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562号公告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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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72民初1562号之五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吴剑雄、卢润娣、卢公: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吴剑雄、马少灵、卢润娣、卢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7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笫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伦教支行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20170929号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56笔流动资金借款(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44010120170005699、44010120170005698、44010120170005625、44010120170005593、44010120170005529、44010120170005236、44010120170005218、44010120170005211、44010120170005203、44010120170005188、44010120170005179、44010120170005177、44010120170005160、44010120170005137、44010120170005078、44010120170005064、44010120170005046、44010120170004717、44010120170004041、44010120170004033、44010120170004002、44010120170003957、44010120170003930、44010120170003874、44010120170003861、44010120170003838、44010120170003780、44010120170003763、44010120170003754、44010120170002598、44010120170002596、44010120170002486、44010120170002427、44010120170002396、44010120170002327、44010120170000904、44010120170000796、44010120170000774、44010120170000542、44010120170000490、44010120170000436、44010120170000409、44010120170000108、44010120170000110、44010120160011193、44010120160011171、44010120160011112、44010120160010702、44010120160010618、44010120160010097、44010120160010082、44010120160010045、44010120160010021、44010120160009663、44010120160009440、44010120160009389)于2018年10月23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上述56笔流动资金借款本金共计17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74,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6.0325%计算利息;对前述未能按时清偿的利息,自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6.0325%计算复利,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9.04875%计算复利;以本金174,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9.04875%计算罚息);

三、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提供的“顺洋686”船(船舶登记号码为091014000023)享有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协议以该船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船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签订的4410062014000653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8,532,000元;

四、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提供的“顺洋626”船(船舶登记号码为091014000022)享有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协议以该抵押船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船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签订的4410062014000652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6,525,000元;

五、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顺洋德凡1号”船(船舶登记号码为091012000034)享有与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议以该抵押船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船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4410062015000215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255,710,000元;

六、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顺洋3366”船(船舶登记号码为091013000079)享有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协议以该抵押船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船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441006201400065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7,920,000元;

七、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省道S364十水线鸡鸦水道特大桥工程(中山特大桥)的应收账款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44100720150000295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

八、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签订的疏浚服务分包合同(唐山曹妃甸港区联想控股通用件项目)的应收账款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44100720150000296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

九、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美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狮山镇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官窑污水处理厂、松岗污水处理厂片区(大圃片区)(一阶段)BT项目〕应收账款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44100720150000297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

十、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大业佳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海八路隧道二期车库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协议、千灯湖三期工程-灯湖市政公园一标BT项目建设移交(BT)协议、南海区红沙高新产业基地配套道路3、4、5号路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协议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回购款,上述合同金额共计764,237,100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44100720160000363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350,000,000元;

十一、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1)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3401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20201259号)、(2)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3501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20201260号)、(3)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3601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20201261号)共3套抵押房产享有与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公司协议以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3401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20201259号)的抵押房产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上述第二判项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或设立于该房产的抵押权实现之日或租赁合同届满之日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包括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22日止已经支付给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租金。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3501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20201260号)抵押房产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上述第二判项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或设立于该房产的抵押权实现之日或租赁合同届满之日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包括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已经支付给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租金;以上优先受偿金额合计不超过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441006201500025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87,570,000元;

十二、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卢锡尧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桂峰路桂畔湾十街6号(粤房地证字第C4769659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与被告卢锡尧协议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卢锡尧签订的4410062015000624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287,000,000元;

十三、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何雪仪、马少灵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801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20208249号、第0120208250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与被告何雪仪、马少灵协议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马少灵、何雪仪签订的4410062016000738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7,355,000元;

十四、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何雪仪、吴剑雄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南国东路愉景花园愉宁街24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82045号、第0300082044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与被告何雪仪、吴剑雄协议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何雪仪、吴剑雄签订的441006201500062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287,000,000元;

十五、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剑雄、何雪仪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40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74804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与被告吴剑雄协议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何雪仪、吴剑雄签订44100600035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

十六、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少灵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64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18333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与被告马少灵协议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马少灵签订4410062016000738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280,000,000元;

十七、若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卢润娣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65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18335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与被告卢润娣协议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被告卢润娣签订的4410062016000264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

十八、被告卢锡尧、公、何雪仪对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第二判项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金额不超过被告卢锡尧、卢公、何雪仪签订的4410052016000185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350,000,000元。被告卢锡尧、公、何雪仪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十九、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19,300元。上述919,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吴剑雄、马少灵、卢润娣、公共同负担919,3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共同负担其中117,142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72,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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