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1)粤72民初469号之一
李恒:
本院受理原告韶关市鑫航船舶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恒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船只租金9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船只维修期工作费用14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船只租赁期间的油费82993.68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一号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