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896号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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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7121558分至172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896

案由:船舶共有纠纷

审 判 员:闫 

法官助理:刘宇飞

书 记 员:魏敏君

旁听人员:无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邓居雄,男,1985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办事处洪源村邓家湾10号。(到庭)

被告:张志良,男,19921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镇黄泥村新立组13号。(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邓居雄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本人到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被告张志良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本人到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896原告邓居雄诉被告张志良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闫慧独任审理,刘宇飞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魏敏君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1.请求被告把船放回洪湾水闸里面原地方。2.如被告不能把船放回原地,则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11375元。

审:洪湾水闸里面原地方?

原:成益新村公交车站旁边。随意放的,没有专门保管。要求被告在30天内把船放回去。如果被告没有在30天内放回去,要求被告折价11375元返还给我。11375元是我记得当初造船时我支出这么多钱。被告把船还回去要通知我一声。

审:你提出诉求的理由是?

原:事实理由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20207月份,原告和张志良商量造一艘泡沫船,费用一人一半,我就在2020727日开始买材料、钢材、泡沫、塑料板、造船手工费、供氧设备,花费11375元,船已被被告挪走。实际上造这条船我的支出除了11375元,还有其他的支出,但是我不记得了,所以就没有请求。

审:案件案由是什么?立案时定的是船舶共有纠纷?

原:把船进行分割,可以折价分割。船舶总价当时差不多是花了25000元,另外一半是被告支付的,包含造船期间所有的开支:造船费用、饮食、购买船上设备,我与被告一人出了一半。我认为本案是船舶共有。船有过几次收益,不止是我们两人一起。造船是两个人一起作业、一起使用该船,对船舶的份额没有约定,只是说共同出去作业挣钱,11375元不包括收益分成,现在只能证明这条船这么多。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被:25000元一人一半不对,当时我转了12000元给他,原告当时跟我说船舶造价是24000元。我认可当时是一人出一半的钱,造船费用、饮食、购买船上设备都是加在一起,我可以把船放回原处、或者是折价付给原告钱。折价最多给原告6000元,给原告6000元的前提是原告必须说出原告是从哪里知道我把船拿走的。有些东西是被原告拿走的,有些东西一直不在我手上。船是我今年3月份20多号在对成益新村公交车站旁边河道拿走的,船现在没有进行分割,我多次要求原告把船卖了,但是原告一直不同意卖掉,从原告在船上拿了东西之后,船上的东西就开始掉了。船就是一直放在前述水域上面,船舶上的物品用锁锁在船上,钥匙一直存放在原告处,所以东西是原告拿的。现在船在我朋友那里,15个工作日内可以放回原处。

审:船的总成本有没有一个账目清单?

原:我都是手机支付,对账单就是大概对一下。船上面有柴油机、挂桨、空压机、气罐、氧气管、氢袋、蚝匡等配齐了打蚝的设备。

审:船舶总价是24000还是25000

原:那个时候两方各自花了多少钱,然后大家核算之后有差价就补上,大概就是2400025000之间,我也记不准了。

审:怎么知道船不见的?不见之前船上配备打蚝的设备是否已不见了?

原:今年330日我发现船舶不见了。整条船不见了我怎么知道还在不在,没有约定保管人,去年8月份造好的,造好之后没有约定如何分割如何使用如何保管。

被:我拿回去的只有柴油机、挂桨机、船主体。因为原告拿东西也没有跟我讲,所以我拿走船也没有跟他讲,没有约定分割和保管,约定了共同使用。我有证人可以证明原告拿走船上的东西。

审:柴油机、挂桨机、船主体,市场价多少钱?

被:现在估价在1万元左右。

审:双方有没有约定如何分割?

被:我叫了好多人来看船,原告一直说不卖,然后原告就开始从船上拿东西,然后船上就开始掉东西了。报警之后,在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之后,有一次问过掉的东西值不值钱,我说值几千块钱,后面派出所就没有告诉我结果。有一次我取消报警是东西还回来了,派出所就问我事情解决了没有,我说解决了,所以就取消报警了。我前前后后报了起码3次,派出所说都是同一件事,只给了我一个回执。

审:有没有约定合同?有没有合伙?

原:没有。

被:没有。造船是一人一半,一起出去赚的钱一人一半,之前共同出去赚的钱已经分清楚了。

原:之前共同出去赚的钱已经分清楚了。

审:什么时候开始不做了,船怎么处理?

原:20208月底,也就是没开几天就说不做了,船就没人管,一直放在那里。

审:如果按照被告所述,船上只有柴油机、挂桨机、船主体,值多少钱?

原:应该有15000元左右。

审:那你方起诉请求金额11375元依据?

原:造船买材料的钱,是成本价。

审:15个工作日是从今天算起?

被:从今天开始10天后计算15个工作日,从今天计算就是25天。

原:没有书面的,两个人谈好了就开始做了。别人刚买花了多少钱可以证明,

审:如果判决的话,被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把船放回去,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放回去,会折旧赔偿,这个船折旧价双方是有争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认为船舶现在折旧价是多少?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能需要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原告先预交。原告是否申请?如果不启动鉴定程序,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定,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15000元左右。不申请。

被:1万块左右。鉴定费用是由哪一方承担?

审:被告,即使举证责任在原告,但是如果最终需要评估船舶价值,启动鉴定程序会有费用产生,双方需要按照判决结果的胜败诉比例负担。

被:好的,我明白了。

原:市场询价只能提供其他船的交易转账记录。船舶没有办证。我另行购买的船舶,我有买材料的支出记录,而且我新买的船是包工包料。

审:原告,是否提起申请评估?

原:按照外面正常的价格是15000元,庭前谈调解的时候,双方各退一步,我愿意按照12000元计算,被告付给我6000元。

被:我同意按照12000元计算,但是前提原告要告诉我他怎么知道我把船拿走了。

审:如果最终没有启动鉴定程序,是否同意船舶折旧价值按照12000元计算?

原:同意按照船舶折旧价值12000元,如果被告没有把船放回去,同意与被告按照这个金额对半分。

被:我觉得现在船舶折旧价值为11000元,如果我没有把船放回去,同意与原告按照这个金额对半分。

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原:原告提交了1份证据材料:转账记录。

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详见证据清单。

审:哪些证据有原件?

原:转账记录在手机上,庭前已由法院核对。

审:请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

被:都收到了。对真实性认可。

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被:共提交1份证据:转账记录。

证明内容详见证据清单。

转账记录在手机上,庭前已由法院核对。

审: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是否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

原:收到了。对真实性认可。

审:各方认可造船所有成本是24000?一人出了一半钱?

原:是的。

被:是的。

审:原告申请本院向洪湾派出所调取2021329日、331日邓居雄与张志良的询问笔录,本院已送达各方,请双方发表意见。

原:把船放回去卖掉平分,或者是被告直接付我6000元。对询问笔录真实性认可。

审: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询问笔录真实性认可。

审: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船舶的价值。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和补充?

原:没有异议和补充。我认为船舶价值是12000元。不申请船舶价值鉴定。

被:没有异议和补充。我认为船舶价值是11000元。

审:双方有无问题询问对方?

原:没有。

被:如果船舶还回去,多久卖掉?

原:无法保证时间。

审:原告是否变更诉求,直接分割这个船的残值?

原:坚持本案诉求先要还船,还不回去再对半分。

审: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我的方案是按照11000元平分。

原:不同意被告的调解金额,我的方案是按照12000元平分。

审:因各方无法在庭审中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本庭将于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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