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1)粤72民初575号
深圳市盛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建国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63元;因你司现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深圳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亦于此日届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