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
负责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蓓蓓,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
本院在执行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粤7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2 840 979.78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5月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