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拧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顾胜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陶安平,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公路局与陶安平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安平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粤7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陶安平银行存款7465.3元,以上款项作为申请执行费已支付到省财政专户。除此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陶安平在身份证载明的住所地没有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 848 789.36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5月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