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2年3月25日上午10时05分至11时53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七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924号
案由: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谢辉程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张燕虹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韦华新,男,汉族,1959年8月2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5908287435,住所地:广东省新县禾云镇南社村委会马安山村22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蒋俊斌,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20703453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大道东路大山坊一街三巷5号。(未到庭)
证人:肖伟雄,男,汉族,1967年9月4日,身份证号码:440127196709040216,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起凤里右一巷一座501号。(到庭)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信息,原告韦华新是否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明、刘继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韦华新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明未到庭、刘继到庭,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蒋俊斌是否到庭?
被告:被告蒋俊斌到庭。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今天合议庭的其他两位成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今天的庭审,委托审判员谢辉程主持今天的庭审,双方有没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原告韦华新与被告蒋俊斌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程生祥,审判员谢辉程、徐春龙审理,刘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虹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趸船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26 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的租金405000元,以及利息 (计算方式:租金90000元/月x4.5月=40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退场拖船费20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暂计21071.4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①以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4日起计至2021年4月2日止为288.75元;②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起计至2021年5月2日止为866.26元;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日起计至2021年6月2日止为1342.69元;④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计至2021年7月2日止为1732.5元;⑤以40.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21日止为16841.26元,具体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21071.46元)。我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被告的船舶在签合同之前没有什么事情做,停靠在大学城水域的岸边,他当时与我们说没有地方停靠,我们的码头正在审核当中,给了拖船费给他们。之后就是因为这个过程跟他们谈好这个条件,我们先支付拖船费,船先过来。码头审核之后,才付租金和押金。我们在审核过程中,码头审核过程中,就是因为船只靠岸了不能审核通过,我们也先后通知了他们,在重新审理码头验收的时候,但是船停在那里是没有通过,导致码头的验收不合格。要求我们整改之后再来验收。
审:双方签合同的事实你方是否认可?
被告:合同是我签的。
审:船什么时候到那个水域的?
被告:我有查看拖船费的预期。
被告:大概七月份的时候离开的,在番禺区码头是因为船舶停靠导致验收不合格。
审:七月份什么时间你记得吗?
被告:我们要求他离岸的时间大概是五月份,但是他们没有离开,直到番禺区政府发出了责令他才拖走。
被告:就因为船趸没有整改好,而且广州海事处明确指明船趸不符合,但是船组没有整改。
审:广州海事处来验收船盹还是码头?
被告:验收场地。
审:被告答辩意见是否完毕?
被告:完毕。
审:原告你合同签订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原代:2021年3月9日,在被告附近开的一个,当晚下班后就把船。
审:被告的拖船费是什么时候给你的?
原告:2021年3月9日。
审:被告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
被告:二月份拖过来的,但是我不认为是在三月份签订的。我付给原告的拖船费,是在拖船之前的一天,但是在拖船的时候并没有签订合同。合同应该在3月9日之前签订的。
审:拖船费是用什么方式支付的?
原告:被告汇到我的账户。
审:原告你现在是否能找到被告支付的证据?
原告:我找一下。
审:双方都要举证责任,双方要把支付凭证交给法院,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涉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如果合同生效何时解除,解除合同的原因。合同履过程当中是否存在变更合同的情形。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以及利息和拖船费是否合理,是否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5组证据,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据1.《趸船租赁合同》1份。证明:被告因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前锋石基码头泊位业务的需要,向原告租赁趸船(船号:粤顺盈趸228),双方签订《趸船租赁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租金、拖船费等等。证据2.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此是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证明:原告粤顺盈趸228趸船于2021年3月10日到达被告涉案码头,被告一直未交租金,原告反复催促无果,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通知解除《趸船租赁合同》。证据3.《责令限期整改通知》1份。证明:因被告涉案码头的手续未办妥,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2021年7月23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7月26日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临时搭建肖箱码头)……。证据4.《船舶拖带合同》1份、《收据》1份、《微信转账截图》1份。证明:2021年7月26日上午通知解除《趸船租赁合同》后,原告的管理人员肖伟雄出面与佛山市顺德区腾辉水运有限公司签订《船舶拖带合同》,拖船费2.5万元,由该公司将原告粤顺盈趸228趸船拖离被告涉案码头。原告的老婆将该拖船费2.5万元微信转给肖伟雄,肖伟雄出具收据,肖伟雄将该拖船费2.5万元付给拖船的公司。证据5.《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证明:粤顺盈趸228 船的基本情况。证据名称、证据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审: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提交第1组证据的日期有异议,刚才已经陈述过合同签订日期的问题。
审:被告要补充提交合同签订时间的证据,包括支付拖船费的支付凭证。
被告:清楚。
审:原告被告向你支付多少拖船费?
原告:2万元。
被告:是2万元。
审:原告庭后补充提交支付凭证。
原代:清楚。
审:合同签订后,被告还有没有支付押金和租金等费用?
原告:没有。
原代:合同签订后,都没有给过。当时被告说签订合同后会支付。
审:被告这里面说合同签订当天要支付押金9万元,在指定停靠位置后,支付9万元,有没有这回事?
被告:不可能支付给他。
审:被告你看一下合同生效是怎么约定的?
被告:我没有给过原告押金。
审:原告合同是从什么时候生效?
原代:合同有明确约定,从签订后生效,没有约定在支付押金后才生效。在合同第3页第6条在中显示。
审:被告你说在从支付租金和押金后生效,在哪里有规定的?你认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被告:我有人证。
审:原告合同的租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原代:合同的租期从2021年3月10日开始算。
审:合同签订的时间,你再明确一下。
原代:从2021年3月9日,在被告的番禺区的一个农庄签订的。签了单我们的船就到了码头。
审:被告因为你合同的租期也是从3月10日开始的,当是正常的租期是从3月10日开始的,如果你认为不是在这个时间开始的,你需要举证是否清楚?
被告:清楚。
审:合同签订因为也是3月9日左右,或者3月9日之前,但是不管怎么说,合同开始的租期,合同也已经开始签订的。
被告:我有证人的。
审:被告你需要申请证人参加出庭。
被告:清楚。
审:合同是从什么时候解除的?
原代:2021年7月26日,在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显示。在2021年7月26日原告有发微信给被告通知合同的解除。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最后一页中有显示。
被告:我认为该证据的内容不真实。
审:被告你认为证据是否真实的,聊天记录是否真实的?
被告:他就发给信息告诉我,但是不清楚这件事情是否真实。
审:原告合同签订之后,你船到了水域之后一直到离开的时候,你们的船一直在干什么?有没有做工?
原告:他让我们准备准备,但是一直没有开工。
被告:不是等待在等验收。
被告:我们是口头约定的,我们有证人作证。
审:被告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如果你方有证人作证,你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清楚。
审:被告你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
被告我没有收到过,这个只是码头违法的停靠物要请走而已。我是见到过,是否真实我不清楚。
审:原告这份责令被告是谁发给你的。
原代:因为码头的手续没有办好,要求把码头的船拖走。
审:这个看不到船拖走的问题,在哪里看得到?
原代:在第2点。
审:下一份证据是什么?
原代:是拖走时候的证据。
审:被告发表一下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我不清楚。
审:原告微信聊天中是谁?
原告这个微信在我们证人的微信中有,是我们的证人与原告的老婆之间的聊天。
审:但是法庭看不出来这个微信是谁的。
审:原告你说一下,那笔钱是谁转给谁的?
原代:有两笔钱。
原告:微信聊天中的是我女儿。
原代:是原告的女儿与证人之间的转账。
审:被告是否确认这两笔费用?
被告:我不清楚这两笔费用。
审:原告拖走的费用是多少?
原代:合同约定被告要补偿原告2万元。
审:原告下一份证据是什么?
原代:是船舶的证书。
被告我补充一下,刚才那个并不是他女儿的微信转账,而是他上一个客户。并不是他自己自行支付这一笔费用的。
审:被告是否知道船是什么时候拖走的?
被告:我不知道。
原告:在解除合同那天。他没有付款给我,我就跟他说解除合同,就把船拖走了。
审:被告船拖走的时候,你有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拖船费?
被告:没有。
审:被告发表一下原告证据5的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第8、9、10页这个2.5万元的费用并不是他自己支付的,而是客户支付的。
审:原告你要继续补强一下你的证据,现在法庭看不出来是不是你方支付的,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被告发表一下原告证据5的质证意见。
被告:我不知道,由法院来判定。
审:原告的证据是否质证完毕,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代:我们申请证人出庭。
审:有没有证人证言?
原代:我们有提交证人证言。
原代:肖伟雄是这条船的合伙人,当时签合同都有参与。
审: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原告、被告与肖伟雄都在吗?
被告:肖伟雄不在,只有我与原告两个人签订合同。
原告:签订合同的时候肖伟雄是在场的。
原代:拖船的时候是肖伟雄拖走的,肖伟雄与原告是合伙关系。
审:证人叫什么名字?
证人:我叫肖伟雄,文化程度是初中,我在船上负责看船的。我是原告请来的员工也是老乡。
审:你知道原告跟被告签合同的事情吗?
肖伟雄:我知道,签合同时候我跟和老乡一起去的。
审:具体那一天时间你知不知道?
肖伟雄:具体在三月份去签合同,在蒋俊斌的农庄签订的。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我也在场。
审:签合同之后你负责什么东西?
肖伟雄我负责将趸船拖过去。签完合同之后拖过去的。
肖伟雄:涨朝的时候要抓紧。
审:那条船放了多久?
肖伟雄:4个月。
肖伟雄镇政府过来贴告示,之后我们就拖船走了。给了2.5万元。
审:拖船的时候有没有签合同?
肖伟雄:船拖走的时候拖船费2.5万元,是由我本人去联系办理。他写了个收据2.5万元。他报海事局的应该有签合同吧,我不清楚他们拖走的时候有没有签合同。拖走的时候我本人没有参与签合同的,但是他们有没有签合同我不清楚,应该是有签合同的。
被告:肖伟雄你应该知道我跟原告韦华新之间口头约定是开工前付钱是不是?
肖伟雄:我不清楚,我也持有一些股份,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当时拖趸船过去的时候我也是给面子给你了,但是你一直拖着。我们是按合同办事的。
审:原告你有没有什么问题要问的?
原代:肖伟雄这个船拖到码头以后,你有没有向蒋俊斌催过租金的事?
肖伟雄:有的,我催过很多次了,但是他都没有给我。因为我也要支付工资和伙食费的,现在都是我垫付的。
审:原告你的证据出示完毕了吗?
原代:出示完毕。
审:被告有没有向法庭证据?
被代:没有。
审:被告你有没有问题问原告的?
被告:如果要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押金和租金的话,他的船在没有收到租金的情况下待4个月?
原代:原告一直在催促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在解除合同之前原告也有跟被告说你再不支付租金,就解除合同。在证据第5页微信聊天中有显示。
被告:我有没有表达不解除合同呢?
原代:我们在电话沟通过,但是微信聊天中现在看不出来。一直是说过几天就付。
被告:就像原告所说的一直向我交租金,但是并没有向我催付租金,只向我要生活费。
被告:为什么知道七月份才催我支付租金?
原代:其实船到码头以后,原告有多次向被告催收的,但是被告都是过两天,之后说是过十天。
审:原告你请求的租金是按什么计算的?
原代:是按照合同约定,一共是4.5个月,期限是从3月10日到7月26日。
审:原告你请求的利息是按什么,是否有依据?
原代:利息我们是参照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审:关于依据方面以代理词向法庭陈述。
原代:清楚。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双方的合同显然是合同有效的,双方已经签字,而且原告也有将船交付给了被告。也有向被告多次催支付租金,虽然话合同里面具体的签订时间并没有显示出,但是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益。由于被告是一直没有支付租金而且是原告多次催促下没有支付租金,所以原告在7月26日通知解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并没有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被告说的要等他那边开工才支付租金,完全是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合同里面已经约定船已经到达码头,租金就开始起算。如果要才被告开工才付租金,那原告就会催被告开工,而不是催被告支付租金。而且微信聊天里面也显示,当被告提出说要等开工才支付租金的时候,原告就立马回应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所以被告说等开工才支付租金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另外庭审也查明原告的船舶是在被告码头4.5个月的时间在7月26日拖走的,这个事实当时刚刚证人也是有一个明确的作证。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5个月的租金有合同依据。关于利息由于被告是合同里面约定了每个有都要分利息,但是被告一直没有付,这必然会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要求被告第2页里面也写了,如果被告3天内不付款,原告有权将船拖走,押金不退,当补偿甲方损失。那实际情况是租金、押金都没有付,所以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来计算利息损失。本身是符合合同双方的一个真实意思,而且该利息标准也是适当的没有收过高。另外,拖船费合同里面也是有约定,因为被告实际的租期只有4.5个月,不足180天那么按照合同第3条第1点的约定,被告需要补偿原告2万元的补偿费。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提出来的一些证据,我觉得并不真实。他跟我聊天的一些信息等同与是一个通知并没有聊天的大概内容在里面。船舶的拖带合同那些,我根本不清楚有这些东西,还有支付凭证都是虚假的。证据清单的2、3、4、5都不真实,第1份租赁合同也有争议。
原代:我方补充一下:1、这个船舶实际上是原告与肖伟雄两个人的,只是登记了在韦华新的儿子韦志军和一个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的名下。2、其实被告说的等开工才支付租金这个事实,原告补充一下,在合同里面第4条第9点也明确约定了,双方只是租赁关系。
审:原告你既然说到船舶登记的情况,两个登记的所有人要写个说明这个真实的所有人是谁,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请原告回答一下,合同后面两句话,三天不付款……甲方有权将船拖走。是否有证据证明?
原告:我没有证据,在电话中通知。
审:双方需要补充提交的证据,与需要证人出庭的,请在10天内向法庭提交。双方的代理词与法律意见也在10天内向法庭提交。双方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告:清楚。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请法院依法处理。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告:同意调解。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