娜、黎树标收了我的钱所以我认为这三人也要承担责任。

被告一:责任书是我发的但是船没到。

审:黎树标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三性不认可,因他没签名,涉及事项他不知情;2、证据2银行交易流水,确认4249元的真实性,其他由法院查明;3、证据3聊天记录的质证意见三性不确认;4、证据4报警回执和谅解书的真实性由法院查明,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总体意见:原告要求黎树标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4249元的费用,黎树标在答辩书中声称,该费用是朱长军要求李建行向其支付的垫付的餐费、住宿费等杂费,可能是李建行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的,但是跟涉案船舶没有关系。对黎树标的答辩状原被告的回应?

原告:我方认为他是合伙人。

被告一:黎树标说他垫了餐费住宿费4249元,但这笔钱是黄净宜转给他的,应该是砂款的尾款。

审:若原告需要法庭出具调查令,在10日内向法庭提交申请。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1、原告与六被告的法律关系;2、原告转账的59万多是否和原告主张的船有关联;3、若有关联,六被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首先款项和“0839”船有关系,该款项是被告一让原告转给宁伟先、马丽娜、黎树标的,原告为了履行合同也支付了调船费,船已经到了现场但由于各被告的原因没有实际作业,因涉及到假的水工证等刑事案件,所以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所以款项应当由六被告连带支付,我方一直认为六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在我方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都有进行处理,后续我方会考虑是否要申请调查令。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一:我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无理取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合理,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很多不足,强调我方没有跟原告签订合同。转账记录的数额有重叠,砂款对不上。违约金由于没有合同,不存在违约关系。六被告没有合伙关系。责任书是原告要求出具的,我就打了个样发给了原告,但是责任书因为合同没有履行也没有正式签发出去,也没有发送任何相关文件给他。至于转账记录,都是砂款。

被告三:原告以“0839”船作为依据对我方提起诉讼,但是我方与原告只是在洽谈过程,并没有实际签订合同。

被告六:我方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另向法庭说明的是我的委托代理人是陈尚安和舒静,取消原委托代理人阳洁的代理权。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六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六:同意调解。

审:双方当事人若需要补强的证据或原告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相关材料的,均于2022年4月8日前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院不予审查。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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