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697号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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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2221日上午930分至1205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六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697

案由: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谢辉程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张燕虹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反诉被告)原告:深圳市利兴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刚林(未到庭)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龙光社区龙珠三路光前工业区204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反诉原告)被告一: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恒(到庭)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3号楼4403-04N(仅限办公)

被告二:曾骏荣,男,汉族,19941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401266317;(未到庭)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守约大街西七巷6号。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信息,原告深圳市利兴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纯杰、罗曼罗兰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深圳市利兴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纯杰到庭、罗曼罗兰未到庭,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一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恒是否到庭?

被告被告一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恒到庭,为该公司总经理。

审:被告二曾骏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做缺席审理。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原告深圳市利兴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曾骏荣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程生祥,审判员谢辉程、徐春龙进行审理,刘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告一:清楚,不申请回避。

:今天合议庭成员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今天的庭审,今天由审判员谢辉程主持今天的庭审,双方有没有意见?

原代:同意。

被告一:同意。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船舶租用押金人民币11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10万元为技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里流为标准,自20218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111日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10823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20216月租金人民币59000元及资金占用成本人民币20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189823元)。我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现在由被告一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一:1、我方没有收到110万元的押金,所以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2、我方同意返还租金59000元的租金,但因在原告尚欠我方燃油费271372.5元中减免。关于占用成本的我方未收到110万元的押金,所以不支付。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不应由我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与质证意见一致,(详见质证意见)

:原告起诉后,被告也提出了反诉,下面由被告陈述一下你的反诉请求和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被告一:我方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船舶燃油费(人民币,下同)271372.5元及利息3351.46元(利息以27137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信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自20211013日起,暂计算至20211230日期间的利息为3351.46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请求总额暂计为274.723.96元)我方反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与反诉状一致。(详见反诉状)

:被告一你的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支付燃油费的利息但是诉状上写明暂计算至20211230日止,请问实际上请求原告支付利息至什么时间?

被告一:至原告支付完毕之日止。

:原告你有没有收到被告的反诉状?

原代:收到,被告的反诉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1、被告在反诉状中声称原告已确认,伤欠被告的燃油费与事实不付,原告从未确认拖欠被告的燃油费,我方提交的第4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一致在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按期返还押金110万元的事实,对尚欠的燃油费是不确认的。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一个被告曾骏荣没有到庭,但是给法庭提交了答辩状,被告曾骏荣的答辩状,原告有没有收到?被告一有没有收到?

原代:收到了。

被告一:收到了。

:根据被告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反诉,在体一个合同,同一个法律关系提起的反诉,合议庭讨论认为是构成反诉,今天开庭为和本审理,根据被告的答辩与被告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以及原告的答辩。法庭归纳一下的争议焦点:1、本案争议的船舶租用合同当事人的主体以及合约是否已生效;2、原告是否向被告支付了押金110万元,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押金;3、被告反诉请求的燃油费271372.5元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应由原告承担。对上诉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原代:原告在诉讼请求第2项里面,法庭是否可以将该诉讼请求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第4点原告请求租金59000元占用成本人民币2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一:没有异议,增加一点,租赁合同是否有生效。

审: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7组证据。证据1.船舶航运其租合同。证明:2021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三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祖传押金人民币110万元的事实。证据2.收款证明。证明:被告出具的收款证明,证明已收到原告支付的押金人民币110万元的事实。证据3.银行转账明细。证明:202113日原告指定公司原告王长向被告账户支付人民币10万元,13日转账的其他款项为当月的租金及购沙款等。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证据第5页,第3部分聊天内容孙总说你再用一个月租金等证明原告答应被告可延迟返还押金但需要支付租金成本。第4段内容可证实被告二认可已收到原告的租金押金,且承诺押金由被告二本人亲自退还,被告二承诺支付20216月剩余的租期对应的租金及承诺按月利息2分计算租金成本。第6页第6项聊天内容正是,被告二承诺将押金退回已原告公司员工王长处。第7页第2项聊天内容。第9页第4项文件有一个结算单,结算单记载了,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的押金人民币110万元。第2项承诺支付2021年九月份的租金成本2万元。第13页第5项内容被告二承认认可押金,已收到押金110万元的事实。(证明:1、租期到期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退还押金110万元,被告一拖再拖;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成本人民币2万元;3、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应当原告支付20216月剩余3天船租人民币59000元的事实。并未确认原告拖欠被告燃油费等相关的事实)证据5.王长招商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其中20201110日王长向被告二支付人民币30万元,20201112日共向两笔共向被告二支付人民币126万元,该款项为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荣翔36”押金78万元及其他应付款项。原告通过王长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租船押金、租金等。证据6.收款凭证。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凭证,确认收到原告关于船舶“荣翔36”的押金人民币78万元。后应为原被告双方协商更换租用船舶,协议将78万元过度至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于202151日签订证据1后,两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证据即证据2证据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二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收款证明》,被告确认收到圆管支付祖传押金人民币110万元。我方提交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被告你提交的质证意见你还有没有补充?

被告一:补充强调一下1、聊天记录(第10页)332分第23句的聊天记录是对燃油费进行了结算,原告是确认的。2、原告称“荣翔36”资金过渡到海其的押金不属实我方不予确认。3、“荣翔36”是我方跟施晓阳与本案无关,详见质证意见第5-7点。

原代:1、聊天记录第10页孙涛并不是对燃油费惊醒确认,双方也没有进行结算,聊天记录后面,多处孙涛对燃油费进行了核定。2、施晓阳也是原告外派的员工,该项目是原告让施晓阳与被告全程进行对接,原告通过王长等员工,对两被告支付的押金购沙款、轮船使用等费用,均系施晓阳与两被告对接后,施晓阳指令公司将该款项支付至两被告。“荣翔36”所有的支付均由原告支出,所有的主体都是原告,同时当时原被告对“荣翔36”签订了相关的合同。

被告一:原告从未在微信中否定燃油费。原告仅否定货款及维修费。

:下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除了你证据清单所列的,你还有没有补充?

被告一:没有补充。

审:被告一向法庭提交多少组证据?

被告一:共提交3组证据。证据1.招商银行新旧一卡通归属关系证明。证明:证明曾骏荣名下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6214852002534496与招商银行6214860201280126为同一银行专户。证据2.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1、曾骏荣该招行私户为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私户用于与原告对接交易往里款项;2、原告并未向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租赁合同项下的传播租赁押金110万元。证据3.王宏森微信名片及曾骏荣与王宏森之间于202113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证明案外人王长于201113日向曾骏荣所支付的100万元系沙款,另同王长所支付的10万元系案外人交易向下的押金,即202113110万元的转账款项与本案无关,并非涉案合同船舶租赁押金。我方证据名称、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原代:质证如下:证据1三性认可。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交易明细不完整,具体的两被告的交易明细,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5,该证据也证实了由被告二一直与原告进行项目对接,由原告对项目的收取款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该聊天记录不完整。第1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也是原告外派的员工,全名为王宏森此人与施晓阳负责本项目的对接。聊天记录中13日被告二向王森发送了招商银行的账户,并催促支付相关的款项,王森收到信息将收款信息转发到公司的工作群,公司收到信息后就会委托员工向两被告进行付款。我方提交的证据5可以证实,202013日王长账户向被告二招商银行账户支付沙款1150697元押金10万元及相关其他款项。其事实说明,原告为两被告租船执业包含案涉合同的实际主体,并非被告所称的施晓阳、王森。该证据3不能够证明被告的证明内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如前所诉,本案争议的合同主体为原告与两被告原告员工转账时至所以备注施晓阳仅仅是区分该项目由其对接,并不是说明其为该项目的主体。

:原告对被告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不完整,原告庭后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

:被告你们与施晓阳是什么业务联系?

原代:从“荣翔362020年十月份对2022年五月份,五月份有没有联系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公司有与其对接。

被告一:我们庭后回复。1、被告二账户是我司的私户;2、我方对王宏森与施晓阳的关系是不知情的,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我方与王宏森、施晓阳对接业务,其他业务与本案无关,原告陈述无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提交的证据6的证实,该收据是我方出给施晓阳并非原告的。我方与王宏森、施晓阳与原告之间是完全不知情的。3、原告认为聊天记录不齐全,举证责任在原告。

:原告刚才提到后王长是你公司的?

原代:是原告公司的,所有的转账都是王长转的,是原告公司的出纳。王宏森、施晓阳、王长都是我公司的职员。

:被告你反诉里面提到了燃油费27万多元,在你证据第几页?

被告一:在原告证据第10页。

:下面法庭补充调查,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船舶航运合同,这份合同是谁跟谁签订的?当事人是谁?

原代:合同显示的当事人是原告及被告一,但是签订合同的经办人是被告二,是被告二在盖章之后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我方提交第7组证据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来。

:被告这份合同你认为是谁和谁签订的?

被告一:这份合同是原告与我方被告二即是我方业务,代表被告一广州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被告二是我方的业务代表。

:原告你起诉被告的理由是什么?

原代:1、证据1中的合同由被告二经手,是由被告二加盖被告一的章,之后的项目对接人均是被告二个人。原告认为虽然合同上印章是被告一,但案涉交易的主体应由原告与两被告。2、案涉的押金、租金、船舶使用费、沙款,等各项费用,均是由被告二个人经手且由其个人账号进行收取。3、各方提交的证据2收款证明及押金条,出具的主体为被告一及被告二,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4、在案涉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与催促两被告返还租船押金,被告二,多次与孙涛的聊天记录中,押金由其个人进行返还。(详见我方提交的证据4

:被告一请问一下,被告二曾骏荣是你们被告一公司的业务代表。代表你们公司签订本案的合同,以及出具的收款证明。这两份材料对加盖了被告一的专用章。

被告一:这是被告二的职务行为。但被告二在与原告对账时未跟我方财务核实清楚。所以收据出错,进而我司没有收到110万元的押金。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银行付款流水及收款证明这里面显示曾骏荣的私人账户中与202113日转入100万元和10万元,原告这怎么显示出在你们公司的转账?

原代:曾骏荣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对手信息是王长,被告提交的证据第2页,还有我方提交的证据5王长的流水两个是一一对应的。

:原告合同项下支付的押金110万元请说清楚支付时间及所附的证据。

原代:原告与两被告的业务对接是从2020年十一月份开始,202011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船舶“荣翔36”的租期合同,当时“荣翔36”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金是78万元,原告通过员工王长的账户与20201110日(证据51页)向被告二支付30万元,20201112日分两笔向被告二支付126万元,两天总计支付156万元,其中包含了前面所称的78万元其他款项为“荣翔36”项下的其他款项。同日,详见证据6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荣翔36”的押金78万元的收款凭证。该款项后来一直未予退回。原告与两被告变更了租用的船舶,原告在施晓阳与王宏森的指令下通过王长账户向被告二个人账户支付10万元,备注押金(证据第35页第1行)。此时各方租用的船舶主体就是案涉的海其船。同时202113日、4日期间原告通过王长账户向被告二个人账户转账100万元、150697元、40万元、30万元。5日转账40万元(详见证据3435页)。且202011月至202115日之前原告不但通过员工王长的账户向曾骏荣个人转款,当时该项目的对接人为公司的员工施晓阳与王宏森,两人明确表示在公司支付202113日、4日、5日支付上述款项后海其船的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因20215月原告公司发现施晓阳与王宏森涉嫌侵占公司的财产,在202151日就另外指派人员与两被告进行对接。此时,两次被告二提出重新签订海其船的船租合同即证据1,各方明确商议原告支付的“荣翔36”支付的78万元的押金,202113日支付的10万元,及之前支付的结算款22万元作为证据1合同项下的押金(说明原告通过王长个人账户,与20201110日至202115日期间多次向被告二账户支付租金、购沙款、船舶停靠费等费用。202113日施晓阳与王宏森明确向公司表示在支付10万元押金后,海其船项下的押金,全部支付完毕,且支付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凭证。对账的过程是施晓阳、王宏森与曾骏荣经办的。)。商议后两被告有202151日向原告开具了证据2收款证明,证明收到了案涉的押金110万元。

:关于施晓阳、王宏森与曾骏荣进行对账的过程及结果的相关证据。

原代:由于施晓阳与王宏森不提供,原告只能将经过程实事求是向法庭陈述。我方提交的证据5是公司员工王长向曾骏荣支付的款项明细,里面包含了购沙款、运费、押金、船舶停靠费等各种费用,相关的款项,肯定是超过了刚才所说的22万元。

:原告证据1合同签署的日期。

原代:202151日。

被告一:确认。我方补充:1202111月是我方与施晓阳的交易凭证,是78的押金与78租金是“荣翔36”的,与本案无关。2202113日王宏森支付了100万元为沙款,10万元是王宏森支付我方的租船租金。与原告无关,与本案无关。3、本案发生是在202151日我方与原告就海其船舶租赁是从202151日才开始的。正因为我方签订合同时没有收到原告的押金,才在租赁合同第7条的约定,合同在原告支付押金才生效。原告至今未向我方支付110万元,因此合同未生效。并不存在原告案外人,原告陈述无证据也不属实。

原代:20201110日开始到20201112日,原告通过王长账户向被告二账户支付156万元,该款项为“荣翔36”的押金,及相关购沙款。之后原告通过王长账户不断向被告二个人账户支付船舶项下的租金、押金、购沙款、船舶停靠费等费用,上述事实及证据完全可以证实202011月至20218月期间是原告与两被告在进行租船业务及购沙业务的,被告当庭所称的是与施晓阳对接与事实不符,被告当庭还是被告在20215月才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这与事实也不符,王长是原告公司的员工。

:被告你在答辩当中所说合同未生效,理由是原告未向被告支付押金110万元。请问被告本案所涉的船舶租用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

被告一:是的,有实际履行。

原代:202151日各方签订合同后约定的船的租金为每月118万元,之后原告通过王长的账户向被告二如期支付租金。2021526日支付100万元及18万元共计118万元2021726日支付100万元及18万元,租金共计118万元,且全部备注了海其的租金,全部都是如期支付的。曾骏荣支付的为本案项下的合同租金。

:请问被告,原告与被告就海其船舶的租用是不是曾经签订过合同。

被告一:51日签订的,签订了合同之后才知道原告的。原告与被告之前没有签订过合同。之前海其船的合同是与王宏森签订的。

原代:但是该合同项下的款项是王长支付的。王长支付的,即使之前王宏森与是施晓阳在外由公司外派对接业务,两人也被告签订的合同代表原告的公司进行签订。

被告一:请问一下原告止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施晓阳、王宏森、王长的关系,我方不确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我方不确认原告的一个陈述。还有租金的问题,合同项下支付的款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为准,原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分别是5月、6月、8月的租金。

原代:是支付了三个月,具体是那几个月我不清楚。

被告一:七月份没有工作,其他的款项是另案的款项。

:原告你的请求2中有一个成本资金,占用费2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原代:依据是被告二被公司的一个承诺。(详见证据45页,第91114282930页的结算单,结算单第31页)

:被告你对原告的资金占用费2万元你怎么看?

被告一:我不同意,按我方答辩意见。

:就事实方面双方有没有补充?

原代:没有。

被告一:没有。

:关于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双方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双方还有没有补充?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一:没有,如果有我们书面提交。

:双方如果有需要补强的证据,给你们10天内向法庭提交。

原代:清楚。

被告一:清楚。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我方反诉请求。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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