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505号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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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5月12日9时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505号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判人员:        陈振檠

       邓非非

人民陪审员    张开美

 

承办人 陈振檠

法官助理:张蓉

书记员:郑丽萍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一:肖坤英,女,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6组。(未到庭)

原告二:黄后碧,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6组。(未到庭)

原告三:文晓华,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6组。(到庭)

原告四:文晓花,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龙兴村11组。(未到庭)

原告五:文晓兰,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银河路188号9栋1单元2楼2号。(未到庭)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一:谭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下港村137号。(到庭)

被告二:梁花娇,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下港村137号。(到庭)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钊,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君,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505号原告肖坤英、黄后碧、文晓华、文晓花、文晓兰与被告谭明、梁花娇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 原告肖坤英、黄后碧、文晓华、文晓花、文晓兰是否到庭?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职务。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肖坤英、黄后碧、文晓花、文晓兰没有到庭, 文晓华到庭。

文晓华,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6组,企业职工。

肖坤英,女,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6组。

黄后碧,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6组。

文晓花,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龙兴村11组。

文晓兰,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银河路188号9栋1单元2楼2号。

五原告共同委托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的孟作品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孟作品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审:起诉状以及授权委托书是否是无原告本人签名?

原代:是原告本人签名,除了肖坤英只按手印外,其他的原告均是本人签名按手印。

审:被告谭明是否到庭?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职务。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谭明:被告谭明没有到庭,谭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下港村137号,渔民

被代:谭明委托了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的郑文钊、陈世君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陈世君到庭,尤晓雪不到庭,均是一般授权。

审:被告梁花娇是否到庭?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职务。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梁花娇:被告梁花娇到庭,梁花娇,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下港村137号,务农

被代:梁花娇委托了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的郑文钊、陈世君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陈世君到庭,尤晓雪不到庭,均是一般授权。

审:原告对到庭两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五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505号原告肖坤英、黄后碧、文晓华、文晓花、文晓兰诉被告谭明、梁花娇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振檠、邓非非、人民陪审员张开美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陈振檠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张蓉,由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被代:清楚,不申请。

审:由于工作原因,本次庭审由陈振檠法官主持。原、被告是否同意由陈振檠法官一个人主持本次庭审?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办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已经庭前跟被告沟通过,被告称不再追加,今天把申请书拿回去?

被代:是的,不追加。

审:被告申请证人出庭,由于申请的证人是公职人员,能否更变方式,由法院向该证人做询问笔录,拿给各方当事人质证?

被代:可以。

审:如果庭后需要补充提交证据,各方当事人认可需要再次开庭质证还是书面质证?

原代:书面质证。

被代:书面质证。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代: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五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共计108170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主张梁花娇承担责任的依据?

原代:事实依据:保单是梁花娇购买的;法律依据:梁花娇和谭明均是受害人的雇主,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审:以下庭审中,五原告的代理人发言将一并代表五原告的意见,被告代理人的发言将代表两被告的一并发言,如有特殊代表哪一个,请说明。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原告主张梁花娇承担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梁花娇是农村妇女,在家务农,没有参与涉案的。梁花娇虽然是谭明的妻子,但是不存在与受害者存在雇佣或被雇佣的关系。保单谭明以梁花娇的名义购买,但是不能证明梁花娇是雇主。且在本案中,受害者与谭明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出海捕捞,谭明提供船舶,受害者提供技术,所得利润按比例分享。被告谭明与原告在2019年9月11日已经签名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谭明赔付40万元给原告了解本案,原告不能再以任何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且约定保险的赔付款应当支付给谭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指出调解已经终结,但是终结后又意愿、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在本案中受害者存在重大的责任,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应当承担70%责任。原告主张的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是错误的,文家红是农村户籍,虽有偶尔出去务工,但是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工作、居住一年以上,文家红是间断性工作,也不是固定时间在城镇工作。关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庭前提交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没有依据,不应当支出。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标准是几人几次的标准,并不是原告主张的如此大量的数额。

审:捕捞工具是谁出具?

被代:所有的产生工具都是被告谭明出具。

审:受害人在工作期间居住在哪里?

谭明:不清楚住在哪里。

原代:捕捞期间是在船上,不出海,没有固定的住宿,住宿费是文家红自己出。

审:文家红在船负责什么工作?

谭明:杂工,有什么活就做什么。

审:文家红平时在船上伙食情况?

谭明:出海时伙食是我们负责,不需要文家红支付。

审:涉案船舶在相关部门有无登记?

谭明:有登记,船主是我一个人。

原代:登记的船长是谭明,轮机长是梁花娇。

审:如何发工资?

谭明:我发。

审:货是如何卖的?

谭明:船到港卖出去后,大家就来我这里领钱,我拿7成,其他所有的人共分3成。我的船上一般5个人一起做,他们一共分3成,每个人大概0.6这样。

审:请陈述一下事故的经过。

谭明:船在海上开着,我说船很脏,让受害人洗一下,受害人拿桶在海里打水,桶里的重力就把他拖到海里了。

审:你认为受害人存在什么过错?

谭明:没有什么过错,他是无意中掉下去,我本身也没有过错。

原代:在调查报告中,应当是6人出海,加谭明共7个。

梁花娇:我没有在船工作。

审:就案件事实有无向对方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黄后碧在2019年9月11日签订协议时,是否是黄后碧本人签名?

原代:是其本人签名的。

审:请被告进行答辩。

审:原告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了11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证据清单一致。1. 肖坤英、黄后碧、文晓华、文晓花、文晓兰亲属关系证明, 2.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及户籍证明;3.广东省渔政总队东海大队船舶查询详情证明;4.(2019)硇调终字第4号《人民调解终结书》, 5.《关于8.11粤湛渔06020渔船船员落水失踪事故的调查报告》;6.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7.(2020)粤72民特83号民事判决书;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抄件)2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批单(电子批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含邮件交寄单一张),;9.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证据10.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据11.文家红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

审:被告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被代:证据1.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拟证明谭明通过其妻子梁花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投保,为文家红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期限为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本案事故发生在2019年8月11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证据2.海上人身损害责任协议书、收款收据、担保金收据,拟证明谭明与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约定谭明向死者家属即本案原告赔偿人民币42万元,原告不得向谭明主张任何赔偿请求,相关保险赔偿归属于谭明。同日谭明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并于2020年9月17日向硇洲法庭预存了20万元赔偿保证金,履行了合同义务。

审:这个案件跟(2020)粤72民初811号案件一样,之前开过庭,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原代:与20民初811号案件差不多,庭后提交书面的具体的意见。

被代:我也同意庭后提交书面的具体的意见。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没有补充。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没有补充。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庭前会议,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事故中,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2.受害人与被告的法律关系;3.和解协议的效率问题;4.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变更或补充?

原代: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代: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文家红仅仅是受船主的指示去洗甲板,其不存在过错,应当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从我方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航行证明证据看,涉案船舶的船主是谭明,轮机长是梁花娇,保单记载是两被告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文家红是两被告雇佣;3.和解协议仅仅只有黄后碧签名,黄后能、文晓兰在场,其他的原告均不予确认赔偿标注问题。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受害人到湛江务工,其务工已经一年以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现在的户口本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籍,应当按城镇标准。其他的意见提供书面的意见。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 1.受害人文家红存在以下过错,在航次作业时未穿救生衣,文家红明知自己没有持有海船作业证书,上海作业,在海风较大的情况下,掉以轻心导致事故的发生;文家红在作业过程中,不听从其他同事以及谭明的劝告,进行不安全作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证实谭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情况,从庭审情况,出海时文家红是住船上,不出海是居住在宾馆,且不是固定的地方居住,受害人文家红不具备城镇户籍。其他的意见将提供书面的意见。

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被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代:同意。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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