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汕头法庭立案受理了一宗船员工伤索赔案。这宗案件很不寻常,原告郑飞是一名户籍地在辽宁锦州的重度烧伤船员。2016年1月,原告在宁波某船公司所属船舶上工作时,因爆炸被重度烧伤,烧伤面积达98%,由汕头海上搜救中心紧急送往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过四年多的治疗,原告虽已脱离危险,但面部毁容,双目失明,双手粘连,行动不便,仅能进行口头沟通。至起诉时已在汕头市的医院住院治疗了四年有余。
起诉前,原被告虽有和解意向,但因就和解金额和和解方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未果。汕头法庭受理案件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进一步了解到没有达成和解的更多原因。原来该次爆炸事故涉及两名船员,一伤一亡。被告曾于2016年与死亡船员家属自行和解进行了赔付,但该死亡船员家属收到赔偿金后又向其他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虽然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驳回了死亡船员家属的诉讼请求,但多番诉讼令被告深受困扰,也导致本案原告的赔偿事宜被搁置下来。自今年初,被告就没有再向本案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原告的生活和治疗都陷于困顿。
汕头法庭了解到案件背景后,应原告请求,说服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的生活费,并向汕头市工会下设的汕头国际海员俱乐部通报了情况。汕头国际海员俱乐部及时到医院看望和慰问了原告,稳定了原告的情绪。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解工作,汕头法庭全庭同志,有序分工,进行了一系列的铺垫和准备工作。经原告本人申请,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郑飞进行了精神医学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郑飞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中,宋瑞秋和钟科两次前往医院询问原告本人的意见。蔡锡鸿和田海龙前往汕头市金平区海安派出所调查取证,核实原告身份证的办理经过;与汕头海事局进行联系,核实事故当天海上搜救中心救援的经过。完成上述工作后,汕头法庭向被告进行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被告同意在尊重原告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参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向原告作出赔偿。
为了便于原告本人到庭表达意愿,2020年11月27日,汕头法庭将法庭搬进了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巡回开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到庭参与和旁听调解的不仅有原告及其父亲,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还有汕头市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以及汕头国际海员俱乐部的三名工作人员。调解前,蔡锡鸿协调医院为原告出具了当日神志清醒的诊断书。为了保障庭审安全有序,法警田海龙出庭执勤,办公室陈铭强主任安排了运维人员李锐到场录音录像,客观真实记地记录调解过程。调解中,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逐条向原告宣读了和解协议内容,询问原告是否清楚明白。原告清晰的表述,赔偿问题是自己的事情,并以其个人独立、真实地意思表示接受和解,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在原被告均对和解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以盖章或签名的方式接受了送达。民事调解书顺利生效后,被告的代理律师当场通知被告向原告汇付了赔偿金。拿到期待已久的赔偿金,原告和原告的父亲很激动,感谢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让他们在异乡感受到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被告也真诚地表达了谢意,感谢法庭公正调解案件为双方当事人解决后顾之忧。当日下午,原被告联名向法庭赠送了一面锦旗。
没有现场的剑拔弩张,没有当事人的无理取闹,汕头法庭依托多元力量,把握焦点解决诉求,公正、严谨地化解了一宗社会矛盾。下一步,汕头法庭将提高政治站位,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稳步提升法庭多元解纷的司法能力,努力为辖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