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行初16号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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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18下午1430分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七法庭

案号:(202072行16

案由: 渔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合议庭组成成员:            

       杨雅潇

       钟宇峰

承办法官:杨雅潇

法官助理:石望韬

员:黄丽莎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尤海波,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覃斗镇梁宅村507号,身份证号码:440824196008046913。(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奇,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雷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局局长。(未到庭)

出庭负责人:陈光,该局副局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震,该局工作人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雷州市覃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海波,该镇镇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蔡永灿,该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庭)

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廉东,该市市长。(未到庭)

出庭负责人:黄文驹,该市副市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升:,该市司法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文静:(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尤海波与被告雷州市自然资源局、雷州市覃斗镇人民政府、雷州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尤海波是否到庭?

尤海波:尤海波本人到庭,曾用名叫尤海九。

唐荣奇: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奇到庭,是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文静:各被告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陈光:被告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陈光到庭。

韩琦震:被告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韩琦震到庭。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

林霖:被告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到庭,是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

蔡永灿:被告雷州市覃斗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蔡永灿到庭,是该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

陈师: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到庭,是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

文静: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唐荣奇:没有异议。

文静:三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林霖:没有异议。

陈师:没有异议。

蔡永灿:没有异议。

文静: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长文静、审判员杨雅潇、审判员钟宇峰组成合议庭审理,石望韬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黄丽莎担任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唐荣奇不申请。

文静:三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林霖:不申请。

陈师:不申请。

蔡永灿:不申请。

文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负有以下义务(略)。各方是否清楚?

唐荣奇:清楚。

林霖:清楚。

陈师:清楚。

蔡永灿:清楚。

文静: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杨雅潇法官主持。

杨雅潇:请公估师出庭。

(公估师出庭)

杨雅潇:陈述一下你的身份。

易卫文:本人叫易卫文,男,是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师。

杨雅潇:请陈述一下你资格证书的情况。

易卫文:我具备公估师资格,在公估报告中附有公估执业证的复印件。

杨雅潇: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估报告鉴定报告等需经法庭质询的程序,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采信。上次庭前会议之后本院向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发出出庭接受质询的通知书,因本案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的案件,该司法委托为该院在2017.6.23发出的委托。请问公估人在原一审以及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否出庭接受过质询?

易卫文:没有。

杨雅潇:请被告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发问。

林霖:你们公司有无进入社会鉴定机构名册?

易卫文:我们公司是最早入围省高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的公司之一。也是湛江中院名录中的。

林霖:哪年进入的?有何依据?

易卫文:2015入围湛江中院,但公估报告中没有体现。因为我们是入围公司,所以我可以参加本案摇珠评估工作,我们是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的。

林霖:在公估报告中你司的营业执照所经营的范围哪条表明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易卫文:营业执照中没有列明,我们被选入省高院名录是在2010年,我们能不能做本案鉴定是法院决定。

林霖:本次鉴定的两位公估人员有无司法鉴定资质?在公估报告第几页?

易卫文:在最后三页都付了我们三个的证件,我们三人都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我们公司不是司法鉴定机构。

林霖:公估报告中评估的鱼虾损失是250万,评估鱼损失的依据是附件几?

易卫文:整个公估报告评估原告的损失是依据原告养殖场基本情况陈述的项目逐一论述的。我们在公估报告p8养殖场的养殖情况对原告的鱼虾损失做了陈述。

林霖:这么多附件中只是依据这一份吗?

易卫文:这是原告的诉求分类。

林霖:列举一下附件。

易卫文:在附件9、10。我们在报告中的描述是根据原告投放的合理性,再依据其投放论述能否产出原告所称的数量。

林霖:虾的损失呢?

易卫文:依据原告提交的采购虾苗虾料来综合分析损失情况。

林霖:在附件8是吗?

易卫文:是的。

林霖:你估算的存活率是多少?那句话可以体现?

易卫文:百分之四十。报告中没有具体的计算结果,我们只是对原告的诉求做了认定。

林霖:在2015.10发生的彩虹台风,是否考虑到台风的影响?

易卫文:在原告请求海参损失的评估中认为原告立体养殖是不成立的,在2015.10台风对鱼虾的影响我们是通过原告投放鱼虾苗的数量,虫害天气的影响得出原告的250万的诉求是合理的。

林霖:考虑这些因素体现在哪里?

易卫文:公估报告的p8-10,我们都有描述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和合理的诉求。

林霖:报告中虾网具的损失依据报告的附件几?

易卫文:是原告提交的养殖场基本情况陈述的数据与原告的沟通走访得出的评估结果。在附件3。

陈师:你的评估报告认定原告投入虾苗是多少?

易卫文:1600万。

陈师:依据?

易卫文:依据原告养殖场基本情况、本人的陈述。

陈师:附件8中关于虾苗的只有607万和本案的1600万相差较大,怎么得出?

易卫文:原告提交2015.7.16虾苗采购的收据,600万只是1600万的一部分,我们在和原告沟通的时候也要求原告提交相关的电费单。但原告在我们出公估报告前均无提交,我们评估原告的损失先是根据原告的诉求。我们向评估1000万,假设不够的话,是否考虑1600万。我们最后得出有250万的损失结果,以最大化的损失来计算。

陈师:公估报告你认定原告投放虾苗是多少钱一尾?

易卫文:p8最下面的两行字是原告在养殖情况表中的引述,这0.05是我们引用原告的陈述,0.02也是原告说的。

陈师:但今天原告提交2015投放在这里的的虾苗的128元1万尾。价格为何相差那么大?

易卫文:我们在计算的时候是在2分钱一尾计算,我们认为原告损失不止250万元,故认同原告诉请。我们在得出250万的损失是依据7万斤虾苗乘舆情分析的单价得出的。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失在我们计算的时候会大于他的诉讼请。

文静:实际你们是合理性评估?没有考虑其实际投入成本?

易卫文:我们根据原告投放1600万虾苗和250万鱼苗能够产出7万斤虾和6万斤鱼。我们的评估结果是对其陈述进行合理评估。

杨雅潇:你们无法核实其投放的数量?

易卫文:是的。

杨雅潇:原告投入那么多鱼苗陈述也是合理的?

易卫文:是的。

杨雅潇:你们有无了解彩虹台风对鱼苗的影响?

易卫文:我们有去调查,事后已经两年了无法查明原告的情况。

杨雅潇:你们去水文站得出什么结论?

易卫文:海参养殖损失严重,鱼虾不清楚。

陈师:你评估原告的海域损失250万是可能的,损失有无扣除成本?

易卫文:没有考虑。

蔡永灿:我们不需要发问。

唐荣奇:我们不需要发问。

文静:你说你没有司法鉴定资格那有什么资格?

易卫文:保险鉴定公估,我是把我和司法评估鉴定机构的冠名来比较的。我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局核发牌照的,我们是保监会核发的,但我们在2009被省高院列入名录。我们只是有保险公估的资质。

文静:你的专业经历,从业经历的时间。

易卫文: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学习法学。从业保险公估20余年。

文静:类似这种海洋渔业的评估有多少经验?

易卫文:我们公司进入省高院名录以来也有十几笔,都是法院委托我本人经手,但海滩养殖是第一例。

杨雅潇:你们认为原告的一千亩的海域投放1600万尾的虾和250万尾鱼苗,这种超饱和状态能保证其存活率吗?

易卫文:海水养殖讲究适度,超过养殖范围会影响生长,产生虫害,我曾问过原告这么大的养殖该如何处理虾壳?原告说他放置螃蟹吃掉虾壳。这说明其养殖经验。

杨雅潇:你们说合理的数据是考虑了成活率吗?是否了解鱼虾的生长被拆除的时间段苗能够长到多大?

易卫文:是的。我们去现场看前根据原告法院转的资料根据其1600万的投放时间,原告说还有其他地方的有渔场,原告的虾苗先在岸边养殖30天后再移至海上。虾大概60-90天长成。

杨雅潇:你们说养殖舆情分析是没有作为附件吗?

易卫文:这是一本书,庭后提交。

文静:你们在报告上署名的公估师有谁是属于海洋渔业专业的?

易卫文:没有。

文静:你们考虑的专业意见依据?有无产生材料?

易卫文:我们通过走访之后了解到的,我们在海洋大学就河提的损失和孙教授作了沟通,基本上走访的都是沟通。还去过台山了解,有图片。也有孙教授的录音。

文静:请你补充相关的材料。

易卫文:好的。

钟宇峰:鱼虾损失250万元,你们当时公估的时候有无了解投放的种类?

易卫文:虾是南美对虾,鱼是泥猛鱼。

钟宇峰:估值也是根据产量和价值吗?

易卫文:根据产量和市场单价。

钟宇峰:你提到的存活率40%,你们的依据?

易卫文:有资料显示养虾的存活率是40%-80%,根据经验值。

文静:庭后补充提交专业判断的依据。

易卫文:好的,一周内提交。

杨雅潇:湛江站的全称?

易卫文:湛江水产推广站。我们有录音。

杨雅潇:鱼苗采购情况没有核实吗?

易卫文:没有。

杨雅潇:请鉴定人退庭。

(公估师退庭)

杨雅潇:本案事实各方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唐荣奇:没有。

林霖:没有。

陈师:没有。

蔡永灿:没有。

文静: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轮,主要围绕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请各方围绕该焦点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有补充?

唐荣奇:没有。

林霖:没有。

陈师:没有。

蔡永灿:没有。

文静: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唐荣奇:原告投入的鱼虾苗及设备都是合法财产,价格也都通过了评估。根据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在2015拆除该海域的政府认为其他非法养殖的设施都给了相应赔偿,同理原告投入的设备和养殖的产品,在政府拆迁的时候应当给予补偿。本案被告直接拆除原告的养殖设施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该被告赔偿,具体以书面代理词为准。我们要求雷州市人民政府赔偿。

文静:被告发表辩论。

林霖: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请和赔偿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第一根据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已经认定原告是违法用海,根据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雷州市政府组织拆除原告违法用海的设施不予赔偿。第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自2010起就已经知道自己违法用海却依旧投放养殖鱼虾,其的损失有明显故意的成分,根据本案的强拆从2015中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动员违法用海人员自行清理也向原告送达相关通知书。但原告对于政府的行为视而不见,继续故意违法,根据侵权责任法、国家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第三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依法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本案有份公估报告,但是原告都不能证明在强拆时其养殖范围内存在鱼虾,刚才证人出庭证实了没有去查明原告是否有养殖鱼虾的真实性。加上公估报告的作出机构,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没有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报告所依据的附件3走访、记录2015相关书籍证据都未经过法庭质证,就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严重违法鉴定程序。综上,虽然有公估报告但不能作为本案定损的依据,原告诉求缺乏法律事实依据请法庭驳回。

杨雅潇:你提到雷州市政府强拆依据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该法的位阶是什么?有无其他法律依据?

林霖:地方性法规,在我们证据三。我们是依据上级机关的文件,其他没有。

陈师:一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不是合法保护的财产,在答辩状、庭前会议有详细说明。二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依据,原告主张损失的依据是公估报告,公估报告不能作为依据,理由与自然资源局一致。根据公估人出庭询问,对原告投入多少虾苗没有核对,只对原告投入数量是否合理进行认定,本案原告所谓投入的是否真实没有核对。我认为是不真实的,在庭上原告主张是三分钱一尾,证据上是1.28分一尾、公估报告是2分钱一尾,相差巨大。上午庭审原告向法院陈述其损失并没有五百万综合以上情况反映本案原告反应事实不实。其损失应该扣除人工饲料等成本。庭审中原告的主张其养殖到第二年农历三四月份,距离2015.12强拆时还有5个6个月。三原告在海洋渔业局谈话的时候说收入一年200万,投入60万,所以他的谈话中其最大的收入也没有其主张的那么多。原告在没有扣除成本扩大损失的情况下,250万不实。四即使损失存在过错也在原告,本案强拆前政府和渔业局多次书面通知书原告,但原告几个月时间都没有拆除,因此原告因承担损失。其他与答辩意见一致。

蔡永灿:我们与雷州市人民政府意见一致。

文静:原告是否补充?

唐荣奇:虽然政府不断发通知给原告,但正是因为政府不断发通知没有实际行动所以原告不相信政府要拆,原告认为政府默认其养殖,被告也没有作出强拆决定书。二是被告的照片中显示原告确实投入了设施,鱼虾的投入也有证人证明,公估机构评估的也是客观的。

尤海波:当时设施已经被拆完了,评估公司无法取证。虾苗我们是投放了三批,我所有的相关证据在强拆中被损坏。

文静:三被告有无补充?

林霖:政府从未对原告默许其违法用海。政府对其发出责令拆除违法用海设施,依法原告就应该主动履行。政府有无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都不能否定原告这项的义务。

陈师:没有。

蔡永灿:没有。

文静:本次开庭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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