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在2021年第一次签发海事强制令,依法对一宗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扣押提单行为进行了纠正。
2021年1月11日,深圳市梦近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请求人广州市固特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其交付四套提单。请求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邓锦彪法官于1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经查实,被请求人作为受托人为请求人办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取得并持有正本提单,却因其他纠纷扣押涉案四套提单未交付给请求人,导致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未能提取,将产生并扩大损失。这种情况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我院遂依法作出四份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于收到强制令起48小时内向申请人交付所涉提单。
被请求人收到强制令后,以暂时无法找到提单为由拒不交单。执行中,刘亚洲法官助理核查被请求人并无对外交付提单的记录,其藏匿行为将可能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于是向其声明了无合法理由扣押提单及拒不执行强制令的法律后果。被请求人向我院交出了两套提单,剩余两套提单仍宣称无法找到,但随后又口头承认持有前述提单,只是要求请求人在另案纠纷中同意承担责任才提交。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可对拒不执行强制令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但考虑到直接处罚并不能确保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先向被请求人送达预处罚通知书,敦促其见到该通知书后立即交单,否则将对其处以罚款,并告知处罚的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被请求人慑于预处罚措施的强大威慑力,老老实实交出了剩余的两份提单。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以来,海事强制令的执行效果有待提高。为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我院相继尝试在受理前组织双方听证以及采取预处罚等创新举措,让海事强制令的审查、执行与处罚更加理据充分,促使被请求人清楚认识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本次海事强制令纠纷的圆满解决,再次证实了我院这一创新举措具备广泛适应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