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569号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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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时间:202196日下午23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569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常维平、审判员程亮、审判员钟宇峰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林欣祈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一: 盛海波,男,197499日出生。(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882781。(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展鹏,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原告二:王宝林,男,197092日出生。(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882781。(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展鹏,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一:肇庆市肇通船厂有限公司,住肇庆市西郊西江船厂内。

法定代表人:翟树兵。(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保兴,江西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601201910096589。(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芳洁,江西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6012011135809。(到庭)

被告二:清远市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城盛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魏令金。(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保兴,江西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601201910096589。(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芳洁,江西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6012011135809。(到庭)

(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盛海波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贺敬、林展鹏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贺敬、林展鹏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盛海波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贺敬到庭、林展鹏未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宝林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贺敬、林展鹏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贺敬、林展鹏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盛王宝林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贺敬到庭、林展鹏未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肇庆市肇通船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江西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保兴、赖芳洁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江保兴、赖芳洁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肇庆市肇通船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树兵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保兴、赖芳洁律师到庭,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被告清远市华发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江西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保兴、赖芳洁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江保兴、赖芳洁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清远市华发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保兴、赖芳洁律师到庭,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肇通公司对原告、华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没有异议?

:没有。

:华发公司对原告、肇通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人的身份有没有异议。

魏:没有。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盛海波、王宝林诉被告肇庆市肇通船厂有限公司、清远市华发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判员常维平、审判员程亮、审判员钟宇峰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常维平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孙阳,书记员林欣祈担任记录。

今天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因公务,本次庭审由程亮法官主持,你们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由承办法官程亮主持各方举证、质证。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原代的发言将代表两原告发言,被代的发表将代表两被告发言,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对事实方面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被告主张华发公司不承担责任,你的意见?

原代:被告二的主张不成立,因为被告二的主张是对内责任,对外应承担担保责任。对内是被告二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责任,对于案外人不应苛责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且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关联公司。

:合同约定每日罚金2000元是否属于违约金性质?

被代:对。

原代:是的。

: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是可以调整的,被告对此的意见?

被代:没有意见。

:庭前会议原告主张有关利润损失申请鉴定,是否申请鉴定?

原代:申请。

:庭后三天内提供申请。

原代:好的。

:对原告的证据10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合同约定,且这是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收款凭证,与本案没有关系。

:事实方面是否还有要陈述的

原代:被告在疫情发生后,从未告知原告对涉案船舶的制造和交付的具体影响。

:23月的时候与盛海波通过电话,说由于疫情无法正常开工,盛海波当时经常到厂里看造船的情况。只有通话记录。

:对对方的证据是否质证完毕?

原代:是的。

被代:是的。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言。

原代:在疫情发生后,被告未及时告知疫情的具体影响,且被告一作为灌装船舶水泥船舶的提供方,签约时涉案船舶已经是半成品,根据违约责任及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并且结合本案涉案船舶的价值,以及在交付后,涉案船舶对原告方所带来的利润,被告方应传单承担因其违约对原告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和违约责任。并且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关联企业,及协议履行的担保方,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二对以上条款进行担保,而被告二也加盖了公章,并且由其公司副总签名明确,而且被告二也是涉案船舶的挂靠公司,运营手续的办理也需要被告二进行配合。此外,律师费是原告主张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支出,理应由违约方进行损失的承担。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1、本案由于不可抗力,工期延迟并非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根据最高法院在去年456三月下发审理新冠疫情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因为疫情和疫情防7控措施,将疫情明确为不可抗力。具体到本案,被告一省外员工占比50%以上,返岗所受影响严重,企业复工困难,整个船舶建造行业普遍存在工期延误的现象,而且材料成本上涨。我们已经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事实上在疫情复工后,原告经常来造船厂沟通,对疫情的影响并未提出异议。2、原告提出的新增项目,也是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船舶建造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船舶图纸必须送交船级社审批同意后才能建造。综上,延迟是因为并且被告的违约行为所致,对此被告应该免责。

协议书第九条第五款的认定,延迟时间的计算标准,关于2000/天的认定,我方认为是作为该条款的最后一句,应当认定为两艘船,如果是2000/艘,应当约定为2000//艘。3、原告提供的证据3,结算证明,11月、12月这两艘船完工,在20211月才签署了结算证明,在其期间,双方就船舶新增项目的工程款,延迟交付问题,船舶建造价格等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基于此双方在2021年签署了结算证明,此外,原告提供的结算证明显示,这两艘船建造费用是1026.5万元,原告已经支付了1006.5万元,剩余20万元是作为保证金,故尚未支付。在此可以看出,原告几乎完全支付建造款的方式,认可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计算,否则原告是不可能支付1026.5万元的。原告代理人提出,工程量增加仅仅导致1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这恰恰说明双方在最终考虑了工期延误的影响。代理人认为既然双方在20211月就合同履行做了清算,原告事后又提出诉讼,毫无依据。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予以规定,且原告提供的判例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华发公司的担保责任的问题,原告提出内部、外部,股东会决定的条款并非其公司内部规定,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关联公司,并不能成为被告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最后,原告两艘船挂靠在被告二公司的,对于被告来说,提前一天完工,对被告是有收益的,被告是没有理由拖延工期去违约的。

:合同签订的时候,是否让华发公司提出公司的股东决议?

原代:没有。当时被告告知是同一老板。

:两被告是什么关系?

:我们都是股东之一。

:庭后如果有新的意见,庭后以代理词的形式向法庭提交。

原代:好的

被代:好的。

原代:除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理由外,违约的原因不是其规避责任的法定条件。结算证明仅就船舶建造价格进行确认,并未对违约事项和其他内容进行协商决定,不应做不限制的扩大解释。

审: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审: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庭后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本次开庭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诉讼参加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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