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241号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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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730上午9

地点:二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241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林晓彬

书记员:唐皓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基材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其成。(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娟,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付伟。(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凤,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证人:刘光军(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基材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伟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反诉y原告付伟与反诉被告基材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原告与反诉被告为原告,被告与反诉原告为被告。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娟到庭,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被代:被告付伟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凤到庭,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代:均无异议。

审:经审查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审判员常维平独任审理,林晓彬担任法官助理,唐皓担任书记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被代:清楚,不申请。

审:各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审:上次开庭以后,双方均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各方有无受到,因为诉讼请求变更,法庭闻讯双方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双方:不需要。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陈述、举证、质证,予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原告请你陈述一下本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调船费17万元以及预付角石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2019127日开始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暂计至20201214日,要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涉及船舶:187船舶5万元,5600船(由9999船舶变更)和868船舶每个3万元, 68船舶2万元,998船舶1万元,8789船舶2万元,1999船舶1万元,一共17万元。

审:被告答辩。

被代: 答辩如下:由于原告上次开庭,提供的明细费用构成,如果关于本诉请求回应不一样,以本次为准。重新确定如下,1被告确定馈饷中,187船舶5万元,68船舶2万元,以及1999船舶的1万元,一共是8万元,针对868船舶和9999,船舶,被告没有收取,该调船费原告提供的费用中1112业,已经承认了两笔费用是角石款,9988789所收取的调船费每个2万元,双方的运输协议被告有权每个运费中扣去4减员,而原告提供的明细清单,998船舶的扣费,分别为80839197105页码,各5趟,而8787显示是,费用明细构成的运费,第97页码,86页码,88页码,94页码,100页码,各5趟,扣除,针对本诉回应完毕。

:8689999这次不承认原因是?

被代:上次才看到费用明细,庭后才核对,原告上次开庭才出示,而被告自身一直没有管理过账户的问题,都是案外人管理,而导致,自身对于合作过程的款项,账目比较乱,而理解错误。所以是庭后才核对完成。关于角石款2万元,在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细查询清单中,第535457项目进行了结算,该2万元的余额,已经退回给原告,完毕。

:针对被告答辩原告有无补充,

原代:3因为上次开庭,就已经相关调船费的银行流水提交了,关于交易明细,已经提交我们也在开庭前提交了证据,法院也已经送达,对方对调船费的陈述是基于案情的了解,双方已经通过庭审笔录签名确认。,陈述完毕,

:被告9988789每个收取2万元,这2万元是调船费,

被代:对,和运费抵扣,每趟4千元,总共5躺,运费收取是方书和单价,抵扣方法是调船的成本,所以为了保证原告的运费都要超过4千元,4千元是基本,每趟都要超过4千元,被告才支付了交易明细中的余额。

原代:我们不认可,我们是每次结算。一个船舶一次结算。每趟扣减4千元是合同约定,是要退还给原告的。

被代:原告提供费用明细构成,第77页码,有费用扣除运费。

原代:每条船舶运费从调船费总体金额22万元里面扣除。

:被告868船舶和9999船舶的6万元,跟角石款进行抵扣?

被代:之前没有看到流水费用构成,所以当时原告写得是定金,证据第3页码交易明细,2829。而521日开庭的时候,原告自己醍的证据费用明细构成第11和第12页码,证据中,又将该两个的款项确认为角石款,角石款预付88200元,也就48200加上40000,而该笔款项原告已经确认支付的88200经过结算,被告需要退回3205.58,元,查询清单中第32号,被告已经把结算款项退回。

原代:原告提交的银行明细,第109页码,明确付伟向基材源公司的首条,在2019714日,显示收到了定金,6万元,所以2928说这个是定金是不属实的,这里面就有这两个的定金。

原代:28200是运费,收条里面是付伟给基材源公司,每个船舶的运费都已经结清,运费和调船费是单独结算。合同是这样写明的,但是交易过程中,运费是另外计算的。付伟和其他船长的聊天记录,运费都是单独给付的,没有说运费和调船费冲抵。

:庭后双方把每个船舶的所有资金流水明细注明。

被代:原告有确认支付给被告的所有款项明细都已经注明提交。

:原告主张的调船费和运费,各自支付了多少金额列明清单提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有无补充证据。

原代:没有。

:被告陈述反诉请求。

被代:1原告赔偿被告损失人民币229000元,损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是:基材源公司应该支付给付伟的滞港费具体船舶,详见附表,具体标准也是在附表中注明,是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的,一共金额是174800元,第二个是868船舶,因基材源公司导致船舶被罚款6000元,基于基材源公司要求付伟只是停泊的区域不符合海事的要求,而被罚款,第三个818船舶由于空船舶离开港口,基材源公司的油费补贴3000元第四个是基材源公司要求付伟,提供角石在付伟已经购买角石基材源公司不接收,损失18200元,第五个损失基材源公司承诺角石的运载30万吨基于,合同信赖,付伟向案外人支付该两艘船舶的定金,不足运输量导致没收的损失4万元。船舶是998船舶和8789船舶付伟承认基材源公司曾经支付过部分滞港费用13000元,以上15总额242000元减13000元就是付伟主张的损失229000.2.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1526日后增加诉讼请求1.判基材源公司退还多收的1万元订金(8898)2.判令基材源公司支付提成款54613.96元,该提成款项是基材源公司和付伟在2019715日起,以3元每立方来结算付伟以为基材源公司运输角石款的提成。具体的运输量在基材源公司提供的费用明细中,已经载明。总方18204.65(结合第一次反诉请求合计293613.94).

事实和理由:详见反诉状 。付伟和基材源公司,在19515日认识,基材源公司向付伟承诺,明确的装卸时间以及保证运输量,基于次付伟,和基材源公司,前期进行以微信确定的合作方式,具体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按照基材源公司的要求寻找船舶,第二个是按照基材源公司的要求寻找角石场,中间还未基材源公司解决基材源公司里船方包括滞港费用空船的问题,至19515日开始,到2019115日期间,基材源公司屡屡违反双方微信确定的合同条款,而导致付伟不断垫付资金,以及需要给基材源公司去解决船舶方的问题,从2019116日,付伟需要基材源公司提供明确合同,双方才可以继续合作,而之前双方对于调船的情况,以及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超出真写时间的赔偿均在微信上有确定,另外基材源公司在付伟提供的证据第30页码5357中,2019716日开始,基材源公司确认需要支付给付伟按照31方结算的提成款项,付伟已经按照基材源公司的要求,也开具了收据,但至今基材源公司并没有支付该提成款项。事实和理由陈述完毕。双方合同是2019116日签订合同,指的是9988789船舶合同,在实际旅行过程中,双方是将3268变成8789船舶,这就是原告方提供的合同。

原代:原告答辩如下,关于滞港费用,根据我们写明的清单,从2019729日,到2019123日,原告一共向被告支付了滞港费用,情况如下,1.银行流水序号51818船舶,8000元,在2019729日支付。201985日,银行流水序号81818船舶支付了8000元。812日支付了5600滞港费,序号812019821日支付998船舶滞港费用4000,序号,2162019123日支付8789船舶滞港费用4000元,序号是237。以上费用共计是29000元。针对被告陈述每个船舶滞港费用的情况,首先双方运输的装卸的时间,明确约定是装货时间是24小时,卸货等待时间为12小时,对方认为是装卸一共24小时,这个可以从付伟和基材源公司陈川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得知,双方没有达成意见,约定要通过田伟芳对方提到超时的赔偿只是被告单方陈述,没有基材源公司的确认,关于每个船舶的运量都没有明确的一个数量。第二点,关于对方所陈述的船舶滞港费用,我们结合滞港费用的质证意见陈述,每个船舶的滞港费,关于8168船舶的滞港费用,我们是根据对方提交的反诉,8168船舶的滞港费用。

被代:提交一共涉及到船舶数量是6搜分别是8168船舶,868船舶,818船舶,1999船舶,5600船舶,和68船舶。

原代:关于8168船舶,证据的118页码和120均付伟和别人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为基材源公司服务,双方没有约定,付伟也没有向基材源公司提出300元每个小时的滞港费用。,是被告单方陈述。第二关于868船舶的滞港费用,调船费的支付时间是2019714日,但对方提出是2019712日,在123页码,是付伟和别人的聊天,没有证据证明付伟在12日,868船舶已经到港的时间,而且在714日下午,证据的第13页码,从双方记录14日都没有确认868船舶可以运输,是因为被告自己早早调船过去,责任由被告负担。关于818船舶的滞港费用,在证据45页码,818船舶的付伟和别人说,结合原告流水基材源公司向,钱款性质写明是818船舶的滞港费用,56页码,付伟在201987日说818船舶两天的滞港费用,原告银行序号81号证据56页码,备注是滞港费用,也提到油费不用支付。

关于5600船舶,的滞港费用,在证据第58页码,811日晚上,第59页码第64页码显示有收据一张。也是银行流水序号81号,818船舶和5600船舶的滞港费用也已经支付了,5600船舶的滞港费用5000元。在1999船舶的滞港费用,首先,这个滞港费用,只有付伟和别人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船舶是为基材源公司公司服务,当时基于客观原因,无法开过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滞港费用赔偿的情形。关于68船舶的滞港费用,在被告证据99页码右上角证据显示,原告方人员820日就已经告知待定,但是付伟仍然在821日开船过去,责任应该由付伟承担,关于3元提成的事情,对方提交反诉的证据,第33页码,对方是认为已经确认,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基材源公司与付伟,提成3元,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对于这个3元提成从未达成协议,和一致的意向。1.5元的提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也没有提到,陈川在第33页码所涉及提高待遇,但是基材源公司并没有其他股东,陈川也有提到让付伟和田伟芳谈判,在反诉证据第36页码右下角,从付伟的聊天记录都可以证明31方是没有达成的。

被代:3637是提到要有收据,并不是否认3元的问题,基材源公司证据银行流水序号34,在页码第3页,有提到支付提成款项。支付提成款项8337元。

原代:流水序号有这个欠款转账,但没有注明提成款项,我需要庭后核对。

被代:补充提交证据一共是两份证据,一一个是付伟和邹美蓉,一个是付伟和陈川的分别聊天记录,一个是病例。 第一组证据是说明,基材源公司对合作直至提成款1.5元计算,是由明确的计算依据,结合基材源公司提供的清单,序号34,基材源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对于从19715日起按3元方结算的提成。付伟也按照基材源公司的要求,在813日开局了收据,单价是31方,但基材源公司至今没有支付该款项。证据2是证明付伟由于身体的原因确实无法管理与案件相关的账目问题。

原代:质证如下,上次庭审中,邹美蓉也提到她什么都不清楚,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她什么都不清楚,上次庭审有陈述这一事实,第二点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第一张右下角,对邹美蓉,但是本案付款人是基材源公司,应该由双方共同明确这一意向,邹美蓉是按照付伟的要求写明收条,但是本案财务对账基材源公司田伟芳并没有约定,双方也没有提及到,我们认为这是付伟自己单方提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对第二组证据我方认为和本案无关。而且在聊天记录对方证据所提交的,关于3元提成的证据,6164,陈川要求付伟和田伟芳去核对,付伟知道陈川是无法决定这个提成的事情。

陈川是基材源公司行政人员,需要庭后核实,在和付伟交易过程中,属于销售人员。

:付伟和邹美蓉商量31方?

被代:没有商量,是传达,是让邹美蓉这样去对账,31方是在付伟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反诉证据,第33页码右上角713日基材源公司确认被告按1.51方结算是绝对亏本的,因此,提出31方,而陈川也同意提高付伟方的待遇,陈川也一直称他和田伟芳是基材源公司的投资人,第36页码,716日的聊天记录右下角,付伟语音要求按31方直接结算。双方是有同意按31方来进行结算。这个背景下基材源公司是要求先开收据再付款,所以双方就付款手续有分歧,3元没分歧。庭后补充具体证据。

:反诉证据第36页码付伟和陈川左下方,提到1.5元的提成情况,原告是否确认?

原代:这个只有付伟的陈述没有陈川的陈述庭后回复,

被代:证人出庭对反诉818船舶68船舶和5600船舶因为基材源公司的原因导致付伟以及该刘光军的损失作证,刘光军的损失在这三条船舶的提供方,

刘光军:出生年月1974年,1127日,从事砂石运输,用船舶运输。

:就你知道的事实如实陈述,不要猜测,不要虚假陈述,如果虚假陈述要依法承担责任。

刘光军:清楚。

被代:刘光军:我想跟你确认,微信号问道军人拼音是否为你本人,本诉证据第126页码。

刘光军:是。

被代:因为付伟需要向提供基材源公司船舶,你这边提供了多少,

刘光军:3个,818船舶、5600船舶,68船舶。

被代:你是船舶主还是

刘光军:我是租来的包月。船东那里租来的,一个月12万元到15万元。68船舶是18万元,818船舶是12万元,5600船舶是125000元。

被代:如果遇到海事检查或者台风水位不够,是否需要缴租

刘光军:要。

被代:这三个船舶是否有产生过滞港费,在付伟反诉证据第67页码,有一张手写纸,落款是刘光军当是的背景。

刘光军:是我写得,当时船舶有滞留费用,付伟一直没有支付。然后说后面他们还想要船舶运输角石,我们就直接把这个清单给付伟。之前有给一点,但是清单上面的没有给,付伟让我和陈川谈,继续做可以,但是费用要支付也著名了后面产生的滞留费用,要怎么支付和计算,陈川不答应这个赔款。

被代:这三个船舶损失在多少钱,

刘光军:损失有120万元,

原代:是否知道付伟和818船舶受到基材源公司2019729日滞港费用,8000元,这些船舶滞港有无瘦得,

刘光军:有收到一个1万元,微信支付的。已经更换手机没有记录了,运输中没有在船舶上。装卸货物的时间

原代:装卸时间有无交代船员,这三个船舶装货的时间是多久,

刘光军:45个小时,要开始计算滞港费用,卸货也要看时间,晚上到凌晨是不计算的,基本上也是45个小时,之后就要开始滞港费用,我也是这样跟付伟说。

原代:你们有船员在船上,是否又说要跟陈川汇报船舶在哪里,

刘光军:有汇报,大概预计时间汇报过去,遇到其它情况会有延迟,。

原代:有无听说过每个小时300元滞港费用这个说法,

刘光军:有的,是我们要求付伟这边,是500元一个小时。

原代:这三个船舶是45个小时就开始计算滞港费用,要求付伟转账。是吗?

刘光军:是的。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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