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美国的COACHELLA公司向香港的辉衡公司订购一批FOB总价为442,316.4美元的鞋类货物,要求辉衡公司就运输事宜联系其货运代理人楚妤公司,并告知楚妤公司的电话、网址、地址、联系人伊莲的电话及QQ号码。辉衡公司联系伊莲办理货物的订舱托运事宜,按照伊莲发送的订舱确认单提取集装箱装载货物,并将铅封好的集装箱送回盐田码头堆场。货物被运至目的港后,COACHELLA公司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提走货物。辉衡公司事后按照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来到楚妤公司住所地了解得知,COACHELLA公司告知的楚妤公司联系方式均为虚假,伊莲也并非楚妤公司员工,伊莲出具的楚妤公司提单打印件与备案提单格式明显不一致。楚妤公司确实办理了辉衡公司装载的集装箱货物出口至美国纽约的海运事宜,但却是在QQ聊天平台接受自称凯瑞德公司Grace的订舱申请,楚妤公司随后委托美航深圳分公司向长荣公司订舱,长荣公司接受订舱后实际运输了货物,楚妤公司按照Grace的放货指示,将长荣公司签单代理人永航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邮寄给COACHELLA公司办理提货手续。辉衡公司以侵害其海上运输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为由对楚妤公司、美航深圳分公司、永航公司、长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4被告对货物灭失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楚妤公司、美航深圳分公司、永航公司、长荣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辉衡公司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经查,楚妤公司在接到自称凯瑞德公司Grace的业务咨询和订舱委托后,要求Grace提供了凯瑞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要求其签订了授权书和与长荣公司的合约,其后楚妤公司就Grace委托订舱事宜转委托美航深圳分公司办理。美航深圳分公司接受楚妤公司委托后向长荣公司订舱,长荣公司接受订舱后, 按照美航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补料信息由代理人永航公司签发了记名提单并交付了正本提单,将集装箱货物从中国盐田装船运输至美国纽约,在目的港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提单记名收货人。辉衡公司则是在收到货物买方COACHELLA公司发送的据称为楚妤公司的地址、电话及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邮箱、QQ号码的电子邮件后,未核实该邮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即按该邮件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伊莲,委托其办理与货物相关的海上运输业务。辉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伊莲系楚好公司的员工、代表楚妤公司办理业务。在辉衡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伊莲与楚妤公司之间有关联的情况下, 辉衡公司和楚妤公司不存在委托和受委托的代理法律关系,楚妤公司不存在因故意或过失侵害辉衡公司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美航深圳分公司系受楚妤公司委托向长荣公司订舱,美航深圳分公司、永航公司、长荣公司均未直接与辉衡公司发生合同关系,亦不存在因故意或过失侵害辉衡公司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辉衡公司最终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系其自身过错导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辉衡公司要求楚妤公司、美航深圳分公司、永航公司、长荣公司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收货人为了达到不付货款提取货物的目的,利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指定货代的优势地位,故意向国内出口方提供国内货代企业的虚假联系方式,套取拟运输货物的详细信息;同时一人分饰两角,以托运人身份向真实存在的国内货代企业委托订舱运输、指示放货。这种新型的欺诈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发生过多起,给国内出口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本案判决运用侵权法理论并结合海上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相关法律和实践,合理划分了国内出口企业、货代企业、船代企业、航运企业之间的责任,确立了损失归责原则,特别强调了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办理货运代理事宜过程中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给国内出口企业敲响警钟的同时,对货代企业、船代企业、航运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行为给予肯定和支持,对保障航运市场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作者】李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