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807号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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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76日上午9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807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张科雄

法官助理:欧阳迪

书 记 员:姜炳魁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祝玉川(到庭),男,汉族,19901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凤阳县大溪河镇江山村管家队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萍(到庭),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梓灌(未到庭),男,汉族,19838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马沥四区二十九巷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华(到庭),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李洋(未到庭),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对(2021)粤72民初807号案原告祝玉川与被告梁梓灌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先由原告祝玉川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及代理权限。

祝玉川:原告祝玉川本人到庭。

洪丽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萍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被告梁梓灌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及代理权限。

望开华:被告梁梓灌本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华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各方对对方到庭人员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是否有异议?

洪丽萍:无异议。

望开华:无异议。

张科雄:经核对,到庭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科雄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欧阳迪、书记员姜炳魁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洪丽萍:清楚,不申请。

望开华:清楚,不申请。

张科雄: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变更?

洪丽萍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没有变更,与书面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宣读起诉状)。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人民币49811.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害暂计人民币4313.61(以49811.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自201925日开始起算,暂计至202156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委托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双方于2019112日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57651元,后被告分别于2019122日、201924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元和2839.5元,余49811.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张科雄:利息起算日期201925日开始起算的依据是什么?

洪丽萍:24日支付了2839.5元,从第二天起算利息。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发表答辩意见,被告是否提交书面答辩状?

望开华:已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与书面答辩状一致(宣读答辩状)。

张科雄:原告是否收到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状?

洪丽萍:已收到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状。

张科雄:对原告主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否有异议?

望开华:有异议,双方是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关系,原告不是案涉货物实际承运人,只是中间人负责报关、定船。被告是委托人,原告是受托人。

张科雄:法院立的案由是否有异议?

祝玉川:被告是委托人,原告是受托人。是海上货运代理关系。

张科雄:涉案货物是运往国外吗?运输方式和费用是什么?

祝玉川:是,通过陆运到港口然后船运再通过陆运派送。仓库到装货码头是原告自己负责安排运输的,费用是原告承担,不需要被告承担,被告只需要承担海运的运费,从中国港口到美国目的地签收这段的费用。美国的陆运也是被告承担。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运输方式和运费是否确认。

望开华:确认。

张科雄:被告主张涉案委托原告运输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是吗?

望开华:是的。

张科雄:下面的法庭调查原告需要证明涉案货物对应费用是多少,被告支付的金额是多少?欠的运费的依据是什么结合证据进行说明。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洪丽萍:原告共提交了3份证据,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与证据清单一致(宣读证据清单)。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通过微信委托原告运货,原告按约定进行提供运输服务后,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运费,但被告仅支付了7839.5元。证据2应收款通知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费的金额。证据3报关底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证明本案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张科雄:被告进行举证。

望开华:被告证据名称与证明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证明欧阳碧琴与被告梁梓灌系 夫妻关系属实被告委托妻子欧阳碧琴向原告支付涉案。证据2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明运费四万五千元属实。证据3微信支付凭证、且备注,证明被告两次通过微信支付原告运费7839.5元运费已全部结清属实。

张科雄:原告与被告在2019112日通过微信对账,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证据12页的对账单对应19页的应收款通知单,确认1024日运输的是玩具,对应金额7200元,1031日运输的是喷雾器,对应金额5360元;1025日运输的鞋垫,对应金额1359元;1030日运输的玻璃杯对应24566元;1024日运输包包,对应金额5600元;1024日另一批包包,对应金额1138.5元;1025日运输的雨伞,对应金额11760元;1025日另一批雨伞,对应金额13090元,50元的货拉拉费用。以上10月份总金额101839.5元。对账前被告已支付94000元,剩余7839.5元未支付。1110日运输灯管8834元;1116日运输LED24353元;1116日另一批LED11574.5元;11月份总金额49861.5元。10月份尾款被告通过微信在2019122日支付5000元,224日支付2839.5元,综上被告已支付10月份款项,11月份款项未支付。诉状上面没有主张货拉拉50元的费用,现在明确不主张。

张科雄:被告是否收到原告证据?

望开华:收到。

张科雄:原告主张微信聊天一方是梁梓灌被告是否确认?

望开华:确认。

祝玉川:被告是后来有更换头像的,微信号没有变,现在是最新的头像。

张科雄:被告对梁梓灌的微信形式真实性有无异议?

望开华:形式真实性无异议。

张科雄:被告对12页的2组对账单是否收到过?

望开华:有收到对账单,但是被告没有对对账单确认。

张科雄:是否对对账单提出过异议?

望开华:有异议。

张科雄:原告问被告确认好了吗?被告是否有回应?

望开华:没有回应。

祝玉川:被告一直回避,至今未回应。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对账单中主张10月份账款被告已经付清被告是否确认?

望开华:确认。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主张11月份的账单是什么意见?

望开华:也已经付清。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11月份对账单的业务是否确认?

望开华:原告提供报关单、通知书证据的被告确认,没有提供证据的不予确认。

张科雄:这两份单证内容比较模糊,是否能和对账单对应?

祝玉川:可以对应,有记载件数的,对应11月份。

望开华:件数可以对应,对账单的公斤数对不上。

祝玉川:重量是由承接方江门市信莱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的重量和价值是比我们实际的重量和价值要高。我们的重量是实际称重得出的重量。

张科雄:接货是在什么地方?

祝玉川:在我的仓库,深圳宝安区。是被告在江门市信莱贸易有限公司将货拉到我们仓库。是信莱公司找梁梓灌,梁梓灌又找到我。

望开华:是的,梁梓灌也是货运代理,接手后找到原告。

张科雄:原告主张的货物重量价值信息是信莱公司向海关提供的,被告是否确认?

望开华:确认。

张科雄:海关记载的数量与对账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是否是正常?

望开华:不正常,应该不存在差异。

张科雄:是报关单的重量大于对账单的重量是吗?

祝玉川:是的。

张科雄:应收款通知单的重量单位是什么?

祝玉川:公斤。

张科雄:11月的业务除了重量差异,是否有支付相应费用?

望开华:支付过。11月份的费用共支付过4笔费用,见被告提交的证据。

 洪丽萍:前两笔支付时间是201812月份,我们对账时间是2019112日,前两笔是在对账前已经支付的费用,是涵盖在对账单中已收到94000元中的。后面余额7839.5元,是10月份的尾款。

望开华:被告不确认,被告付款时间是在实际运输时间之后。

张科雄:11月总费用是多少?

祝玉川:49811.5元。

洪丽萍:原告证据17页被告承认了还欠我们11月的3笔钱。

张科雄:被告对这句话有什么意见?

望开华:这句话没有明确欠原告的钱,只能证明被告的客户欠被告的钱。

张科雄:如果尾款已经付清,没有欠其他钱为什么还叫原告一起去工厂追?除了本案中1810月和11月的业务外后有没有其他业务?

祝玉川:没有其他业务。

望开华:需要庭后向当事人核实。

张科雄:就事实方面各方还有没有问题?

洪丽萍:没有。

望开华:没有。

张科雄:微信记录18页最后一次微信是什么时间?

祝玉川:证据中最后一次201924日。实际最后一次沟通是2020119日。

张科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一、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二、原告主张的11月运费49811.5元是否证据充分。各方简要发表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洪丽萍:原告提供的所有微信聊天可以证实被告确实委托原告进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也通过微信确认了双方业务所产生的运输费用。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就可以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款项金额的事实。

张科雄: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望开华:坚持庭审意见和书面答辩意见。

张科雄:各方如需提交详细的辩论意见以代理词方式在庭审后10日内提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祝玉川:不同意。

张科雄: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请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 记 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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