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结涉外案件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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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初,珠海法庭审结一宗原告为美国公民的个人合伙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合伙经营船舶协议并向其全额退回投资款,同时请求拍卖变卖合伙船舶并从拍卖款项中受偿。

该案被告因另案的刑事案件被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因我院互联网开庭目前还无法连线台山市看守所,经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联系,该院可以连线台山市看守所进行互联网开庭,珠海法庭即在我院江门巡回法庭采用互联网开庭形式连线被告开庭审理案件。

该案合伙事实及纠纷均发生于2021年1月1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案件应整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就原告以起诉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判定合伙合同解除。就该案中所涉的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该案是民法典生效后,珠海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进行判决的一宗涉外案件。该案判决后,中外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于2021年3月12日生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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