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1)粤72民初753号
陈红执:
原告何雄飞诉被告陈红执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红执立即向原告何雄飞返还押金199998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拖欠押金1999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利息为4198.04元);二、判令被告陈红执立即向原告何雄飞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4000元;三、判令由被告陈红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