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庭一季度调撤一批重大疑难案件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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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庭程生祥庭长未雨绸缪,面对新收案件持续增长的形势,在今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就提出要求,各法官团队应及时梳理承办的案件,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做好结案计划,提高审判效率。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海事庭在今年一季度集中调撤一批案件。其中,程生祥庭长团队调撤了3个案件,谢辉程法官团队调撤8个案件,徐春龙调撤4个案件。这些案件不乏重大疑难案件,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美大豆运输中霉变货损纠纷等等。这些案件有的存在因疫情的原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有的存在法律适用和外国法查明问题,有一个案件存在因当事人在事故中死亡,需要核实其继承人后还要找到这些当事人等复杂程序问题,等等。

程生祥法官团队在审理一起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中,船舶出租人诉称,承租人拖欠其一个月租金、燃油费及相关利息未付。2021年3月11日,该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庭审双方激烈对抗。对于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就船舶租赁合同是否已提前一个月终止这一事实,双方的意见截然相反。承租人否认合同期间最后一个月继续租赁船舶的事实,并提供了当时的结算凭证和船上油尺丈量的交接记录,同时承租人申请了上船丈量油尺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下班不忘促调解,庭审后,程生祥法官团队开展背靠背调解工作,经过漫长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签收调解书,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程庭长调解的另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被告承运人运输原告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批家具,从意大利热那亚运至中国广州心港。收货人收货时发现货损,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起诉被告承运人,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程生祥法官团队收到案卷材料以后,认真阅卷,捋清调解方向,迅速联系双方开展线上调解。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确实产生了损失,但仅提供了货损照片,没有合法的公估报告,且报关单上申报的货物价值与其诉讼请求存在较大差距,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困境。程生祥法官团队经过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险公司在收到承运人的部分赔款后,当即提出撤诉申请,并打来电话,表示衷心感谢法官团队付出的不懈努力。

谢辉程法官团队调解的案件中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南美大豆运输中霉变货损纠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等案件,不乏重大疑难案件。(2020)粤72民初289号,原告波尔卢斯航运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翔船务有限公司、东莞市远东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情复杂,诉讼标的大。案件的基本事实:2019年1月11日,“粤东莞货0618”轮与“GC Singapore”轮在广州港虎门航道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GC Singapore”轮严重受损,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共计509,155.01美元及42,512,635韩元。两被告是“粤东莞货061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碰撞导致两被告的损失有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共计1,178,382.93元人民币。本案外轮在碰撞后进行了四次修理,碰撞后在东莞港做了初步修理,然后航行到台湾海峡因船舱进水返回香港,在香港做了第二次修理,之后抵达目的港江苏,卸完货后做了永久修理,因国内没有部分船舶配件,在韩国做了最后一次修理。双方对外轮在碰撞后仅做了初步修理就继续航行,在航行途中海水从损坏的船头涌进艏尖舱,是否存在二次损害导致扩大了损失,双方争议很大。该案争议焦点:一是碰撞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比例分摊,二是损失的认定,重点是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的合理性,还有船期损失的认定。该案在审理的时候,谢辉程团队从打造精品案件的思路,认真做好审理每一步工作,该案进行了两次庭前会议,开庭后补充质证做了三次。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到交换核对证据原件,认真做好质证工作,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在质证时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通过细致的工作,双方对自己证据的瑕疵和诉讼风险有了充分认识。开完庭后,在法官助理刘亮的调解下,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

徐春龙法官团队承办的(2020)粤72民初423号,该案原告为韩国船公司现代商船株式会社,其中一个被告是香港企业南翔钢铁有限公司。由于疫情原因以及妻子临产,南翔公司控制人内地佛山居民霍先生迟迟无法办理南翔公司的相关主体及授权相关手续,而且案件涉及到动产物权在新加坡留置时应适用的法律为中国内地法还是新加坡法律。前述多种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有效推进。经徐春龙法官与南翔公司实际控制人霍先生多次电话沟通,并向原告释明法律适用的风险后。最终原告顺利与南翔公司达成和解后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徐春龙法官团队调解的(2020)粤72民初1101号,该案看起来案情较为简单,原告谭某与逝者唐某之间成立船舶买卖合同关系,唐某欠付原告部分船款,唐某于原告起诉前因事故死亡。原告遂将唐某的5名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原告只知道5名被告居住在广西藤县,无法明确具体居住地址。据承办法官向原告了解,被告中的胡某为唐某的妻子,唐某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承办法官根据合议庭意见向藤县公安机关发函调取居民身份证信息后,仍然无法向胡某(死者之妻)、唐某妮(死者之女)、唐某南(死者之子)有效送达。虽然原告申请了公告送达,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居民身份证登记的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符比较常见,而且简单以公告送达,不利于已经丧夫、丧父、丧子的5名被告依法行使辩论的权利,于是辗转找到唐某死亡事故的天安保险公司,在天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最终联系上了胡某,向其告知了本案所涉诉讼的情况。后胡某为其子女以及前公婆委托了律师出庭应诉。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请原告谭某基于人道主义充分考虑胡某及一双未成年子女的现实困难,力促和解。最终,谭某同意与胡某、唐某妮、唐某南三名被告达成和解。

海事庭在抓结案的同时,加强案件调解工作,确保公正高效审结案件。海事庭提前清案,避免前松后紧现象,为完成年底结案目标提前作准备,把院党组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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