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10号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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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年3月19日上午9时

地点:第三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10号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林晓彬

书记员:马佳丽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梁华强,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思界乡沿江街23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邦华,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罗寿辉,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西村古四二屯158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程,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棠。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华强诉被告罗寿辉、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请原告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原代:原告本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邦华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请两被告陈述你们的到庭情况。

罗寿辉:罗寿辉本人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程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李金棠:九洲船务的法定代表人李金棠到庭,我是公司总经理。

审: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罗寿辉:没有异议。

李金棠:没有异议。

审: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平独任审理,林晓彬担任法官助理,马佳丽担任书记员。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罗寿辉:清楚。

李金棠: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罗寿辉:不申请。

李金棠:不申请。

审:各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罗寿辉于2018.2.27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船款580212元及利息(从2018.11.23起按LPR计至清偿之日止),3.受理费、保全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2018.2.27是合同签订时间。船现在在我们手上。

审:请两被告进行答辩。

罗寿辉:原告认可罗寿辉和其签订的合同效力,这是事实,当时是在九洲船务签订,签订合同时船舶所有权是九洲船务,在贵院其他案件也可以看到九洲船务对涉案船舶所有权的相关情况。签订本案合同,我们仅仅是一个代理关系,实际的权利义务由九洲船务承担。原告得到船舶后正常使用实现了交易目的。船舶的所有权是九洲船务,在2018.2.1变为九洲船务,这个事实在本院其他案件有记录,所有权完全属于九洲船务,我们这个合同在九洲船务签订,九洲船务也认可我们是一个代理关系,所以船舶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应由九洲船务承担。九洲船务是委托人,我们是九洲船务的代理人。我们是船舶的实际经营者。我们和原告是同乡,认识有十年,这个情况原告是清楚的。合同已经实现交易的目的,且合同没有达到解除条件,按照最高院关于合同解除相关规定,没有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因为合同目的已实现,解除合同也没有告知要求解除合同,按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没有达到解除条件。即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也不应当原价返还。我们是买卖时就交付船舶给原告,原告一直经营至今,现在船舶还在原告的实际控制经营范围内,这几年的使用,即使按租金计算,每个月的租金也有市价,如果按评估来算,都不应当按原价返还,经不应计算利息。诉状的事实说,借款是由两被告2018.8.10借款,2013年是九洲船务借款是事实,没有罗寿辉借款,罗寿辉不是借款人,罗寿辉有使用借款。但2018年罗寿辉没有使用借款,2018年2月1日船舶所有权全部变为九洲船务,借款全部是由九洲船务借款。我方不应当承担本案的一切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的借款向银行借款部分已还清,但向九洲船务的借款,罗寿辉没有还清。

审:九洲船务答辩。

李金棠:罗寿辉代理人说的是事实,我没有异议。

审:船是你卖给原告?

李金棠:是的。

审:请被告据实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李金棠:清楚。

审:九洲船务,事实的经过?

李金棠:船是罗寿辉买的,也可以说是包船,每个月供罗寿辉去承包出去,边运营边还款,这批船是我们九洲船务一批船买回来的,有一个叫罗阳的,跟我们公司一起拍卖回来,然后把这批船分包出去,部分船东给了公司一部分钱,另外不足部分再把我们公司运输,从运费逐月逐年抵扣,当初罗寿辉也是这种模式跟我们公司合作,后来罗寿辉与原告达成船舶转让,罗寿辉把船转让给原告,原告在这几年经营涉案船舶,把船舶约定的价格全部付清,支付给九洲船务。

审:你们公司和罗寿辉有无签订挂靠协议?

李金棠:原来有合同,我们公司这两年的船舶的经办人已离开公司,可以按原告和罗寿辉提供的证据参考,事情过去很久。整个过程有数据依据,可以根据数据依据来说。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请原告围绕合同的订立、履行举证。

原代:原告提交了3份证据,证据1.主体材料,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2.船舶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担保人承诺书,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证据3.转帐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付清购船款。我方当庭补充2份证据,证据4九洲船务出具的承诺书、船舶欠款确认书,没有原件,船舶实际船主是罗寿辉,仅挂靠九洲船务,九洲船务的欠款未还清。

审: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罗寿辉:收到原告的证据,核对过原件,证据1三性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其目的,船舶买卖确实是我方跟原告签订,但我方仅仅是一个代理关系,我们代表九洲船务跟原告签定协议,这个情况原告是清楚的,我们认识很久,我们经营船舶的性质原告也是清楚的,我们与九洲船务的性质原告是清楚的,九洲船务是所有权人,我们仅仅是一个承包经营者。且签定协议时是在九洲船务公司签订的,虽然公司没有盖章确认,但我们欠公司的钱没还完,欠的是承包的钱,我们承包船舶要给九洲船务钱,没有给完,船舶不是我的。没有承包合同,但我跟公司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借款由原告承担,借款合同是当时交易的真实反映,九洲船务也认可该交易。合同第五、六条表明原告取得船舶100%经营权,“股权”实际是经营权的意思,第六条是船舶登记,当时还是用原来的格式,但大家都知道船舶所有权在2018.2.1已变更为九洲船务,是九洲船务没有及时变更合同格式。对借款担保人承诺书三性认可。我们转借款给原告,我们有责任,我们认可。对转帐明细认可,确定收到钱,公司总经理也认可。对补充证据船舶欠款确认书,是我们出具的,真挚性认可,当时确实欠公司20多万,借款是在2018年公司通过转贷(借新还旧)的形式还清,九洲船务再贷款,与我方无关。2018年罗寿辉欠公司24多万是公司的钱。承诺书是九洲船务出具给原告,真实性,对承诺书的内容是确认的,但不能证明原告的目的,里面意思很清楚,船东是指船舶经营者。

李金棠:收到原告的证据,核对过原件。罗寿辉代理人说的是事实,我的质证意见跟罗寿辉的质证意见一致。

审:证据4的承诺书是九洲船务出具?解释这份承诺书?

李金棠:是的,上面的签字是我,承诺书是这一大批的船舶,有的船东给承包船舶支付给公司的费用给的多,有的没有这么支付,所以公司2018.1月签下这份承诺书,当时这笔钱2013年已经支付这笔整体打包的贷款,各个经营者所支付的额度不同,导致公司没有办法完全履行还清银行贷款,九洲船务按银行的意思和要求,要么还清贷款,要么贷新还旧,就对船东进行一个转贷,即贷新还旧,由我们出面替船东就出具了承诺书。各船东的还款不一样,没有办理还清银行代看,我们就替所有船东做一个贷新还旧的工作。即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去贷款,再还给银行。有的船东有顾虑,公司基于贷新还旧这个问题出具承诺书。

罗寿辉的船是粤德庆货0288。

审:是不是罗寿辉把所有钱还给九洲船务,他就可以把船转到其他公司挂靠?

李金棠:是的。每艘船都是这样,如果他还清银行贷款,他就可以转出去,我们公司与银行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这种责任。对原告的船舶,原告结清船舶的所有款项,但银行的贷款是整批贷款,所以银行不同意这艘船过户。我们公司没有办法还清银行贷款,所以没有办理过户。即使我同意他们过户船舶到其他公司,但银行不同意。我们到2019.11年还在其银行贷款,2019.12月后就没有能力支付贷款。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罗寿辉,原告是否向你交付首期款327850元?剩下241250由原告直接向九洲船务支付?

罗寿辉:是的。

审:原告何时付清所有款项?

原代:2018.11.22通过支付宝支付41250.33元给李金棠,这是最后一笔款项。

审:罗寿辉,你收到327850元?收到后给九洲船务?

罗寿辉:是的。收到327850元是收给我自己,这个钱不用给九洲船务,这个船是我在供的。我向九洲船务承包这条船,公司借我钱,我每个月还钱给公司。

审:只是借款,为什么船是你的?

罗寿辉:九洲船务买了8艘船,我向九洲船务承包涉案船舶,我要给九洲船务75万多,给完75万,0288船就归我。我买这条船我钱不够,向公司借款。我买船给原告时,原告也清楚是这么回事。

审:九洲船务是否确认?

李金棠:确认,当时买了一批船,向银行贷款,船东没有付到钱,这么多船仅有0288船把船款付清,其他船没有付清。现在船确实转不出去。

审:船罗寿辉只还给公司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有付清?

李金棠:是的,船因为罗寿辉把船转给原告,船现在是原告的。但船舶证书上是挂着公司的名字。

审:你认为原告付钱给你,是向你买船还是代罗寿辉还给你钱?

李金棠:实际是代原告自己给钱,罗寿辉当时和原告来公司买卖合同,公司跟他们说清楚,这批船与银行的关系,原告很清楚船舶的状况。一直以来这批船包括这艘船都与公司发生关系,付清钱,船就可以转出去,但公司没有还清贷款,船无法过户。

原代:我还清船舶贷款,就要求九洲船务把船转出来,九洲船务就给原告两份文书,我认为船舶是罗寿辉卖给我们的,罗寿辉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占100%,他欠九洲船务的款,罗寿辉跟我说每个月供九洲船务1400元,包括年检、买保险,我们还清所有购船款,九洲船务说跟银行有1000万的贷款,无法过户。我们买船的余额跟九洲船务的前是一致,我们买船剩下24万多是我们向九洲船务的借款合同,即我们要买船,就要给24万多,才能转出去,还款后九洲船务出具承诺书,欠款确认书,都是同一份文件,我们得知船无法转出去,我们就提出诉讼。

罗寿辉:月供九洲船务1400元我没有说过,剩下24万多要一年还给公司,我跟原告都是在公司谈的。剩下的24万多是由原告给公司,原告当时不够钱全款买船,首付30多万原告就可以使用船舶,原告完全知道船舶的状况。

原代:原告不知情船舶的状况,我们向九洲船务还完购船款,九洲船务还告诉我们有银行贷款,无法过户,如我们知道还清贷款后无法办理过户,我们不会买船。我们不可能买53万的船去背1000万的债务,那些都是连带的还款责任。

审:请被告九洲船务举证。

李金棠:我方没有证据提交。我们公司的财务帐目是清晰的。

审:请被告罗寿辉举证。

罗寿辉:我方没有证据提交。我知道九洲船务和银行有诉讼来本院,关于船舶权属、借款都是比较清楚,申请法院将那个诉讼的案件的证据跟本案一并使用。

审:九洲船务,你跟银行的案件在本院是否审结?

李金棠:判决了。银行没有申请执行船舶。原告对船舶的状况,他要支付相关的费用,他很清楚这艘船挂在公司名下和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我方与银行的协议原告也是清楚的,原告要支付钱给罗寿辉和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当时告知原告这批船和银行的关系,原告清楚的。去年我们公司给原告出具一份回购计划,原告来我们公司签订买回这艘船的合同,大概39.8万,后来没有实现,我们跟原告签订了39.8万的回购协议,只是没有执行。

原代:不清楚,核实后3.24日前书面答复法庭。

审:原告,船是什么时候交接给你们?

原代:我们打首付款就交接给我们,2018.1.23给2.3万定金,1.30日给20万首付款,船舶就交接。证书随船一起交接。

审:证书记载船舶所有人是九洲船务,你为什么向罗寿辉买?

原代:现在船舶都是挂靠经营,是行政管理的要求。我认为实际船主是罗寿辉。

审:九洲船务,罗寿辉有无跟你们签订挂靠合同?

李金棠:罗寿辉跟我们有一份船舶产权共有协议书。不只是跟罗寿辉有,很多船东跟我们都有船舶产权共有协议。

原代:经当事人核实确实有回购这回事,因九洲船务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合同作废。船舶所有权证书,我方核实后答复法庭。我们一直没有船舶所有证书。

审:罗寿辉?

罗寿辉:不清楚船舶所有权证书在哪里。

李金棠:0288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在抵押的银行。原告肯定清楚,他一直没有拿到该证书。

审:两被告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把船舶的情况告知原告?

罗寿辉:没有证据,都是老乡,是口头跟他说船舶的情况。

审:九洲船务向原告出售船舶有无将船舶的实际情况告知原告?

李金棠:肯定告知了,原告很清楚这批船的状况,他与罗寿辉之间应该有交流过,船没有产权证书,无论是罗寿辉或原告都知道船的产权证书都押在银行做抵押登记,船不解除抵押登记无法办理过户。我认为原告很清楚船舶的实际情况,但我没有证据。

审:原告当时是否清楚抵押情况?

原代:在签借款合同时,九洲船务跟罗寿辉都跟原告说只要还清24万余元尾款,就可以办理过户。但没有告诉我涉案船舶的与其他船只绑定贷款这一事实。

林子程:从九洲船务出具的承诺书,清楚表明原告知道船舶的抵押贷款情况。

原代:不是这样,0288欠银行贷款是24万多,因此我们向九洲船务签订借款合同,我们才向九洲船务买船。承诺书是2018.1.29出具给原告,我们在2018.2.27买船,还完钱就可以过户,没有告知1000万贷款的事实。我们的证据4承诺书和确认书是同一份文件。

李金棠:原告说他不知道船舶抵押在银行的情况,这个说法不正确,他很清楚船舶一直被抵押在银行,且承诺书是原告提供的,里面很清楚表明,原告说公司和罗寿辉没有跟他说船舶抵押状况,原告没有说事实。

审:承诺书在2018.1.29出具?跟欠款确认书一起出具?

李金棠:是在2018.1月出具。

罗寿辉:我交船给原告后就不清楚,都是原告跟九洲船务对接。原告在1.23打定金给我,我就把船给原告。交船时船停在广西平南山洲码头那里。我不交船给原告,原告不可能把定金给我。

原代:何时交割船舶核实后答复法庭。

审:九洲船务有无补充?

李金棠:没有。

审:原告要求九洲船务也承担还款的义务的理由?

原代:剩余24万多是支付给九洲船务,九洲船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你借九洲船务钱,还款是正常的?

原代:我们付清了购船款,因现无法过户或转出,因此解除合同,九洲船务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审:你不是说船是找罗寿辉买的,你说找公司借款?

原代:罗寿辉欠公司钱,

审:50多万向罗寿辉买船,钱不够找公司借款,你把钱还给公司?

原代:公司没有告诉我们1000万贷款的事实,公司也有责任。

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依据。无论是合同没有履行还是不当得利返还,公司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审:九洲船务刚才表示确认罗寿辉是代表你卖船给原告?

李金棠:还是确认这种观点,因为他们怎么交易不会损害我们公司的利益,他们怎么操作我们公司没有权利干预。我们没有出示文书。我同意罗寿辉是我公司的代理,所有责任我公司都可以承担。原告是罗寿辉找到的再一位承受人,罗寿辉也应该向原告说清楚,我们公司也向原告说清楚1000万代的事实,我们公司的整批船舶的所有船东都清楚这个过程。

审:九洲船务,再次向你提问,你表示罗寿辉不用承担责任,所有的责任都由九洲船务承担?

李金棠:绝对是的,由始至终都是这种模式,罗寿辉找到原告来承受船舶,我们承认这艘船是原告的,罗寿辉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船舶的其他问题都应由我们九洲船务承担。

审:事实各方有无补充?

原代、罗寿辉、李金棠: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原告到底是和谁签订本案的船舶买卖合同,2.本案的船舶买卖合同是否应该解除,3.本案的责任承担。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罗寿辉:没有。

李金棠:没有。

审: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坚持起诉状和庭审意见,就合同效力问题,罗寿辉和原告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因罗寿辉无法保证交易船舶的产权清晰,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船款,应得到支持。关于合同应否解除,交易的船舶有1000万贷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罗寿辉、九洲船务均没有告知原告,原告不可能为50多万的船舶去承担1000多万的债务风险,这不符合交易习惯,因重大误解(我们不清楚有1000万的债务信息,庭审中罗寿辉也说明他以为告知1000万的债务,但实际我们不清楚,是罗寿辉重大误解,现在合同无法履行)及履行不能,原告与罗寿辉签订的合同应予解除。对于责任承担,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我们将首付款支付给罗寿辉,剩余的购船款支付给九洲船务,假如合同解除,罗寿辉与九洲船务应将原告支付的款项返还。法律依据核实后答复法庭。

审:请被告罗寿辉表辩论意见。

林子程:本案的事实清楚,我们跟九洲船务有一个船舶经营关系,保留所有权方面的买卖关系,我们跟九洲船务的关系一个是我们向九洲船务付款,使用船舶,实际上九洲船务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关系,实际上在我们付清款项之前船舶所有权是九洲船务,这个事情原告是知道的,因为我们交船舶的证书给他,另一个是九洲船务的承诺书,都表明原告是清楚船舶的实际情况。合同应该是原告和九洲船务签订的,我们没有付清所有款项之前船是九洲船务,我们和九洲船务只是代理关系,我们收了30多万是我们的款项,是符合事实。虽然收了30多万,但权属是九洲船务。我们跟九洲船务仅仅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签合同之前原告知道船舶情况,也是在九洲船务办公室签合同,合同签订后至今我们不清楚本案的履行情况。签订的协议效力,我认为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无效,原告使用我们的船舶多年,存在不当得利,应参照同行业船舶的租金来计算。关于合同是否解除,合同有效,不应解除,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买卖的目的,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任何损失,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必须经过发函告知,但我方目前未收到,只收到诉状,这不符合解除条件。关于责任承担,如果合同有效,应由九洲船务承担责任。合同无效,也应由九洲船务承担。如果解除合同,才有责任,不解除合同,没有责任。解除合同也不是原告主张的责任,主张返还购船款,但船如何处理,他使用了3年多,即使合同有效,也应扣除3年多市价租金计算到返还船舶为止。

李金棠:我认为罗寿辉的辩论意见,如果这艘船如原告所说,合同无效,原告应支付租金给我们,船3年的租金大于现在船舶的价值,所以我认为原告应根据事实,对船舶的产权状况和公司的情况原告是清楚的,我们公司在这点上愿意承担责任,不应把风险转嫁给罗寿辉,罗寿辉已履行他的责任。作为公司这方也为原告承担责任,在去年时,我们公司与原告作出船舶的处理方案,当时原告也与我公司签订船舶回购合同,原告说合同有效或无效,都与罗寿辉无关,我代表我们公司,这艘船应由原告与我们公司对接,继续履行回购还是原告提供其他方案解决。我今天诚意来与原告协商解决方案。希望法院调解。

审:原告补充?

原代:我方是与罗寿辉签订买卖合同,与九洲船务仅是挂靠关系。

审:罗寿辉补充?

林子程:没有。

审:九洲船务补充?

李金棠:船一直是公司的,不应该是原告说的挂靠。如果是挂靠的话,请出示挂靠协议。

审:请各方最后发表意见.

原代: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罗寿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金棠: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愿意。

罗寿辉:愿意。

李金棠:愿意。

审: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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