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252号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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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案号:(2021)粤72民初252号

:港口作业纠纷

时间:2021年5月20日9时0分

地点:汕头庭2号庭

审判员:宋瑞秋

法官助理:刘亚洲

书记员:蔡晓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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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海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东黄金围珠池深水港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童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通达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90号苏宁广场1幢1910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芬,该公司员工。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海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通达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海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到庭,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请被告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汕头市通达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芬到庭,该公司员工(财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宋瑞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刘亚洲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蔡晓灿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本案的第三次开庭。

审:原告今天提交的证据是证明什么?

原代:证明堆存费的计算方式。

审:请被告对原告第二次庭审和今天补充的证据一并补充质证意见?

被代:与书面质证意见一致,下面将质证意见提交给法庭。

审:今天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是否确认?

被代:有签过,真实性确认。

审:原告是否还有补充证据?就事实是否还有补充说明?

原代:没有补充证据。关于事实补充说明如下:从原告提交的相关吉柜文件以及出口整柜收柜单,可以明确看出被告明确表明集装箱为被告所有,具体的码头费用由被告承担,船务代理公司并非被告,但是具体的集装箱柜为被告所有,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就其集装箱完成了具体的理箱业务,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码头费。

审:被告就事实是否还有补充说明?

被代:关于原告说的吉柜的单次,这张单只是能证明这个柜是我们管理的,我们同意给客户提出码头装柜,但不表明费用是我们承担,我们也表态过费用需要双方确认的。

审:原被告从什么时候开始合作?

原代:从2007年开始合作,到20163月份停止合作。除本案之外债务,其他费用被告均已付清。回去向当事人了解,看能否补充提交以往交易付费方式的证据。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1、关于被告是否欠原告案涉金额。2、关于诉讼时效。3、关于被告是否承担清偿义务。请原告发言。

原代:1、关于被告是否欠原告案涉金额。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就业务和费用达成了协议,同时双方对结算方式进行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通过原告办理了具体的港口作业,对此原告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中就出口的航次,原告提供了吉柜文件以及整柜收柜单,证明办理了具体的理箱业务。同时在上述文件中,被告也明确表示码头费用由被告负责,且在其公司名字处加盖了公章,完全能够表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进口的航次,原告也提供了相应的提货单予以证明,提货单上均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可以看出上述集装箱柜为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港口作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已为被告办理了具体的理箱业务,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具体的港口作业费用。2、关于诉讼时效。双方对于具体的费用,原告应向被告确报及确认具体的费用,为此,原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发送了案涉的账单明细,并要求被告予以对账,被告均是回复“尽快核对后回复”,但实际中,被告迟迟不予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予以回避,因此,费用未能确认的责任在于被告,所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结算具体的费用。我方认为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本案诉讼时效应当按照三年计算,起算点应自双方确认尚未结清的具体费用之日起开始计算。3、关于被告是否承担清偿义务。原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完成了具体的委托事项,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付费责任。被告虽表明并未结欠具体费用,但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下面请被告发言。

被代:1、关于被告是否欠原告案涉金额。被告没有欠原告费用,都已结算完毕,从20164份就没有合作,被告目前没有开展任何业务。2、关于诉讼时效。被告认为诉讼时效超过法律规定,应从20164月开始计算,到现在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3、关于被告是否承担清偿义务。被告认为不需要承担。

审:请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以来,我方一直通过电话进行催收。

被代:我方没有接到原告的催收电话,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双方是否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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