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7月23日9时4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951号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承办人 :陈振檠
法官助理:张蓉
书记员:郑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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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一:车传超,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半拉门镇郝家村341号。(到庭)
原告二:刘艳波,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民市红旗乡大东街村2组7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传超,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半拉门镇郝家村341号。母子关系。(到庭)
被告一: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中路14号水狮营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张俭。(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勤。(到庭)
被告二:徐胜军,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环城东路134号2幢301室。(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951号原告刘艳波、车传超与被告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徐胜军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审: 原告车传超是否到庭?(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原告车传超到庭。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半拉门镇郝家村341号,我是自由职业。
审: 原告刘艳波是否到庭?(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刘艳波没有到庭,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民市红旗乡大东街村2组7号,是家庭妇女。其委托了儿子车传超为诉讼到代理人,车传超到庭,特别授权。
审:被告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请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
被告:被告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张俭没有到庭,委托李张勤出庭,我是安庆公司的总经理,一般代理。
审:在其他的人损案件的案件中,李张勤办理了代理手续,但是在本案中,还没有提交委托手续,是否能补充代理手续?
李张勤:可以的,庭后一个星期补充邮寄给法庭,也可以先传真、拍照给法庭先。
审:被告徐胜军是否到庭?请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
被告:被告徐胜军本人到庭,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环城东路134号2幢301室。
审:原告对到庭两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两被告对到庭原告以及其他被告的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安庆公司:无异议。
徐:无异议。
审:本次庭审为互联网开庭,各方当事人对开庭方式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同意互联网开庭。
安庆公司:无异议,同意互联网开庭。
徐:无异议,同意互联网开庭。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951号原告车传超、刘艳波诉被告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徐胜军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振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由张蓉担任,由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今天由于法官助理张蓉有其他的公务无法参与庭审,本次庭审由审判员陈振檠主持,郑丽萍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清楚,不申请。
安庆公司:清楚,不申请。
徐:清楚,不申请。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第三、四笔赔偿金共计85万元。
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请被告进行答辩。
安庆公司:我方作为一般担保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起诉的第四笔42.5万元赔偿款尚未到期,不应当支持。
徐:对于和解协议的第1和2笔我方已经支付,第三笔我现在资金紧张尚未有款项支付,第四笔还未到期。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本案的争议问题:1.本案和解协议是否有效;2.原告所称的第三、四笔支付款项,两被告是否有支付的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问题是否有异议,是否有变更或补充?
原: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安庆公司: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徐: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本案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请原告举证。
原:我认为和解协议有效。我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和解协议书;2.死亡证明;3.户籍注销证明;4.遗体火化证;5.事故说明。
安庆公司:认为和解协议有效。对原告提交的以上五份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徐:认为和解协议有效,对原告提交的以上五份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审:根据和解协议第3.3条第1款,支付第3、4笔的前提是原告要提交受害人的火化证以及户籍注销证明,这些资料两被告是否收到?
安庆公司:收到。
徐:收到了。
审:问题二:原告所称的第三、四笔支付款项,两被告是否有支付的义务,请原告举证。
原:在和解协议可以体现。6个月内支付第三期,12个月内支付第四期,所以不存在到不到期,两被告有权支付我第3和4期的赔偿款。
安庆公司: 协议约定一年内支付第4笔,第四笔还没有到期,第三笔到期了可以支付。
徐:对第三笔没有异议,但是第四笔是在一年之内才可以支付。
审: 为何不支付第三笔?
徐:现在资金紧张拿不出来。
审:有无计划什么时候支付?
徐:现在计划不出来。
安庆公司:这个事故导致很多起案件,公司的船舶不再,现在公司比较困难,等保险公司理赔后我方才有款项。
审:第四笔在一年内是否能支付,有无这个能力支付?
安庆公司:肯定有能力支付第四笔,除了等保险理赔,我方也会尽快恢复其他生产,但是第三笔太仓促了。到期后我肯定会想办法。
审:目前有无恢复生产?
安庆公司:公司现在在整改,整改后就恢复。
徐:我也是在积极的想办法,目前我没有什么经济收入,能借的我也借了,其他的也没有什么办法了。我现在在想第三笔从哪里可以借到钱,第四笔还没有想。
审:两被告认为在约定的一年内你有能力还第四笔吗?
徐:目前没有,我现在没有稳定收入,说不定的。我只能尽力,最后怎么我也不能确定。
安庆公司:如果恢复生产我公司就有能力。
审:发生事故的船舶是否沉没了,有无打捞?
安庆公司:沉没了,也打捞完毕,推定全损。
徐:是的,船舶推定全损,打捞公司处理掉了。
原:我不清楚。
审:有无推定全损的证据?
安庆公司:有的,保险公司有证据,庭后我方提交给法庭。
审:如果当事人补充提交了证据,各方当事人希望书面质证还是开庭质证?
原:书面质证。
安庆公司:书面质证。
徐:书面质证。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徐:我没有证据。
安庆公司:我有证据需要补充提交,一个星期内与委托代理手续一起邮寄给法庭。1.海事局事故责任书;2.沉船打捞报告;3.徐胜军的光租合同。
审:就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
原:由于第3期赔偿款未支付,根据协议,需支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我方现在主张该违约金,同时也主张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请原告庭后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法庭。
原:好的。
审:对于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两被告的意见?
安庆公司:对于违约金我方没有意见。不需要举证和答辩期限,同意今天开庭。
徐:没有意见。不需要举证和答辩期限,同意今天开庭。
审: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原:从2021年5月24日开始计算,2020.11.24日我将所有的火化证明等材料邮寄给被告,半年期限是到2021.5.24日,所以违约金从2021.5.24日起算。。
安庆公司:对违约金从2021.5.24日起算没有异议。
徐:我也没异议。
审:就案件事实是否需要相互发问?
原:不需要。
安庆公司:不需要。
徐:不需要。
审: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没有补充。
审: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安庆公司:没有补充。
徐: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是:1.和解协议的效力;2.两被告有无义务向两原告支付第3、4笔款项,以及第三笔款项的违约金。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希望两被告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支付我所有的赔偿款。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安庆公司: 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没有异议的,里面已经写得很清楚,我方是作为一般保证人履行义务;2.第四笔还没有到期。
徐:对和解协议没有异议。第一、二期我已经赔付,第三期我也在努力,目前没有稳定的收入,第四期未到期。
审: 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 希望两被告尽快支付。
审: 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安庆公司: 积极筹钱赔偿。
徐:积极筹钱赔偿。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安庆公司:同意。
徐:不需要调解。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