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1125号送达公告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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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公告

  2020)粤72民初1125   

许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水丰与被告许建军、深圳市龙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312日作出的(2020)粤7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建军赔偿原告杨水丰货物损失82,8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水丰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元,由原告杨水丰负担474元;由被告许建军负担18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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