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
地点:本院一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64号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判人员:程亮
法官助理:刘肖君
书记员:林欣祈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石方泉,住塘步镇禤洲村上南三组81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1202010173501。(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01202011270352。(未到庭)
被告:孔令豪,住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南兴路3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贤,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4419201211034262。(到庭)
(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石方泉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国冬、杨诗雨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廖国冬、杨诗雨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权限?
原代:原告石方泉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国冬到庭、杨诗雨未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孔令豪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贤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李文贤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孔令豪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贤到庭,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石方泉诉被告孔令豪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程亮独任审理,法官助理刘肖君,书记员林欣祈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由承办法官程亮主持各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95648.42元,其中医疗费13530.52元、误工费35066.67元、住院伙食费4600元、残疾赔偿金2887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1787.2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486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956元。
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略)
审: 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1、以上的费用有相关单据的费用由法院予以认定,我翻没有其他的意见。2、原告作为具备专业船员服务资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作业过程中,并没有确保其自身安全,自身未尽到安全的义务,被告作为雇主,信赖原告具备专业安全的操作资质,发生事故后,积极救治并主动支付医疗费用,并无过错。3、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陈述,原告所受伤害是由其他人员造成,侵权人并非被告。综上我方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各项赔偿应当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划分,而并非由无过错的被告方承担。
审: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前会议,法庭归纳一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1.原告对本次事故是否存在过错,2.被告对各项损失的承担数额问题。
因为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前会议和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有些证据想要强调和特别说明的简要陈述。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被告对本次事故是否存在过错?
审:这点法庭不作为争议焦点。
程:首先围绕第一个争议问题说一下你们的证据和观点。
被代:我方提交的证据船舶管理,证据3,检修作业时安全作业事项,该教材是我国国内的船员的在上岗前考取船员资历必须要考察的内容,也是原告作为专业的船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和技能。但是在原告和其之前的劳动仲裁阶段他的操作都没有遵守这个规定。277页的操作规范他是列得很清楚的安全操作规范,第一到第15他都没有做到。并且原告陈述当时是其他人员操作事故导致的,他也没有讲清楚是谁,我们也查不到是谁,因此我方认为事故当中被告是没有过错的,原告是有过错的。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1、被告提交的船舶管理的书籍是培训教材,对原告并无规范作用,其次,经原告核对该本书籍出版在2020年12月第一版,即出版时间发生在原告的事故之后,对原告更无规范作用。2、即使该书籍对原告有规范作用,如被告陈述的第五点,被告是在检查皮带机的情况下因被告雇佣的其他雇员黄振宇操作没有提示原告的情况下,转动皮带机而导致原告跌落、受伤严重,根据民法典1192条,所以原告是没有过错的。
审:原告你当时为什么会掉下来?
原告:当时站在皮带机旁边,那时它是静止的状态,皮带机是电动的,正常是不需要转动皮带机的,如果要转动的话黄振宇要通知我,但是黄振宇当时没有通知我,就开动皮带机,突然转动,当时我在检查皮带机,所以我就掉下去了,滑到皮带上面,它一直在转动,摩擦到我。我站得的位置比皮带机稍微高一点。沙子已经卸完了,不知道为什么他突然开动皮带机。
审:船上有没有检查时要禁止使用皮带机的标志、设备?
原告:没有
被代:有的。每年都有不定期的检查。
审: 黄振宇他在操作开关时他可以看到你吗?
原告:看不到。
审:被告,当时船上的沙子卸完了吗?
被代:卸完了。本人当时不在船上,但发生事故后有了解到船上的沙子已经卸完了。
审:关于第二个争议问题?第一个关于医疗费。
原代:一共有两项,对应的是证据9、证据24、证据21和证据22。其中证据9、24证明原告在2020年8月份第二次拆卸固定装置所发生的医疗费共22117.52元,被告只支付了1万元,还拖欠12117.52元。证据21、22是发生在鉴定过程中的CT检查费用共1413元。两项合计是13530.52元。
审:被告,证据9三张单据的费用你付了吗?
被代:已经付了1万元。证据21、22、24真实性认可,费用也认可。
审:第二项误工费有没有新的证据?
原代:没有。误工时间包括第一次手术期,2019年6月29日到2019年8月6日,以及第二次手术的手术期七天,共46天,还有医生医嘱(第一次出院的医嘱)要换药停休半年,禁止剧烈运动,一共是226天。
被代:我方认为由法院裁定。手术时间是2020年的8月3-8月9日。
审:原告,你的收入情况?
原代:证据5工资单,劳务,按照平均工资来计算,证据5-证据23,2019年的2月是4081元,这是16天的,其中有春节。19年3月份是8178元,4月份是7848元,5月份是7876元,平均是8000元。计算方法: (4081*2+8178元+7848元+7876)÷4=8000。工资都是现金支付的,口头约定6000元。所有的钱都是工资单里面的钱。
审:被告发表意见?
被代:这个工资单真实性认可。但是劳务报酬上面的项目是要结合航次,并不是每年每天都要工作,主要看周期。原告所计算的方法,每一天都可以工作的方法是不合理的。
审:被告,他只是签了四个月的工资单吗?
被代:被告管理有点乱,所以他们保存的资料不够完整,但是我们能够认可的工资就是6000元左右。
审:原告你们提交的判决书第五页,石方泉还提了6月和7月的工资,是不是还有这两个单?
原告:这两个月我住院,所以只是发了基本工资。
原代:七月份这个工资只是补贴。7月份发的是基本工资数额的补贴。
被代:6月我们确认,7月不确认。7月份不是属于劳务报酬,从8月份开始每个月给他2100元。
审:误工期间的收入?被告你说一下?
被代:我方认为误工期间我方也已经支付了劳务费用,包括2019年7月的6000元,以及从2019年月9月16日-2020年7月4日,都是一直按每月2100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并且在2020年1月23日也支付了一笔1000元的劳务费用给原告。以上总数是28000元。计算方法6000+2100*10+1000元=28000元。已经支付的我们认为要减掉。
审:原告你对以上是否确认?
原代:19月7月份的6000元确认是误工费。2019年9月16-2020年7月4日的每月2100元我们也确认,确认21000元。一共27000元已经收到。剩下的1000元是1月23日发的,是新年红包。(226÷30×8000)-27000=33266.67。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修改为上述金额。
审:原告,你在船上工作多久?
原告:从2018年8月份到事故发生之日,在这条船上工作之前在别的船上工作。
审:关于第三项费用,住院伙食费有什么意见?
被代:没有意见,由法院裁定?
审:关于第四项赔偿金?
原代:证据23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19年广东人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118元,48118元*20年*30%=288708元,关于适用城镇居民证据有17、18、25,原告一家自2014年3月至今长期租住在藤县县城,应该是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不认可城镇居民的标准,与之前的庭审意见一致。证据18租赁合同被告方并非是该合同的相对方,不认可其真实性,租用合同并没有打印的文字显示租用地址,对于手写的文字字迹不一致,不予确认。聊天的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我方无法确认聊天对象是谁。23鉴定意见书三性予以确认。25和12是同一份证据,12-25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没有补充意见。
审: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代: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原告共有四个被扶养人,其中证据14、15可以确认原告有四个扶养人,证据16可以确认被告的配偶为徐秋艳,相关的计算方式和起诉状一致。其中的姐姐户口已经迁出去了。
审:姐姐户口的接收地有没有证明?七天时间举证证明石贞林还有一个扶养人,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被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证据14、15我方认为该证明不能够完全反应原告的父亲的扶养人的情况,应当以公安机关或者原告的主张(四个)为准。证据15、16三性予以确认。我方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释2020第17号第16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因此这部分费用不能合理主张,其次即使法院认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原告父亲石贞林的扶养费应当以农村的计算标准,并没有证据证明石贞林的父亲是在城镇居住。
审:原告石贞林的扶养人是几个?
原代:我方确认有四个。
被代:四个。
原代:原告的父亲石贞林有一个儿子就是原告,三个女儿,女儿都已经外嫁,石贞林是与原告一起居住的,也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审:损害赔偿金,被告?
被代:请法庭依据法律进行裁判,以法庭意见为准。
原代:补充发表精神抚慰金。原告自受伤之后,因伤情影响,至今无法工作,原本由原告一人支撑的家庭,只能由原告的妻子独自支撑,原告妻子需要单独扶养三个儿女和原告的父亲,原告精神损失严重。
审:案件事实方面是否还有补充?
原代:没有。
原告:我的伤情恢复的不是很理想,脖子坚硬,医生说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后不能从事原来的船员职业,这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经济收入,自受伤以来,我的精神状态较差,比较消极悲观,对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影响都很大。
被代:没有。2020年1月23日的1000元由法院进行裁定。
审:原告,明确总的诉讼请求金额。
原代:总的诉讼请求金额是593848.42元。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言。
原代:我们坚持我们的起诉意见,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意见以之前庭审发表过的辩论意见为准。
被代:我们也以庭审发表的辩论意见为准,如果有补充我们会提交补充的书面意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审: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庭后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