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报、南方Plus、今日头条等媒体报道我院用电子数据还原事实

2021-12-20
浏览量 :3397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一宗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重要作用,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口头约定权责不清,昔日伙伴对簿公堂

今年9月,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一宗特殊的民事贸易纠纷案件。

据了解,案件双方宏某公司和天某公司在诉前已经合作多次,双方是生意上的老朋友了。然而,长期以来的“口头协议”为双方合作埋下了隐雷。

20215月起,宏某公司以天某公司拖欠运费为由,陆续扣留了天某公司货物,并与20219月提起诉讼,要求天某公司支付运费及违约金。

对此,天某公司坚持认为自己不欠任何运费,并提起相关诉讼和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并由宏某公司返还货物或赔偿货物损失。

聊天记录:约定含糊,互相指责

办案人员发现,双方口头协议对付款约定得非常含糊。合作之初双方聊天记录常出现“好的、是的、OK、可以申请”,同意之中暗含有很多附带条件。到发生纠纷时,双方聊天记录也是“词风”突变,变成了“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等互相指责。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约而同地采取了模糊化的方法,结果经营风险反而变得无法预期。”案件承办法官常维平表示。

办案过程:抽丝剥茧,厘清责任

常维平发现,该案中双方交易均是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权利义务进行固化,也没有共同确认的对账记录,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小的困难。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办案证据?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予以明晰,微信聊天记录也包含在内。

合议庭在认真审查、分析全案微信聊天记录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确认了对方微信账号和手机号主体身份,并根据聊天记录与现有证据的逻辑关系,认定双方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成立,并据此认为双方当事人采取的是“双清到门”模式。

至此,两家公司确认了扣留货物和未付运费的事实,并认识到了彼此都存在的过错。最终在合议庭的指引下双方同意调解结案。

常维平表示,审判团队对当事人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抽丝剥茧,追踪数据源,对整个缔约过程进行分析,最终确定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推进了全案纠纷的解决。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