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年7月23日15时00分至18时3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534号
案由: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 吴贵宁
审 判 员 闫 慧
人民陪审员 于 冰
法官助理:刘宇飞
书记员:梁晓宁
旁听人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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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吴振基,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金龙花园2栋702房。(未到庭)
原告:彭勇,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大塘居委会一组。(未到庭)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华,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广西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港务集团住宅小区4-C5-1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森,该公司总经理。(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成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陈善义,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白刘村凤凰组。(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今天本院就原告吴振基、彭勇与被告广西鑫旺物流有限公司、陈善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先核对参加开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有无到庭?原告委托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军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两原告未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华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广西鑫旺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无到庭?被告委托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陈成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告一:陈明森到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再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陈善义有无到庭?
被告二:到庭。
审:为了记录方便,广西鑫旺物流有限公司记录为被告一,陈善义记录为被告二,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经核,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次公开审理(2020)粤72民初534号原告吴振基、彭勇与被告广西鑫旺物流有限公司、陈善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闫慧,人民陪审员于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法官助理由刘宇飞担任,书记员为梁晓宁。因合议庭成员另有公务,合议庭委托审判员闫慧主持本次庭审。庭前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清楚。
审:对本案的审判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申请回避。
审:上一次的法庭笔录,是否确认?陈善义上一次为何不到庭
被告二: 已阅上一次庭审笔录,确认。我在外地,赶不回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跟起诉状、第一次庭审一致。
审:两被告被告请根据原告的诉请和事实理由答辩。
被告一:答辩意见与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一次开庭意见一致。
补充:在第一次庭审后,原告提交的补充调查中关于加盖船章、合同签约过程与起诉状陈述不同,怀疑属于虚构。具体见书面答辩状。
原告:关于加盖船章的内容已补充的内容为准。因为双方订立合同时,原告是在看到涉案船只的所有证件以及陈金源自称被告一的股东之一,原告相信陈金源有被告一的代理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权向被告一提出主张,具体相关事项在后面有表述。
被告二:不清楚他们的交易。原告的押金和租金,我是清楚的。关于加油那部分就不清楚了。
我是与陈明森联系的,陈明森需要油钱和罚款才可以动起来。最初是我打算租的,原告是我的朋友,他想租船,两原告不认识陈金源和陈明森,我就作为中间人,介绍陈金源给两原告。因为我有财产,所以两原告先把钱转给我,我再把原告起诉状中押金和租金转给陈金源和陈钜辉。我总共付了167万。船在高栏港搁浅了,我付了抓斗、过驳和海事罚款。陈金源说他是船的股东。船交接了20多天后,我才知道陈金源不是股东。付给陈金源60万,用作加油款、海事,当作运费抵扣。付给陈钜辉107万。船交接的时候,我是在场的,船长二副也在场。是介绍我认识陈金源的人告诉我要付款给陈钜辉。没有跟陈钜辉联系,只有陈明森的号码,也没有跟陈明森联系。跟和成5号上的林管事,告诉他付给陈钜辉。我与鑫旺公司的关系:要把陈金源找出来。鑫旺公司和陈金源有关联,我怀疑他们合伙诈骗。该谁承担就谁承担。押金租金加油款应该由谁收的,谁负责。从两原告处收了146万,其中一个月的租金已经用掉了。我和陈金源没有签合同,是派被人现场交接。是陈金源派船给我们用的。两原告提供的合同是我签字后给他们的,我也没有合同。交接也是两原告自己交接的。章应该是交接时盖的,具体也不清楚。我是中间人,两原告、陈金源要我担保,要求我在出租人处签字。签合同我没有获利,我只想把我垫付的60万元拿回来。
审:原告为支持你方诉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代:原告共提交了5组证据:第一组:1、海上船舶检验证证书薄;2、海上船舶员舱室设备证书;3、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4、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5、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及附件;6、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7、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8、海上船舶吨位证书;9、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第二组:船舶租赁合同;第三组:1、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转账凭证;2、收据。第一次开庭提供银行流水、吴志文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前补交两组证据4、证据5.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补充:林管事是二副,梁船长在27页。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副本?是否核对原件?
被告一:收到了,有原件的已核对。证据4、5没有原件。
被告二:收到了,有原件的已核对。
审:现在休庭5分钟。
审:继续开庭。请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一:与第一次开庭质证意见一致。补充:没有任何证书显示创先公司或者陈金源是案涉船舶的股东。对于证据4、5以及补充调查,详见书面质证意见。证据4、5原告没有提交原件,但原代以自己名誉保证是真实的,我们也相信其是真实的,但是只能证明航运情况。庭后与船员核实,如有不符,会以书面回复法庭。详见书面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1涉及9项船舶的证书,本人在其中是没有看见任何船舶证书有记载船舶股东的名字。确认签合同时,没有查陈金源是股东,见陈金源有证书原件、且在船上加盖船章,便相信其有代理权。
被告一:在刚才的庭审中原告陈述了其也查看船舶所有的证件,现在的陈述与前半段的陈述不符。原告有故意隐瞒证书的可能。在补充调查里,有陈述确信陈金源为船股东。
原代:没有看见过船舶所有权证书。我们只收到和看到我们提交证据中的9份证书。
被告二:我没有带两原告上船。签合同是在我公司签的。证书是陈金源给两原告看的,我不清楚陈金源给两原告看的是否是原件。船上的二副有把证书原件给过我去处理罚款的事情。没有见过和成5号的船章。证书原件是由二副管的。
我在公司签完合同,给吴振基的朋友阿强拿回去给陈金源签。合同内容、价款是陈金源谈的。我是负责担保。陈金源口头答应分期还款。目前陈金源还了18万左右,还有21万没有还。107万付给陈钜辉,但陈金源不承认付给了他。付给陈钜辉之前,没有告知陈金源,但是陈金源知道我要打给陈钜辉。关于证据三加油的部分不清楚。146万是两原告转账给我的。关于微信聊天记录,我从来没有参与船的运营。交接之后,原告有派人在船上,是湖南人。
原代:补充调查是听两原告表述的。订金是付给陈善义的,含在146万里,没有付给陈金源。
被告二:我没有带人上过船。我是在最初在湛江海事局扣押期间上船看过。
审:被告一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告一:以本次的证据替代之前提交的证据,共提交了3组证据:第一组中山市创先贸易有限公司之工商信息: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中山市创先贸易有限公司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陈金源的微信号;第二组和成5号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第三组:鑫旺公司与创先公司的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微信即时信息记录、创先公司陈金源汇付的船舶租赁定金、押金和租金的记录。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原告、被告二是否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副本?是否需要核对原件?
原代:收到了,原件已核对。
被告二:收到了,原件已核对。
审: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与第一次开庭质证意见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结合被告一提供的银行流水,在整个合同期内,陈金源仅转账5万元,即便加上被告一所称的李某赵某是代陈金源转账的,全部金额也仅仅为119.6万,双方约定押金50万、每月租金56万,从9月开始,第一个月就没有足额交租金。从正常商业逻辑看,被告一肯定会主张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没收押金,相反被告一在第一次庭审中坚持他在原告租赁和成5号期间内是租给陈金源的,是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逻辑。同时,被告一的银行流水2018.9.1由李某转账的款项注明是支付石子船运费,并非运费与租金,是两个概念。其他款项没有注明是否为租金。而陈善义从2018.12.20分批转入的107万,摘要中注明为租金或船租金。陈善义转账时间金额是以原告方提交本案船舶租赁合同,原告方转账款基本符合。陈善义在一个月内,转付被告一107万,恰好证明该款项是本案租赁合同的款项,与陈金源租金无关。
审:被告一,圈起来的是陈金源的租金?如何对账?
被告一:是的。没有约定对账。也有可能是陈金源让别人转账的。我方证据10微信聊天记录,看出陈明森与陈金源就租金的沟通情况。
原代:逾期举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基于陈金源没有支付过一笔租金,加上盖章是在船上盖得,我认为被告一与陈金源有不为人知的关系。
审:船舶交接的情况?
被告一:与陈金源的交接书没有,交接时的油量为26吨。
1月25日左右停航,在码头等待,直到3月份再租给别人。
原代:12月22日拿到船后加油,由原告付油款。1月份的油费也是由原告付的。
被告一:一般情况下,应该在交接时测量油量。但是原告在交接时没有测量油量不符合惯例。
原代:没有交接书。是被告鑫旺公司船上人说标尺坏了,没法测量。船被新网公司开走的时候是刚加的油。
被告一:加满油需要五六十吨。微信聊天记录有陈述。合同约定是50万元押金,陈金源付给鑫旺公司押金40万,扣除油补10万,剩下30万。但是他们还欠我们租金,扣了押金后还欠我们钱,也没有钱要退回陈金源。
被告二:对于鑫旺公司提供的证据,因为我没有参与,我都不清楚,只知道我付了107万给陈钜辉。确认是有这份裁定书。
审:被告二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告二:共提交3份证据:1、短信聊天记录;2、转账记录;3、收款证明。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证明与陈明森认识,1月24日之前是与陈明森电话联系的。合同签订前,有与陈明森联系过。当时没有与陈明森表达要租船。有借钱给陈金源。原始手机坏了,没有了与陈金源的聊天记录。有人要求我转账给陈钜辉,是谁不记得,二副确认了收到107万。
原代:微信聊天记录第31、41页,吴志文转账给陈善义,吴志文将转账记录发给林副。
被告二:真正租船人是彭勇。
审:原告、被告一是否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副本?是否需要核对原件?
原代:收到了,原件已核对。
被告二:收到了,原件已核对。
审: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 证据一,三性予以认可,第五页陈善义称我们没有关系,为什么要我付。证明陈善义所付的款项并非陈金源的款项。第六页,陈善义说船东说没问题,现在什么问题都有。转账流水都转账给陈钜辉的账户,是被告一收取租金的账户。印证我方吴志文将租金转进被告二的账户。
被告一:真实性认可。107万是创先公司和陈金源支付其和鑫旺之间租赁合同的租金,付款的记录附言是租金和船租金,而且和鑫旺提交的证据10陈金源通知我们付款的时间金额是一一对应的,包括收款人的名字写错,铁字旁的钜写成足字旁的距。汇款记录一一对应,最后两笔11万、17万截图由陈金源提供的,陈善义名下支付的。仅证明是两者之间的纠纷,应另行解决。我在短信中明确了去找陈金源解决。
被告二:在2019年12月份(签合同前10天内)与陈明森电话联系过。船在湛江海事局扣押了两个月。陈明森的电话是介绍我认识陈金源的人(小杨)告诉我的。致电陈明森徐闻船上的沙是否合法的、船是否合法。陈明森回复:沙和船都是合法,只要陈善义支付油费和罚款就可以。致电陈明森没有谈及具体合同事项,我只认带我上船的人。至于谁是股东我不清楚。因为交钱后船就放出来了,所以直接把60万打给陈金源,因为陈明森和陈金源有矛盾,有停航,后面都打给陈钜辉。
被告一:我不认识陈善义。不排除陈善义有致电问这个事,但我不清楚是不是陈善义。我们生意日常也会有这样的电话的询问。
审:各方对事实需要说明或者需要向其他方提问?
原代:没有。
被告一:没有。
被告二:陈钜辉是否是被告一的员工?
被告一:陈钜辉是代表我们公司收的这笔钱。
原代:合同相对方是被告一和被告二,陈金源是是有代理被告一。陈善义代表其本人。
审:第一次庭审提出鉴定印章申请,是否同意鉴定?
原代:确认不再鉴定。但是对鑫旺公司创先公司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章存在虚假可能。
被告一:需要鉴定。(当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没有加盖船章。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原、被告的起诉、答辩,可归纳534号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1、原告的合同相对方是否是两被告;2、向原告承担返还押金租金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3、船上的剩余机油柴油的价值以及是否需要返还。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告一: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告二: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原告与两被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原代:船舶租赁不是法定要式合同,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支付押金和租金的费用,被告提供船舶给原告使用,证明双方租赁合同成立有效,租赁合同上加盖船章,从船舶租赁期开始,船方船长二副都是知道使用人为原告,证明被告一已按 约定履行合同,其是合同相对方之一,被告二作为租赁合同收款方,其将收到的款项大部分转付给被告一,其行为是合同约定的行为之一,证明被告二同为合同相对方之一。因为被告一收取船舶押金、租金后将船舶交付原告使用,听从原告调度使用安排的行为,已经证明被告一履行合同,故陈金源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加盖的船章真假,与本案无太大关联。
即便在无权代理的情况,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其无权代理,而且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行为为有权代理,并与代理人进行交易,这时认定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破坏了基本交易规则,合同法49民法总则172条均认为该代理行为有效。和成5船长大副从本案租赁合同的第一天建立工作群,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4,可以确认船章在使用路线,加油等日常工作,均听从原告安排。被告二收款后,大部分转付给被告一,原告已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和预付款项,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返还全部押金预付租金及利息。
证据4,60页证明2018.12.22加柴油61200元为原告付款,另外在1.5、1.16加机油柴油,因为双方未对机油和柴油进行交接,根据加油时间推算出原告有权要求返还的大概油款。
被告二:第一,答辩状、证据4、5的质证意见,我们收取的租金是根据我们和案外人陈金源、创先公司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存在船舶转租的行为,船舶转租是合法的,就我方收取的租金均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进行考量。不存在返还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油钱,应由案涉合同方根据其约定在交接的时候测量,根据使用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扣减,我方并非案涉租船合同的一方,与我方无关。就2018.9交付给创先公司陈金源时有26.8吨。2019.1开走时差不多10吨的油,差额的油,创先公司、陈金源尚未支付给我们。
被告二:与庭审意见一致,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我认为两原告与陈金源、鑫旺公司签的合同,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审:鑫旺公司鉴定船章的目的?与本案的关联?
被告一:怀疑有人偷刻公章。
审:如果经过鉴定合同上的船章与你们自己船章一致,你们是否认可合同的真实性?
被告一:我们不认,我们问了船长不是他盖得。
审:因被告鑫旺物流提出的鉴定申请对本案待证事实没有意义,不准予鉴定。是否清楚?
被告一:清楚。
原代:不存在被告一称的转租,我方提交证据2都是以船方的主体提出。
被告一:谁使用船舶,就与船舶所有人的形成租赁关系的说法有违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不同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一:不同意调解。
被告二:不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