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422号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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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1123日上午946分至1115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6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422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春龙

法官助理:钟科

书记员:赵昕宇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前海振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月,广东信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育红,广东信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江西正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快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洋,该公司员工。(到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深圳市前海振洋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信途律师事务所苏培月、冯育红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苏培月、冯育红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深圳市前海振洋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未到庭。原告委托广东信途律师事务所苏培月、冯育红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 被告江西正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快荣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公司员工吴思洋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吴思洋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被告江西正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快荣未到庭。被告江西正联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员工吴思洋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1210日前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与社保购买记录。

审:如1210日前未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与社保购买记录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振洋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正联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程生祥、审判员徐春龙、谢辉程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为钟科,书记员赵昕宇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因合议庭其他成员另有公务安排,本次庭审由承办法官徐春龙主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有异议?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无异议。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期费人民币277664.1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7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1916日为人民币1840元(以277664.17为基数,按照LPR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函费800元、保全费,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279505.17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615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QH210610D,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运费92/吨、滞期费2.5//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61706:45抵鲅鱼圈,192130完货离泊。62703:34抵桂山,7400:55靠泊,7614:30完成运输服务。原告在装、卸港全力协调作业效率,跟进靠、离泊金杜,严格履行承运义务。但由于被告卸货港驳船运力不及时以及仓库等原因,导致原告卸货港靠泊时间延后,共计产生滞期费277664.17元。对于滞期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是通过中间代理洋浦鑫鸿达海运有限公司海运有限公司租赁的船舶:“长福隆”船,合作方是:平潭中泰船务有限公司,租赁方式庭后向当事人核实。之前与正联公司有过合作。

被代:有过合作,具体时间不清楚,大概合作过5次以上。

审:27万多元是怎么构成?

原代:每天每吨2.5元乘以货量18402.32吨乘以滞期时间6.0354天(计算方式:装卸港使用时间减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

被代:对货量无异议,对滞期费计算方式无异议,但不应由我方支付。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1.船只存在修船的不确定性,改变抵达时间,导致我司沟通港口泊位靠泊存在障碍,未在预期时间内抵达泊位,从而导致泊位落空船舶滞期。2.原告未能提供给船东的对公账户付款流水明细,无法证实滞期费用支付的准确金额。

审:滞期费的法律性质是?

原代:签订合同时给了对方两种方案,一种没有滞期费:每吨102元。对方选择了另一种包含滞期费92元每吨的方案。我方补充证据第2页内载明我方已把滞期费降低。1.我方滞期费计算方式是按照装卸港的停留时间计算,与在途时间无关。2.案涉运输船的行程进度原告均在微信群内告知被告,被告方并无异议。3.624日因船需要修理,所以在福建暂停,预计26日出发,但原告为尽快履行运货义务,在货船修好后即25日就尽快出发,已尽到合格运输者的义务。4.滞期时间之所以长达6天是因为船到广州时由于被告的驳船运力不及导致仓库出现问题,原告无法安排靠泊。针对被告答辩状第一点:1.海上运输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滞期费是以港口装卸时间为准计算。2.关于运输途中的时间问题,被告说时间接近40小时导致沟通泊位存在障碍与事实不符,原因是港口仓库的问题导致船舶停靠推迟。从码头了解到的信息是预计27日抵达桂山,因下雨影响排不到泊位计划,对方还有3000吨没有空出,最近两天会调船过来提货把仓库空出来,到71日仓库问题才能解决。我方证据第7页载明对方汪志辉说我还希望晚一天到。关于被告答辩第二点:我方认为是我方和船东的问题,与被告的滞期计算无关。我方认为滞期费是:约定的违约赔偿。

审:被告方认为滞期费是?

被代:我方认为:滞期费是实际导致下一航次无法运营的补偿,是实际船期损失的补偿,我方认为不应支付。

审:被告方认为合同是否有效?

被代:因为与原告公司之前有过合作,合同效力请法院依法审查。

审: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 1.对于该约定的滞期费、滞期事实是否归因于被告。2.如滞期因被告所致,原告主张的滞期费是否合理。

被代:利息标准无异议,起算时间应是719日(发函时间)。

原代:不同意,715日我方已发函。原告有相应的运输资质,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无船承运业务。

审:现休庭15分钟,请原告方核实相关事实与法律关系。(敲法槌)

审:(敲法槌)现在复庭。

原代:我方认为法律关系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滞期费是占用船期合同约定的条款。合同效力我方认为有效。

被代:确认法律关系,滞期费是占用船期合同约定的条款确认。合同效力我方认为有效。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利息起算时间改为719日。

被代:无异议。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当天共提交12组证据,现场展示1组证据,共13组。证据1.货物运输合同。证据2.长福隆装货事实记录。证据3.长福隆卸货事实记录。证据4.“长福隆”轮卸船说明。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振洋业务对接群)。证据6.收款回单。证据7.李馨与汪志辉微信聊天记录。证据8. 李馨与汪志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证据9.群微信聊天记录(2021.6.16-2021.7.7)。证明:涉案船舶航行动态:202161706:45抵鲅鱼圈,61921:30装货完毕。62703:30抵桂山,7614:30卸货完毕。证据10.群微信聊天记录(2021.7.7-2021.7.22)。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滞期费及运费,但被告一致不予支付滞期费。证据11.黄云飞与黎鑫微信聊天记录。与证据4共同证明原告运输的货物已经卸货完毕。证据12.关键与高船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与证据239共同证明涉案轮船的航行动态。庭后补充提交第13组证据(当庭展示):船舶沿海营运证、船舶检验证书(部分)、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与洋浦鑫鸿达海运有限公司租船的合同

被代: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滞期费是针对航次的补偿,但没有提供之后必然发生航运的证据证明造成延期或损失,即便有上述费用也应是支付给船东。在案证据没有相应的支付凭证。

原代: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滞期费是直接向我方支付,且有明确标准(合同第3条),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滞期费支付无异议,只是合同履行时因滞期费金额问题被告一直想在原有金额基础上做出微调,但我方滞期费标准已是很低,不能在调低,按惯例一般是每吨3元。是否实际支付庭后核实。

审:被告向法庭提交多少组证据?

被代:被告无证据提交。

审:1.微信群内的都是什么人?2.原告补充证据第16-5页的单据为什么要出具,被告是否收到?3.滞期时间是否确认?4.装港和卸港时间被告是否确认?

原代:1.李馨是我方客户服务,主要对接客户发布动态。韩静是我方商务部人员,主要负责合同的结算。黄云飞是我方广州的现场操作员,主要负责与码头对接。关健是我方鲅鱼圈的现场操作员,主要负责与码头对接。黎鑫是新沙港口的工作人员,高玉发是船长。2.719日汪志辉说需要做结算用,所以我方才出具。

被代:1.汪志辉是负责此业务的工作人员,是职务代表行为,后来汪志辉离职。尚嘉怡是我方工作人员。2.已收到。确认原告所述。3.不确认。4.鲅鱼圈的时间确认,新沙港的庭后核实,于1210日前向法庭书面提交,如没有提交视为我方确认。

审:各方当事人需核实的相关事实与法庭要求提交的资料请于1210日前以书面代理词形式向法庭提交。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以庭审意见为准。如有补充庭后于1210日以书面代理词形式提交。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以庭审意见为准。如有补充庭后于1210日以书面代理词形式提交。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给出的初步方案是9万元,支持继续扩大。

原代:我方为一般代理,庭后将被告意见告知当事人。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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