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0)粤72民初619号
顾国山、陈顾梅:
本院受理原告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SITC Container Lines Company Limited )与被告被告卓林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海运费146,370美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利率0.05%);(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低硫油附加费6,990美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利率0.05%);(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码头装卸作业费28,740美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利率0.05%);(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卓林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陈顾梅、顾国山为被告。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深圳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亦于此日届满。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