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
地点:一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505号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 常 维 平
审 判 员 程 亮
审 判 员 钟 宇 峰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林晓彬
书记员: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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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树群,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一街1-239号二层C区207房。
法定代表人:吴雁飞,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鹏,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凤,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原代: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树群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被代: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雁飞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鹏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审:原告已经撤回对乌干达东送公司的起诉,本院已经准许。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审查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审判员常维平、审判员程亮、审判员钟宇峰组成合议庭,由常维平担任审判长,林晓彬担任法官助理,唐皓担任书记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被代:清楚,不申请。
审:各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的起诉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与诉状一致,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国际货运代理费人民币122,165.99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22,165.99元为本金,自2018年最后一次签收起算起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曰。2018年11月1日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4.65%计算为人民币4248.8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同没有约定利息。
审:最后一次签收货物,你们合同约定的是从什么时候算利息。
原告2:合同没有约定。
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约定什么时候付款。
原代:只是说开发票,后来没开,因为对方一直说等等,后来可能他们资金有问题,一直拖,律师函也发过了,跟被告要不到。
原代:事实理由就是原告和乌干达公司签了合同,我们认为就是现在的被告就是实际的托运人,我们认为实际托运人,所以我们认为现在的被告应该承担涉案的代理费的费用。完毕了。
审:你是跟乌干达公司签的合同。
原代:对。
审:但是你认为被告这是国能公司要承担是什么。
原代:我们认为。他就实际的托运人。
审:你认为他是实际的投资。
原告2:对。
审:本案我们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没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你提交书面答辩状没有。
被代:被告认为本案和被告无关联,答辩完毕。
被代:合同不是被告签署。
审:原告你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证据。
原代:四份。与证据清单一致。证据1,里面就是说主要是乌干达公司和原告签署的合同。然后证据二是船公司提单,这个也没有涉及到本案的被告。证据三里面就是证据的第20到27页。27页码里面有个联系人,就是胡长威,就是根据证据四里面是本案被告的货运部副经理,就是证据27页就证明跟被告一点关联。然后就是证据的三就是签装箱单,专栏最后签收都写了东送公司。
审:第几页。
原代:证据的第45页到48页。
原代:最后一个收货人签字这一页。
原代:签字我们认为写的东送公司,我们认为是签了代表东送公司他原来的名字。证据四里面是跟被告物流部门的电子邮件,主要是跟原告的物流部联系的。
审:怎么样是跟被告联系是怎么看。
原代:就是他落款,证据27页。
原代:这里写的联系人从合同上看应该是乌干达,但是从它上面写的落款是东送公司
审:被告请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恳请合议庭核实后依法确认。
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三、证据四三性均不认可。质证完毕。
被代:因为证据一、证据二,被告不是合同主体,但是对方提供了原件。所以由合议庭审查依法确认。证据3、4都没有原件。
原代:证据的三、四因为原件是原告不掌握的。是实际的发货人和船公司的联系,我们只是代转一下。证据四是电子邮件,如果说需要可以办公证。电子邮件是真实,现在能查到的。
审:被告原告说电子邮件可以去办公证,如果是真实的。请你发表意见。
被代:如果是真实的,也是需要由合议庭审查确认。因为这个合同主体是东送乌干达公司,跟被告没有关系。
审:胡长威参与合同?
被代:胡长威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也是代表东送乌干达公司,不是代表国能公司。
审:后缀是写的是国能公司?,这个你解释一下好吧。
被代:即使有国能公司的员工,去参与了,最终的付款确认,也仅是因为东送乌干达公司是国能公司的子公司。国能公司对付款做监管。另外就是胡长威是否是国能公司的员工?现在还不一定。要说明一下国能公司现在一个特殊的情况,国能公司因为被金融债权人就是在接管过程中,原来所有的部门都已经被裁完。这个都是可查的。所有的员工都被裁员了,所以我们对以前的情况很难核实。如果原告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申请调取相关的证据或材料。
审:被告你有没有证据提交。
被代:没有证据提交。
审:本案双方对法律适用?
双方:中国法律。
审:事实方面原告有无补充?。
原代:证据四的第二页,一个姓翟的落款也是被告的身份。
审:被告你回应一下。
被代:被告没有办法确认。
审:被告你对货运代理费为122165.99元,发表意见。
被代:被告不清楚具体的合同履行情况。但仅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代理人自己整理了一下清单,看到有WL32号货物没有见到签收单。不知道该合同是否真实履行完毕。
审:涉及到多少款项
被代:没有看。合同里面有分项金额。
原代:我们开得单据合同都是履行完毕的。
被代:Wl32,2019年8月1日的陆运合同里面有四票货物,然后wl32这票货物没有看到签收单。
审:事实调查结束。
审:现在开始法庭辩论。争议焦点第就是本案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原被告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第二、原告的损失。第三、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双方是否有补充。
双方:没有补充。
原代:第一我们认为双方原被告根据涉案的和被告子公司签订合同应该是国际货运代理关系,其中的第3.1.1条,约定了相关的事务,这第一点。第二点,原告的损失就是,这些费用是原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服务总列出来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清单已经通过邮件发给了本案的被告。第三就是虽然本案的被告没有和原告直接签订合同。但是实际的签署合同的过程以及签订合同,联系货物业务,联系付款的过程都是和被告联系的,就我们认为被告应该是实际的托运人,实际的履行人,所以应该承担本案涉案的货物的付款的责任,完毕。
被代:被告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然后本案的案涉合同。两份合同不是承运同一批货物。第二份合同是纯陆运合同,不应该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代理。然后对第二、第三点争议焦点,被告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本案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完毕。
审:双方如有补充或者是代理词都请于12月15日之前。双方是否清楚?
双方:清楚。
审:原告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代:法官我刚才补充的就三点,第二个合同3.1.1条,有个码头操作这个意思,涉及到海上运输了,他说没有海路运输,其实一个码头操作。最后意见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支持诉请,完毕。
审: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被代: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不同意。
审: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